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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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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条文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人重伤、死…  相似文献   

2.
《现代职业安全》2006,(9):I0002-I0006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3.
根据刑法115条规定,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爆炸性物品,是指各种起爆器材、起爆药和各种炸药等;易燃物品,是指汽油、液化石油、酒精、胶片等;放射性物品,是指镭、钴等;毒害性物品,是指砒霜、敌敌畏、敌百虫、氰化钾等;腐蚀性物品,是指硫酸、硝酸、盐酸等。这些物品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国防建设事业。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如《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关于搬运危险物品的几项办法…  相似文献   

4.
1986年12月21日,郑州市新密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法庭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于水勤有期徒刑7年。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于水勤被判处7年徒刑,可见他犯罪情节之恶劣。 他是怎样触犯刑律的呢? 1986年初,于水勤为了发财,私自办起煤矿来。当时,市、县、区政府及司法部门正在对…  相似文献   

5.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相同点是:一、都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二、主观上都属于过失犯罪。三、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两种罪的不同点是:一、犯罪的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或者是群众联合经营和个体经营的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交通肇…  相似文献   

6.
交通肇事罪在法律条文内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具有四个基本特征:l、犯罪主体主要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如机动车驾驶人员、轮船船长、火车司机、飞行员等;对于非交通运输人员,如果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符合交通肇事罪规定的,也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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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茶文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第一百三十一条航工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右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  相似文献   

8.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9.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0.
10.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国务院于1987年2月7日发布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条例》,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装卸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具体规定。《条例》所指的化学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规定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化学危险  相似文献   

11.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然而在我们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更多的关注和投入往往只停留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四个环节"上,缺乏对危险物品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而往往危险物品使用企业又是造成事故的多发地,易成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处女地"和"灯下黑".  相似文献   

12.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增加的罪名。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煤矿矿难为代表的工矿企业伤亡事故频繁发生,伤亡人数居高不下。为有效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维护劳动者生命安全,1997年刑法在借鉴吸收《劳动法》第92条规定的基础上,在分则第135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1997年刑法中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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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另发),对化学危险物品的 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装卸等各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具体规定。《条例》要求各地区、各 部门遵照执行。对违反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 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则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对违反的人员由有 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发布《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相似文献   

14.
正近年来,事故瞒报事件时有发生,这一现象既反映了瞒报者对生命的极端漠视,也反映其对党纪国法的公然蔑视。分析原因大略有以下几种:一怕戴铐子瞒报。刑法对重大事故责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对发生矿难的小煤矿要依法关闭,这些老板于是想尽办法瞒报。有的许诺给家属更高的"死亡赔偿金",从而与死亡者家属达成攻守同盟。二怕丢票子瞒报。不少企业与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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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5日,江苏省武进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武进马杭修建站在马杭小学施工过程中,井字架倒塌造成4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案。修建站副站长秦伯兴因玩忽职守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施工二队队长吴宜苛、质量安全员祝其成也因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该站经过资格审查被定为丁级站,按规定只能承包 500米2以下的工程,却违反规定,私签承包 2,000米2以上的多层建筑。站领导严重失职,管理混乱,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不予传达贯彻,职工基本上是无章可循。因此,在搭设井架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用四根麻绳代…  相似文献   

16.
《江苏劳动保护》2007,(4):38-38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我国刑法规定,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属于过失行为犯罪。其犯罪主体只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主要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科研和生产指挥的人员。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3人的安全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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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  相似文献   

18.
《江苏劳动保护》2007,(7):35-35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所谓临界量,是指对某种或某类危险物品规定的数量值,若单元中的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应定为重大危险源。具体危险物质的临界量,由危险物品的性质决定,如储存汽油超过20吨,储存氯气超过25吨,即为重大危险源。  相似文献   

19.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然而在我们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更多的关注和投入往往只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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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扬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近期梳理了一些典型执法案例。从2022年1期开始,“以案释法”栏目将根据内容和主题连载扬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的典型执法案例。关键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可靠的安全措施。要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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