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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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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方改革实施方案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作出宽窄不一的规定,实质上是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范围趋同,因此产生如下问题:跨区域损害事实管辖冲突;增加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难度,尤其在赔偿磋商前置要求下,隔绝以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替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能;扩张正当性基础欠缺。摒弃致力于科学划分"自然资源""环境公益"和"生态环境"三者界域的传统方法,通过赋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转委托的法定权利,遇有界限不明情形可直接授权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化解彼此间应用隔阂。  相似文献   

2.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初步建立。如何处理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事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发挥。两项制度衔接的前提在于适用范围的高度契合,即救济环境公益损害。起诉主体的顺位是两项制度衔接的关键,现阶段较为合理的做法是不予设置起诉顺位,具备法定原告资格的主体均可提起诉讼。法律规范的整合是两项制度衔接的方向,至少包括整合责任性规范、协商性规范、参与性规范、评估性规范和配套性规范五个具体方面。  相似文献   

3.
梅宏 《环境保护》2022,(13):42-45
近二十多年,随着我国海洋环境治理形成多元参与的新格局,海洋环境司法经历了由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单独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发展至重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公法职能和检察机关督促、协同、兜底等职能的阶段。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兼具私法与公法性质,内涵比环境公益诉讼丰富。为突破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困境,有必要以环境治理的视角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既重视司法救济又加强公法规制,实现公私法协同运作。  相似文献   

4.
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放宽了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要将其规定真正实施,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尚未作为一种诉讼类型,提起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仍未明确,缺乏环境公益诉讼具体规则,民间环保组织可能会无意愿或者无能力提起公益诉讼,司法体制改革滞后可能会使人民法院不能积极立案,而且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也缺乏必要的衔接。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应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类型,清晰界定并逐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提升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能力,稳步推进环境审判体制改革,制定和健全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配套与衔接。  相似文献   

5.
山东作为环境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在赔偿磋商、赔偿诉讼、资金管理、鉴定评估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创新,并取得阶段性进展。本文以山东的实践探索为基础,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面临的法律、制度衔接、赔偿金管理等问题分析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在国家层面以法律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等。  相似文献   

6.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必然会造成环境公共利益的严重受损,需要通过附带或另行提起相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弥补给生态环境带来的损害。文章分析了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提起相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然性,并基于谦抑性、程序效益和程序安定性等诉讼价值的考虑,指出不同主体在起诉顺位上应遵循社会组织优先、行政机关次之、检察机关最后的规则。同时分析了对本类罪名附带提起民事诉讼的在级别管辖和诉前公告程序等方面的特别规定,提出对应策略建议。  相似文献   

7.
对美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理论基础、主要诉讼类型、主要救济方式进行分析,得出美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制度建立在公共信托、私人检察总长、环境法私人实施、环境权以及公妨害理论基础之上。主要形成了公民诉讼、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环境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以及公妨害诉讼四种诉讼类型。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四种有特色的救济方式——禁止令、民事罚金、和解协议以及附加环境协议。通过上述分析为我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提供借鉴:尊重司法与行政的分工;探索建立针对环境保护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强化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建立专门的环境基金制度及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多元化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8.
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设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走入公众视线,最近多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中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就如何协调环境行政机关监管职权与司法诉讼的互动关系、如何突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资金瓶颈、如何协凋不同种类处罚之间的衔接关系以及索赔资金使用方案的俞理性等这些司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本研究提出了解决之道,希冀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带来一些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9.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和解共同适用于同一起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二者的衔接应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前提,在此基础上,明确磋商失败后转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再次适用调解、和解程序。以诉中调解、和解弥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诉中协商机制的缺失,以诉前磋商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只能诉中调解、和解的补充。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损害赔偿制度“重赔偿,轻修复”,伴随着赔偿的范围不清晰、标准不统一的难题,已对生态环境的救济产生不利影响。本文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体系定位出发,梳理生态环境赔偿制度的立法发展历程,分析制度进一步构建的现实困境,为其提出优化建议和改革路径,着重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启动条件、诉讼范围,建立统一的评估体系,加快推进完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衔接,体系化解决环境问题,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1.
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政府索赔是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键所在,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如何确定具体的职能部门开展索赔、索赔的程序如何等,是构建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机制需要研究的问题。依据不同的理论基础,如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和环境权理论,将产生不同的政府索赔的制度设计,影响到政府索赔的职能分工和政府主导磋商、诉讼的程序,也决定了政府索赔诉讼的性质。  相似文献   

