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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将于1985年4月22日至26日在伦敦国际海事组织召开。这次会议议程如下: ——通过议程 ——与海洋污染问题有关的国际公约的状况 ——散装化学品分委会报告 ——审议和通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修正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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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9月3日至7日在伦敦国际海事组织召开了第20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概况如下: 一.有关海上污染国际公约的现状 截止会议前夕,有30个国家参加了73/78防污公约,占世界商船总吨位70.21%:有20个国家参加该公约的附则Ⅲ和Ⅴ;有19个国家参加该公约的附则Ⅳ,分别占世界商船总吨位33.49%和28.9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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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33届会议于1992年10月26日至30日在其伦敦总部举行,会议主席为S.A.Waiiace(美国),有57个国家,联系会员香港和26个国际组织派代表或观察员与会,海安会主席和散化分委会主席也出席了会议,会议议程共20项。会议主要情况如下: 一、关于73/78防污公 约附则生效情况 73/78防污公约已生效的附则Ⅰ、Ⅱ、Ⅲ、和Ⅴ加入国继续增加,根据最新统计,加入附则I、Ⅱ的国家已达74个,占世界商船总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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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34届会议于1993年7月5日至9日在其伦敦总部举行,出席会议的有53个国家、联系会员香港、观察员乌克兰,25个国际组织的代表,海安会、散化分委会、船旗国履约分委会主席也出席了会议。会议主席是P.Bergmeijer先生(荷兰),会议议程23项,中国代表团参加了会议议程的全部活动,并派员参加加强检验工作组的工作,会议情况如下: 一、国际海洋防污公约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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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主持制订的《港口提供充分接收设备指南》提出了73/78防污公约中关于设置接收般舶产生的油污水、有毒液体物质,生活污水和垃圾等设施的原则和要求。对各国政府实施73/78防污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很有参考价值。 文末还辑录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73/78防污公约中有关设置接收设备的规定,以及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国关于接收设备方面的国内法规,以便对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外法规能有了比较全面和清晰的了解,从而更好地做好般舶防污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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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协于1981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在伦敦召开了环境保护委员会第16次会议,有47个国家的代表,18个国际与非政府组织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安排了20项议程,主要围绕73年防污公约78年修正案(以下简称73/78年防污公约)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为82年公约达到生效条件做准备。现就以下几个问题作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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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于1986年7月7日至11日在其伦敦总部举行。有53个国家(其中23个为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5个政府间组织、13个非政府间组织及联系会员香港,分别派代表或观察员出席了会议,出席人数252人,是该会历届参加人数最多的会议之一。会议由委员会主席JAMES COWLEY博士(英国)主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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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发生海难事故后,往往伴随着污染的发生。比如货舱和机舱内进水,船和油类的溢出等等。虽然73/78防污公约(第十一条)和我国的有关规定(海船防污染结构与设备规范2·1·5条)都对保障船舶安全或救助海上人命时,必需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作了《例外》的规定。但是,该项规定应理解为:首先为防止污染或将防止污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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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问题研究》1983年第2期载劳辉同志《对73/78年防污公约和船舶管理有关问题的探讨》一文(以下称《劳文》),对《73年防污公约》及《78年议定书》作了较为广泛的联系实际的论述,很有参考价值。但文中某些观点,容有值得商榷之处。既然我国已决定参加《73/78年防污公约》,则对该公约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探讨自有必要。本文拟就《73年防污公约》签订的宗旨、背景等提出粗浅看法,与劳辉同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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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8防污公约》自1983年10月2日生效以来,至今已8年有余。随着情况的变化及防污技术的发展,国际海事组织不断地对公约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正,各国也随之调整其船舶防污部署。本文旨在简介国际船舶防污的一些新动向,同时结合我们自己对公约的研究,提出若干建议,供领导和有关人员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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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洋环境保护法>与有关国际公约的实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概述了新《海洋环境保护法》与《73/ 78防污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有关国际防污公约相关条款的相互关系及其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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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批准《73/78防污公约》的1997议定书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大会于1997年9月15日至9月26日在伦敦召开。这次缔约国大会批准了《73/78防污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该议定书为《73/78防污公约》新增了一个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73/78防污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增加的新附则,主要包括有关船舶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发动机产生的氮氧化物质和硫氧化物质的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蒸汽回收处理。船用焚烧炉的使用以及船用燃油质量的控制等方面的规定;为实施上述规定而对船舶的检验、发证和控制等方面的规定。1997年议定书还包括了该议定书的批准、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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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联邦德国汉堡环境保护局K·HOCHREITER先生于1987年5月,在伦敦国际海事组织(IMO)有关实施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的讨论会上,对“散装液体有毒物质的岸上接收设施”这一专题所撰写的论文。文章就建立岸上接收设施、处理地点选择、规划及处理方法:废水处理的法律、合同、认证、收费等作了介绍。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已于1987年4月6日对我国生效。本文可供有关部门和同志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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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的现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及其1985年修正案,于1987年4月6日生效,同时对我国生效。关于附则Ⅱ的执行,根据交通部“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的通知”的精神和该公约的有关规定,现在执行的具体管理是:《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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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涉及的内容为73/78防污公约所要求的,来自船舶非法排污的昼间空中监测。监测方法采自该公约和各沿海国及港口国。这些方法包括一般的沿海监测(通过海上及空中交通工具),昼间空中监测(通过专用飞机),以及对污染源的识别。 港口及沿海国已采取大量措施来实施73/78防污公约对船舶排油控制的要求。如用小汽艇巡视沿海区域及港口,空中监视沿海海域以检查任何非法排污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