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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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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宝 《绿色视野》2011,(6):41-44
自2007年贵阳、无锡等地设立环保法庭、允许环保机关等提起公益诉讼以来,环保机关的原告资格问题就一直处于争议之中,理论界反对的声音占了上风,而实务界多持赞同态度。昆明先是允许环保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后来则又以“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就是司法对行政执法的补充,行政机关可能成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被告”为由对环保机关予以排除。  相似文献   

2.
环境侵权案件现有的赔偿方式,已无法合理地减轻环境侵权对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有必要规定"惩罚性赔偿"。通过对42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文书的统计与分析得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现有"填平性赔偿"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无法赔偿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并严重侵害生态与社会利益。在剖析司法审判实践现存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立法构建,以期推动此类案件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提升。  相似文献   

3.
蔡梦然 《四川环境》2021,40(3):194-198
环境侵权案件常常会同时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从而导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同时发生,这两种诉讼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对此,我国目前采用并轨制的模式并有一些法律规定加以规范,但这些制度设计与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不足以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由渤海湾漏油案引发思考,赞成在我国适用衔接制的协调模式,同...  相似文献   

4.
随着最高法《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颁布,释明权引入了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之中。为了弥补当事人主义的不足、保证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和提高司法效率,释明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然而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释明权的行使仍然存在着适用范围和尺度限制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扩大释明权的适用范围,严格规范释明权的使用限度。  相似文献   

5.
同一环境侵权行为可同时引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两种诉讼类型在利益追偿、事实认定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学界主要提出了合并理论和融合理论,但都不能有效衔接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立足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辩证统一关系,援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构造,构建公益诉讼附带私益诉讼的解决机制,形成更完善的环境诉讼机制。  相似文献   

6.
从立法来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存在较大缺陷和不足——法律对社会组织规定过于严苛,且司法实践中对于社会组织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只有少数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时,"法律规定的机关"也未释明,使得这一主体作为原告几乎停留于文本,未得到有效实践.基于此,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完善:一是对社...  相似文献   

7.
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有了明确界定,今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受理条件、办理程序、责任方式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预计会逐步得到解决。"民事诉讼法、新环保法、《解释》中都有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专门章节,这样‘三位一体’,环境公益诉讼今后没有了制度上的障碍。"刘林说道。刘林,安徽高  相似文献   

8.
以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目的,通过梳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法律制度,并对美、日、德等国的相关制度展开比较,阐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的发展阶段。同时,以法律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为分析视角,批驳当下推动公民作为主体的主张。提出大约十年后,当制度发展到"充分的利益关系"阶段,将公民纳入法定主体范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9.
基于现行立法规定的多元起诉主体,本着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开展、解决诉讼冲突、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原则,依据相应的设立标准,让最合适的主体有机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首先,设置行政执法前置程序,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协调融合.其次,按照环境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将案件范围二分,在此基础上根据顺位设计的标准合理划定三类主体的起诉...  相似文献   

10.
正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对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诉讼。2015年《环境保护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一些法律依据,但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范围主要是环境民事  相似文献   

11.
正2017年6月,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环境污染案做出一审判决:两名农民违反规定,随意倾倒废渣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判决两被告人赔偿五河县环保局因此遭受的损失47.9万余元,这也是自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市级与基层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12.
杨朝霞 《绿叶》2010,(9):38-44
从长远来看.让检察机关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不仅会造成司法体制上的混乱和实际运作上的困难.也不利于建构科学理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积极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作为”替补”性原告而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参与和辅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实现对环境公益的维护。在根本定位上,不是检察机关而是公众才是未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相似文献   

13.
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被告人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在对被告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相关民事主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国在立法上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赋予  相似文献   

14.
进入21世纪以来,人们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日趋加剧,地球环境不断恶化,由此引发了层出不穷的环境争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最有强制力、最为公平正义的终局解决办法,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最有效途径,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起到越来越突出的作用。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理论出发,借鉴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分析我国环境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旨在探索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环境保护新思路。  相似文献   

15.
随红侠 《绿叶》2013,(7):117-118
2013年7月12日至14日,由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主办,由美国公益法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协助承办的为期3天的"环境NGOs提起公益诉讼能力建设公益培训"活动在京举行。此次活动邀请了有关环境NGOs成员和在NGOs做志愿者的律师近30人参加,由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华环保联合会、美国律师协会等机构的专家以及审理过环境案件的人  相似文献   

16.
刘超 《绿叶》2007,(12):50-51
环境问题的出现拷问了现有的法律体系,环境危机的加剧让我们不得不重新检视现有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笔者以其亲身参与的环境立法为例,对多种情势促成的"妥协式"立法进行了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17.
正2016年1月29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时,距离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首次针对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已经有半年之久了。该案提起于被称为"环境公益诉讼元年"的2015年8月,官司从中级人民法院打到高级人民法院,最后打到最高人民法院,这才被准许立案。状纸"过关斩将"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腾格里沙漠污染被曝光,引起社  相似文献   

18.
<正>2017年8月23日上午9点,自然之友诉连云港碱业有限公司、该企业的前身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及其连云港碱厂等三家企业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一案,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的审理将对那些长期持续超标排污的企业敲响警钟,起到威慑作用,从而更好地用司法手段保护大气环境。  相似文献   

19.
如今,生态和环保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近些年来,我国很多地方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从而以牺牲环境为基础,生态日益遭受破坏,我国生态保护的意识已逐渐苏醒,并加以重视。以2015年的试点工作为为起点,开启了两年的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现试点工作结束,在这期间所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因此,需进一步找出问题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20.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海洋环境问题较强的涉外属性决定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格主体、管辖法院等方面存在特殊的规定,此种特殊规定不宜废除。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的关系造成了海陆交叉污染案件存在适格主体、管辖等争议,且存在两诉协同上的挑战。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在地理概念上的海域,这割裂了同一污染行为下陆地与海洋的联系。陆海统筹理念要求打通陆地与海洋之间的联系,以陆海一体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可对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陆海一体化调整,以克服陆地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造成的协同问题。具体而言,在海陆交叉污染案件中可以损害发生地为判断标准,当损害发生地在海洋时,则以海统陆,属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当损害发生地在陆地时,则以陆统海,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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