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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资源犯罪不仅需要严厉的刑罚惩治,也需要采取综合预防措施。由于环境犯罪的潜伏性等特征,导致我国对环境犯罪的惩治不力。环境犯罪预防体系中存在许多问题,如环境犯罪刑法地位较低,执法不严,公众环境意识不强等。应通过完善环境刑事立法,加强环境刑事司法,严格环境执法,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国际合作,形成综合的、完善的环境犯罪预防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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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秉承积极刑法观,重新评价侵犯环境资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对犯罪构成要件及法定刑进行较大规模调整,同时增设新罪。基于此,通过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法,对比梳理侵犯环境资源类犯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后,定罪量刑标准的变化,对个罪修正进行价值评析,结合典型案例加以探讨,能够清晰理解本次刑法修正是一次符合我国社会发展需要,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科学立法,对严厉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健全环境刑法体系和完善刑法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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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以专节的形式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被作为重要的罪种首次确定下来。该罪的确立,对遏制愈演愈烈的环境污染状况,统一和完善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体制,加速我国刑法和国际刑法的接轨,更好地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美中不足的是,新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实践中,给司法机关正确地定罪量刑带来了一定的困惑。为准确地界定该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笔者就新刑法的相关规定略抒已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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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在环境刑事立法上虽有重大发展,但摁环境犯罪的特殊性而使传统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受到冲击,新因果关系确立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应运而生。我国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将其适用于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和部分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确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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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环境形势严峻,各类重特大环境事故频频发生给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的同时也暴露出在环境治理措施上的诸多不足,这其中就有我国环境刑法的若干缺陷.1997年刑法所规定的环境犯罪都是过失犯罪,几乎均要求以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加之在刑罚配置、犯罪范围等方面仍不合理,至今没有对环境犯罪治理起到明显作用.环境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形态,其治理要突破传统过失犯罪理论的桎梏,构建事前预防和事后问责的双重机制,这其中就不能忽视过失危险犯的价值.本文结合国外有关立法探讨了在环境犯罪中设置过失危险犯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通过刑法修止案或制定刑法特别立法,在部分环境犯罪中设置过失危险犯的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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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污染环境犯罪刑事案件中,确定涉案污染物的性质是法院认清案件事实并实施公正判决的前提。本文总结了2012—2018年一共1479起涉及污染物性质鉴定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裁判文书,通过对案件的基础信息、污染物性质、鉴定的主客体、鉴定意见形成与使用以及刑法适用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案发地域不均衡、涉案污染物种类繁多、鉴定主体杂乱、属性判断依据争议大等特征。为此,结合我国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及鉴定评估技术文件,探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务中污染物性质鉴定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探索鉴定程序、判定依据、法律适用等难题,以推动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体系和污染物性质鉴定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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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峨春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5,(4)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当今社会,作为环境保障法的环境刑法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究其原因在于环境刑法立法模式的不周延。我国环境刑法应以环境保护为出发点,以环境利益为同类客体单独设章,将散布于其他章节中的环境犯罪罪名全部纳入这一章中,形成统一的环境保护理念和对环境犯罪的威慑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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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从普通刑事犯罪与职务犯罪两个方面对涉及水资源污染的情形进行了分析,目的在于厘清有关水资源犯罪的各种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惩治和预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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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湿地刑事立法保护的问题和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湿地保护的刑事立法非常缺乏;在不多的附属刑事立法条文中又有湿地环境保护理念较落后、刑法保护湿地范围狭窄,环境刑法只处罚结果犯、欠缺对湿地危险犯的认识,以及湿地环境刑事责任归责原则上未涉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等问题。本文提出必须从确立湿地刑事立法的恰当方式、明确湿地破坏的刑事责任、完善湿地环境破坏犯罪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和加大对湿地环境破坏的刑法立法处罚力度等方面入手,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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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自设立以来,已经历过3次刑法修正案修正,其法益保护理念也逐步演进和变化。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作出了重大修改,形成了较为科学的三档刑罚处罚体系,但污染环境罪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本文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变迁及法益保护理念,提出明确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态,扩大本罪规制的污染物范围,出台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配套的司法解释的污染环境罪完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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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地位与价值突显。通过对污染环境犯罪立法梳理,对污染环境犯罪人类中心主义理念、法定犯特性、自由主义犯罪观进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生态中心主义理论、法定犯自然犯化倾向以及向保守主义犯罪观转化的价值预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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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目前存在着大量的环境犯罪行为,但对环境犯罪的追究力度不够。许多国家将违反环保部门决定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这种做法体现了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特征,有利于对环境犯罪行为的判断,可以强化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作用,对环境保护起到预防作用。中国应借鉴这些做法,在立法上加以明确的规定,并重视相关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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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订后,在环境犯罪的立法体例、犯罪主体、定罪处罚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刑法》在立法模式构成、犯罪客观要件、处罚和可操作性以及与环境资源法规中的刑法规范相协调等问题上还存有诸多缺陷。因此有必要从上述几方面入手,完善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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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案例类型】探索类【案例名称】环境犯罪的制裁思路与刑事政策定位——以江苏省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案为例【主要违法行为】违法排污【污染类型】水污染【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化工业【处罚及执行情况】追究涉案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以及生产负责人丁月生的刑事责任。正在服刑。【关键词】水污染环境犯罪刑法制裁刑事政策【案例概要】2009年2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市区多处自来水取水口水源被严重污染,导致整个盐城市自来水全城供水中断,直接影响到盐城市近20万居民的用水安全,全市断水时间长达66小时40分钟。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和该公司生产负责人丁月生10年和6年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