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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追溯到2006年11月20日。当天早晨,南京市的一位老太在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正在此站下车的彭宇看到老太跌倒在地,赶忙上去搀扶,并将她送到医院……接下来,事情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咬定彭宇就是"肇事者"。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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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10日 ,河南省西峡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在一次修路放炮中不慎眼被炸成伤残7级 ,花去医疗费上万元 ,当他在他人的指点下 ,聘请了律师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时 ,却被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谢老汉不但官司没有打赢 ,相反又要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2000余元。法院为何做出如此判决 ,请看来自法院的纪实。诉 ,显然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时间 ,丧失了胜诉权。因此 ,原告谢中华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 ,法院则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37条的规定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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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5日,原告经人介绍进被告处上班,26日下午原告在作业时从高处摔下来伤势严重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5万多,且造成严重残疾。原告称其于2011年5月30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目前尚未立案,同年6月13日,原告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向法院起诉。对于本案,法院是否应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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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4日,《鲁中晨报》刊登了《安全检查时未发现隐患两名公职人员被定罪》一文,文中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王某和刘某按未发现企业存在的用电隐患为由,判处两人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读了这篇文章后,感觉法院判决太过草率,法院没有从事故发生主体开始追究责任,而是以一种错误的认识去追究事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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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的某一天,浙江衢县法院航埠法院审理了一起罕见的人身损害赔偿官司:因冰天雪地,行车在外的3位司乘人员竟在驾驶室内烤火取暖,结果一氧化碳中毒。1998年1月22日,浙江衢县航埠镇的个体司机郑建国受本镇的阿忠指派,驾驶着浙HA7667大货车到衢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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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自变更投保车辆的使用用途,并未能如实及时地向保险公司申报情况,发生事故后,到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于是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审结了此案,支持被告拒赔保险金。2009年7月31日23时许,潘浩然(化名)驾驶自己的捷达车正在某路段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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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为某公司员工,2012年3月12日至13日没有上班,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认定李某旷工2天,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虽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已告知员工,内容也并无违法,但对旷工2天即被解除劳动合同过于苛刻,缺乏合理性。对李某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予以支持。法院支持李某的依据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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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13年第1期刊登了朱忠虎、严非,对本刊2012年第8期《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合法吗》商榷一文,认为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应当有权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在此,笔者提出一个问题,在审查过程中如何来审?审查的标准是什么?合理不合理谁说了算?在此与朱、严二位一起来探讨。笔者在《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合法吗》一文中,对李某旷工两天被违纪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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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重庆晚报》消息,山西省浑源县女交通警察毛丽,铁面无私,公正执法。去年10月底被安排到浑源县交通最繁忙的一个十字路口岗区执勤至今,不到半年时间,从县里四大班子,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政府部门领导的坐车,只要违章了,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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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纠纷案,因原告与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刘宝明要求被告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此案再一次提醒打工者,一定要弄清自己是在为谁打工。1950年6月23日出生的枣庄市山亭区徐庄镇小花山头村农民刘宝明向法院起诉称,1998年秋他被乔山水泥公司招收为临时工,从事采石工作。2000年11月13日在劳动过程中左脚被石块挤伤,后被送往枣庄矿务局枣庄医院治疗,被告在仅支付500元住院押金(此款后又从工资中扣除)后,拒绝继续支付医疗费。因原告左足组织坏死,进行了截肢手术,经法医鉴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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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管某生前系某不锈钢公司职工。2003年12月19日,管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2004年6月30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管某为因工死亡。同年,管某的继承人肖某等四人以事故的肇事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肖某等抢救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计32万余元。肇事方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后达成协议,肖某等获得30万元的赔偿。同时,肖某等四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不锈钢公司补偿各项工亡待遇。仲裁委裁决不锈钢公司补偿肖某等各项工亡待遇8万余元。不锈钢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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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于2011年8月入职某建筑工程公司,担任英文翻译职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月基本工资人民币15000元(税前),另有季度奖和年终奖。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15日,刘某被派往建筑工程公司在坦桑尼亚承建的工程工作。2012年2月,因工作需要,刘某被建筑工程公司安排在卡塔尔的项目工作。2012年6月,刘某回国后双方因拖欠工资和奖金、岗位调整等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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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常州市五星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与工伤女工周全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院终审判决,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所享受的工伤待遇应由企业支付,职工退休后,企业应当补足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与养老保险金之间的差额,并在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法院的两审判决,保护了工伤女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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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05年第12期刊载了史友兴、屠小民所写的《18年后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时效》的文章(以下简称《文章》)。《文章》中提到的47岁的杨某,系某集团公司的职工,1986年因工左前臂截肢,公司从未否认杨某的工伤事实。2004年7月杨某向当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保障局以杨某的工伤事故距今18年,已超过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为由,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75号,以下简称《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杨某在7月申请工伤认定,并未超过1年的时效规定。因此判决撤销了区劳动保障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保障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最终区劳动保障局对杨某的工伤事故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