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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为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劳务派遣公司在社保部门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008年,胡某被派遣到某煤矿从事井下掘进,2008年11月2日,胡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劳务派遣公司为其派住两名护理人员,并先期垫付了全部住院费用。2008年11月18日,胡某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201O年5月12日,胡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后胡某继续在煤矿从事井下工作,2010年4月,因偷盗被某煤矿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胡某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煤矿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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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开过好几年出租牟,在丌出租车的生涯中,我曾经在出租车上拾到过12部手机,都一一地物归原主。为此,我开过的出租车还获得过“文明出租车”的光荣称号,受到了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我的个人事迹被县报宣传报道过多次。就是这样的一个人,我也难免有时候被乘客误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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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汪某系某纺织厂下岗女工。2004年2月,汪某应聘到胡某经营的塑料厂千临时工,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6月24日,汪某在工作时受塑料厂副厂长——胡某弟弟的指派,协助其他工人从机器上向外搬运加工好的塑料制品,左手不慎被机器轧伤,虽经全力救治,仍不幸致残,后经汪某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汪某为工伤。事故发生后,老板胡某积极筹款对汪某进行治疗,共为汪某支付医药费2.23万元。但在工伤待遇问题上,胡某坚持认为,汪某虽然是在塑料厂工作中受伤的,但其只是厂里招聘的临时工,厂里也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不应给予其工伤待遇。汪某在与老板胡某多次协商工伤待遇未果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汪某的请求,胡某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汪某不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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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拿着大田县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书:罚款2000元、滞留车辆,司机曾某一脸无奈地说:我使用这本行驶证走了近半个中国都没被发现,没想到却在家门口栽了跟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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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于1997年10月27日进入A公司工作。2008年9月11日,A公司与胡某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10月21日起,其后一直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2008年12月25日,A公司突然通知胡某谈话,随即发给胡某一份关于经济性裁员的通知书,并写明于2008年12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胡某在通知书上签字,并指出签字并不表示同意或反对。胡某认为,A公司对所谓的“裁员”事项没有预先通知、公告,裁员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现胡某请求:A公司支付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916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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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胡某被诉人:某县供水公司胡某1995年8月经劳动局批准被某县自来水公司正式录用,并签有1993年8月至1996年8月的劳动合同。1995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自来水公司和胡某签订了自1995年8月至1998年8月的劳动合同。1996年经单位同意脱产到大学学习,1998年7月胡某大学毕业,多次找单位领导要求上班,单位不同意。2000年12月某县自来水公司改制为县供水公司,原公司的财产转移到新公司(原公司未注销),原公司全部职工因劳动合同未到期,整体转移到新公司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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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胡某原系某县水上乐园聘任的大堂经理。2000年12月25日凌晨2:40分左右,胡为维护水上乐园的利益被刘某、王某当场杀害。胡某爱人和水上乐园负责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1年6月7日发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王某死刑,并赔偿刘某等经济损失100000元(未兑现)。胡某的家属在律师的指导下,于同年6月20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水上乐园赔偿。仲裁委员会委托县劳动保障局认定是否因工死亡。县劳动保障局于同年7月24日认定胡某为工死亡。水上乐园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劳动保障局于同年9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了县劳动保障局认定胡某被害属于因工死亡的决定。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于同年9月17日下达《仲裁裁决书》,裁决水上乐园支付胡某丧葬费1490元(已扣2000元)、工亡补助金27920元,胡之女抚恤金17624元,共计47034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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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简要经过2010年11月15日19时10左右.镇江某化工有限公司物流科当班叉车操作工李某晚饭后,继续驾驶苏L厂内05284叉车,从生产二科包装生产线装载碳酸钾向成品仓库西侧露天货场运输时。生产二科工人胡某来问李某是否有“雪碧瓶”。李某说:“你上来。等我把货装完,我帮你找!”。然后,胡某登上了叉车,两人挤坐在叉车驾驶室座位上(胡某坐左侧,调查笔录),李驾驶着装载2吨碳酸钾的叉车,按照下午的运行路线向仓库外露天货场倒着行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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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于2001年11月6日富侨公司成立之日,便在富桥公司从事统计员工作。2011年12月20日,胡某在《2011年聘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的声明》上签字,确认其与富侨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即将到期,合同到期后,合同自行终止。2012年2月29日,富桥公司以胡某工作失误为由将其辞退。胡某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胡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富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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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主持人,你好!我单位一员工下班后,搭乘出租车前往同事家聚餐,前往地点与其经常居住地并非一个方向,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导致骨折,他提出,下班后前往同事家聚餐应认定为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请问他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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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胡某,女,55岁,2005年10月到某商场应聘营业员。某商场招聘营业员的条件为28岁以内的女性,并且要求本地户口。因胡某系外地户口,且应聘时已超过28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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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4年9月2日,胡某应聘到某厨房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作电焊工。9月22日,胡某在工作时因脚踏板断裂从2米高处坠落在地。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派人将胡某送至一家骨科医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