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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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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采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虽然调解也是该机制中的一环,但由于具有可选择性,因此,最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是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制度。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与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在衔接中存在严重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采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也就是说,一项劳动争议,如果未经劳动仲裁,一般是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劳动争议的仲裁是不可逾越的必经程序。当上述的前提确定下来之后,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3.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实行的是“仲裁前置,一裁两审”的制度,并将调解作为一种可以选择的辅助程序置于仲裁之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最大特点是试图将调解、仲裁、诉讼三者结合,并形成以仲裁为中心的互补关系。然而实行至今,这一程序却因为其体制繁杂、期限冗长的缺陷而受到广泛的批评。就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如何改革,理论界和实务界可谓众说纷纭。  相似文献   

4.
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在这个暂行规定中明确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国营企业,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包括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及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构建了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程序,即调解、仲裁和诉讼,也就是所谓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5.
我国实践逐渐形成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调一裁两审”体制。随着实践的发展.这种体制逐渐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特别是仲裁和法院的关系(以下简称“裁审关系”)已经成为人们对现行体制批评的焦点。学界和实务部门在最近几年纷纷撰写文章.对现行体制提出批评,并提出自己的主张。我们对此综述如下。  相似文献   

6.
我国对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裁两审”制,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与法院两个不同机构先后对同一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实践中,两个机构在把握是否主动审查仲裁申请期限、劳动者在60日内追索工资及加班工资的准予追索期间、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等方面均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在诉讼作为仲裁的后一程序情况下,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不以仲裁裁决为基础,因此通过判决改变仲裁裁决结果的比例偏高。甚至一些案件中法院对仲裁结果根本置之不理,而另行重新审理,使得仲裁前置的意义荡然无存。  相似文献   

7.
专家纵谈: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仲裁程序和裁审关系 王文珍:在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居于无可争议的中心地位。从当前学术界的讨论情况看,裁审关系的设计、仲裁特色的体现也是热点中的热点。  相似文献   

8.
所谓证据,是指证明案件或者事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用来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依据,也是仲裁委正确适用法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争议促裁语气具有证据的一般属性,概括起来仲裁证据有三个显著的特征。  相似文献   

9.
为了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快立案、快办案、快结案,体现公平、效率,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简易程序》《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实施便民劳动仲裁意见》.山东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在案前调解、立案、审理和仲裁文书的制作与送达等全过程中实施19条便民措施,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仲裁便利和知情权,体现劳动仲裁的人文关怀.  相似文献   

10.
劳动争议的仲裁制度是世界各国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已经初步建立了解决劳动争议的仲裁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但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目前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仲裁制度在制度设置和实际操作上都存在不少问题,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将结合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现状,参照和借鉴国外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一些立法和实践经验,对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  相似文献   

11.
《中国劳动科学》2004,(8):15-17
党的“十六大”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国企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同时,我国政府还提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的精神。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能否适当地处理员工的劳动关系是企业改制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近年来,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并审结(裁结)的因企业改制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之势,其主要特点是明显的弱势群体性、较强的利益追索迫切性、突出的社会矛盾性和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性等,从而使该类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关系调整面临艰巨的任务.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的机制,对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有积极作用的,也是合乎我国现有实际情况的。据北京市某城区的初步统计,在该区一年的劳动仲裁案件中,大约只有45%的当事人会因不服仲裁裁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约有55%的劳动争议案件实际上经过仲裁程序就终结了。但从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实践看,  相似文献   

1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跟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劳动科学》2011,(6):14-19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三年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确立和显现了中国式的"行政主导、多方协作、调解优先、快捷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特点。但是,法律实施中还有薄弱环节,也不同程度地暴露和反映出一些突出问题。因此,要加强规划和指导,整合调解资源,发挥综合效能;加强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争议处理效能;建立仲裁和诉讼有机协调机制;加强服务和引导,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人事争议的发生。  相似文献   

14.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笔者尝试从一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者的视角解读总则部分内容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影响和意义。  相似文献   

15.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85条的解释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与“权利被侵害之日”在字义的理解上是不同的(参见拙作《关于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几个问题讨论》,《中国劳动》2004年第7期)。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造成人们对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起算存在不同的理解,以致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同审级的法院)出现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本文拟就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起算时间略作讨论。  相似文献   

16.
2004年12月1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与1993年的《劳动监察规定》(劳部发[1993]167号,以下简称《规定》)相比,它更明确地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力度。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劳动保障监察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非常有利的维权手段。所以《条例》的出台应该说是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我国现存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这两种争议处理体制,其受案范围的规定都过于宽泛,甚至有些地方重合。受案重合问题在《条例》出台后仍没有得到解决。这样的“双重保护”能否起到加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从下面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制度上的“双重保护”,也可能反而令劳动者和争议处理机构都感到无所适从,陷入双重困境。  相似文献   

17.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程序是在借鉴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产生和完善的,与法院民事审判程序密切相联,司法审判动态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影响作用巨大。高法《征求意见稿》无论是对法院还是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就《征求意见稿》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18.
《中国劳动科学》2007,(8):27-29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的实施,给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大量具体的工伤争议案件处理中,又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组织召开了研讨会深入研究、探讨,统一了工伤争议案件处理的执法尺度。现就江苏省关于工伤争议案件处理的有关问题的探讨意见作一介绍,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19.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就争议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由于我国《劳动法》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法律及规章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格式均没有具体的规定,原劳动部下发的仲裁文书格式样式仅以表格的形式表明了其大致的格式,但对其格式下应具备的内容却无具体的说明,因而我国不同地区的仲裁文书形式各异,内容也繁简不一,文书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不利于文书内容的表达,影响了仲裁文书的质量。根据自己长期的法学教学和实践经验,笔者认为,要制作一份规范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相似文献   

20.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恢复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度增加,且纠纷的内容日益复杂。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方面,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要求越来越严格,现有的工作力量(包括人、财、物)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求;另一方面,立法工作严重滞后,现有的劳动法律制度(包括实体与程序两方面)不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者经常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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