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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律师:2003年1月11日《中国环境报》律师信箱中,严律师关于“环境违法行为在两年后才被发现还能给予行政处罚吗”的答复,我认为有几处是不妥当的:一、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行为的继续状态的认定。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1月23日(环发〖1999〗23号)《关于如何认定建设单位违法行为连续性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在其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义务之前,其行为应被视为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原国家环保局1995年6月6日(环法〖1995〗329号)《关于延续违法的建设项目追究法律责任问题的批复》也有类似的执法解释。在实践上,未办理环境影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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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按照省环保局的安排部署,经过二年多的努力,已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全市14个县区(市)共完成申报登记1100家,其中:1994年完成335家重点企事业单位的申报登记;1995年完成集体、私营、个体企业申报登记765家。全市共安装污水流量计16台;颁发《排放污染物登记注册证》201份;对240家企事业单位进行了监测;监测收费23万元;排污收费增长45万元。目前,申报登记已进入建立档案库的阶段。两年来,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1993年,接到省环保局推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的通知后,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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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按规定申报自己所拥有的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是各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问题是应如何申报、怎样申报。我们不得不承认,目前在我国的排污申报工作中,存在着收费申报与许可证申报“两张皮”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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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都明确规定:“生产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可见,进行排污申报,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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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行为的处罚正确与否,关健在于正确认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行为,包括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行为的主体、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