12.
气候变化诉讼的概念尚不清晰、制度归属有待明确是我国气候变化诉讼发展的重要桎梏。气候变化问题属于“广义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救济方式包括生态环境损害公益救济和生态环境损害私益救济;气候变化诉讼归属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且与生态环境损害公益救济制度高度契合。我国目前应将气候变化诉讼融入生态环境损害公益救济制度,通过不断完善现有制度、积极推进司法解释、有待未来专门立法的方式,促进我国气候变化诉讼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13.
从我国的司法制度和环境行政现状来看,环境行政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比检察机关更加合适。此外,一些具有影响力的环境公益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4.
别涛 《环境保护》2005,(12):29-33
环境公益诉讼.特别是环保公益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无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是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和救济环境公益的重要和经常使用的法律手段。作为一种环境司法救济.它可以有力地弥补环境行政执法手段之不足.有效地制止环境侵害行为.从而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促进社会公平,值得大力推动。本文探讨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内容和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存在公民资格缺位、环保组织资格缺乏活力、检察机关资格明确但不完善等问题,导致制度实效难以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亟需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予以拓展,并最终建立环保组织、生态环境行政机关为主,检察机关为辅,公民直接起诉为补充的多元协调共治的原告主体资格制度,同时亦需设置必要的配套措施,以抑制主体资格模糊带来的负面效果。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作为保护环境权利与解决纠纷的衡平机制,它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对司法救济的需要.在运用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纠纷时,存在利益衡量的问题.作为环境法的法意基础,环境权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社会性权利,有权提起环境诉讼,维护公共利益是环境权从理论到实践的基本标志.本文通过论述环境权理论及其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运用,并对原告资格的适度放宽、举证责任的合理配置、诉讼费用公平负担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以期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也是公众环境权获得程序上的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17.
2017年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文件明确了行政机关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主体资格,提出了进行索赔的工作原则和适用的范围,为未来的生态环境索赔工作提供了依据。可以预见未来会出现大量的行政机关进行生态环境索赔的案件。鉴于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就有了行政机关进行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实践,此后其范围和内容都有很大的变化,所以有必要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司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研究,为未来的索赔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以德司达公司偷排废酸案的若干不同诉讼判决为例,比较分析了同期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判例的共同点,并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关联诉讼衔接规则的建立提出如下建议:在环境违法案件查处部门间以及与赔偿权利人间建立案件通报程序和证据收集与保存规则;对同一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确立统一的行政处罚与索赔磋商规则以及诉讼管辖和证据适用规则;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和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数额既协调一致又独立计算的规则;应当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程序上优于一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  相似文献   

19.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广义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的初始阶段面临诸多挑战。从矛盾内外因双向视角看,该资格的赋予既无法解决地方政府权力扩张的问题,也容易对其他环境诉讼权利主体行使诉权产生阻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资格的设立应当保持与《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高度统一,方能使法律与国家政策规定之间不会相互冲突。因此,应以“公共池塘资源”理论为视角,并以环境公益生态分层为补充,构建合作竞争机制下优化配置环境公益类诉讼主体资格资源的制度。  相似文献   

20.
环境公益诉讼,是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和救济环境公益的重要法律手段。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美国环境法律中具有重要地位,特别是在维护公民环境权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研究美国法律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将会对建立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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