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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辑同志:你好!我是某机床厂的员工,两周前,厂里进了一批新人,我们厂里的老技工在教学徒工检查调试设备的时候,不慎扎伤右手,工厂当即把他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根据我所了解到的知识,这样的情况,应该是属于工伤范畴。可是老师傅因为是孤身一人,现在又在养病期间,非常不方便准备各项材料申报工伤,不知道我们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帮他申报工伤?也是希望帮他减少点麻烦,好好养病。另外想问一下,单位申报工伤有时间限制吗?谢谢!  相似文献   

2.
施倚 《劳动保护》2006,(8):11-11
编辑同志: 因工作性质关系,我单位职工的生活区在甲地,工作地点在远离甲地的乙地,实行大倒班制度(两班轮换,每班在乙地工作一周后,返回甲地休息一周)。某职工在乙地上班期间,因前日夜间出去巡查时间较长,第二天白天下午获准休息。该职工欲借此机会到丙地(距乙地20余km)办私事,遂按单位规定(离开单位必须书面请假)递交了书面请假申请,获批准后离开单位去了丙地。当天下午该职工自丙地返回途中遇车祸身亡,请问这种情况可以申报工伤吗?  相似文献   

3.
被告长汀县水泥厂属国有小型企业。1979年2月始,原告彭某在被告长汀县水泥厂做临时至今,未参加工伤保险。1995年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被告长汀县水泥厂决定实行风险租赁经营。1995年11月,在长汀县经济贸易局(原长汀县经济委员会)、长汀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主持下,通过在职工大会上采取竟标及职工投票等方式确定被告赖某中标取得承租资格。此后,长汀县经济贸易忆中与长汀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为出 租方,被告赖某为承租方,于1995年12月15日及1996年3月29日就租赁长汀县水泥厂新、老生产线分别签订了一份《长汀县水泥厂国有资产租赁经营合同书》。此后,赖某即作为承租方对水泥厂进行经营管理,在经营过程中,其启用K“长汀县水泥厂租赁经营业务专用章(1)”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4.
施倚 《劳动保护》2006,(12):91-91
编辑同志:1996年5月6日下午,韩某因修理汽车从某机修厂到物资科领配件,在返回机修厂途中,被一辆中巴车撞伤。当年韩某的这起交通事故由其家属和交警部门协商处理,并已按交通事故结案(交警部门裁定:中巴车司机负主要责任,韩某负次要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对韩某进行了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3万4596元的损害赔偿),当时未进行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5.
我姓魏,是一名铆工,两年前,我在班长的安排下,与工友一块在厂房内搬动工件,不料左脚被地上杂物绊住,工件从手上滑落,砸伤右脚。车间主任考虑,若如实上报,车间、班组的奖金和名声会受影响,便指示班长:“给老魏做做工作,该看病看病,该休息休息,工伤就别报了。至于待遇,告诉他,少不了。”班长如实转告后,我碍于领导面子,就答应了。  相似文献   

6.
施倚 《劳动保护》2004,(8):55-55
编辑同志:现在有一问题向您咨询。我单位一职工,几年前曾做过白内障手术,在一次操作中,他在拽东西的时候手无意中打在了那只做过手术的眼睛上,造成了视网膜脱落,导致一只眼睛失明。当时,并没有不安全因素,请问,这种情况能定为工伤吗?德刚德刚先生:来函收悉。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应定为工伤。您函中所说的“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实际上,在工厂中虽然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但我们不可能对所有工作的每一个步骤都设计出一个安全程序,因此,在工作中经常会有一些意外的事情发生,而这种意外实际上就是一种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至于伤者以前曾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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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女在工地施工时坠地受伤,但因所属公司的阻挠未能申报工伤,双方就索赔事宜打起官司。近日,珠海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公司赔偿伤者11000余元。  相似文献   

8.
施倚 《劳动保护》2004,(2):63-63
我是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电二厂职工。现就承认工伤及工伤补差待遇一事向贵刊咨询。  相似文献   

9.
施倚 《劳动保护》2014,(4):116-116
<正>主持人:易安网友:我单位一名职工连续加班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日,每天加班在两小时左右。日前,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午休时感觉身体不适,自行前往医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院,被诊断为颅脑出血,家属认为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是加班劳累所致,向企业提出工伤害的。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申报要求,是否可以申报。谢谢!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易安网友迪克牛仔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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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倚 《劳动保护》2013,(11):118-118
主持人:非生产岗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统一安排的生产活动中受伤,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公司安排的,比如: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等等,能否申报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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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职业安全》2007,(10):89-89
编辑同志: 地质队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我们这种职业需经常到野外、山区去作业。去年8月的一天,因钻机损坏停止施工,工友们便到山下村庄居住休息。当晚,工友周某上村民家看电视,吴某因宿舍有人打牌,便到工友周某宿舍暂歇。同屋的还有,临时工李某。周某看完电视回来后多次敲门无人答应,便越墙从后门进屋,与吴某和临时工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周某用木棒击中吴某致其死亡。今年7月,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认上述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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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女在工地施工时坠地受伤,但因所属公司的阻挠未能申报工伤,双方就索赔事宜打起官司。近日,珠海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公司赔偿伤者11000余元。2010年4月10日,四川妇女姜某在斗门区白蕉科技工业园海逸豪庭建筑工地施工时,从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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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倚 《劳动保护》2004,(12):71-71
我单位于2004年8月7日发生一起职工受伤事故,情况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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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倚 《劳动保护》2014,(8):118-118
<正>主持人:你好!我有个同事,坐公司的车出差回来,下车的时候被车档绊了一下,髌骨骨折。这种情况算工伤吗?易安网网友地铁安全易安网网友地铁安全:你好!你叙述的情况,首先需要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第一,必须确定你的同事受伤属于交通事故;第二,必须认定本人不负主要责任。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就不能认定为工伤。施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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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倚 《劳动保护》2006,(10):11-11
编辑同志:现有一个问题,请给予解答。2006年8月8日晚,我公司电力检修部锅炉管阀班工人刘保国因设备紧急消缺加班。他于当晚22点55分结束工作,23点25分离开车间骑自行车回家(家在电厂生活区)。因生活区马路正在维修,刘保国在回家的路上,撞到堆在路边的一堆沙子上(车速快),人从上面翻过去碰在铺路用的硬石堆上,导致头、面部受伤。经诊断为:额颞叶脑挫裂伤,右侧眉部约2cm创口,上唇右侧一长约3cm“J”型创口、尾部豁口,下牙床中央2颗牙齿撞断,面部及牙床共缝十七八针。出事地段情况为:照明较差,路边堆有修路材料,警示标志不明显,防护围栏缺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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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现有一问题请解答。 由于工作需要,我所在的公司临时聘用了一名打字员李某,双方约定工作时间为一个月。李某在第五天上班途中,被一机动车撞成右腿骨折,请问,李某能定为工伤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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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奉化区某公司为尽快有序推进复工,安排隔离设施,对外地召回职工进行隔离。公司食堂后勤工作人员袁某某2月2日接到返回公司的通知后,于2月8日乘坐飞机回奉,后由公司安排在公司职工隔离区隔离待上岗。2月11日,袁某某在隔离区房间内突发疾病,12日14时因脑梗塞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奉化区人社局迅速响应,认定其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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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李某于1993年11月到山东省烟台市某金矿(以下简称金矿)配电室从事配电工作。1995年10月,金矿组建氢化车间后,申诉人被安排到该车间从事测定工作。同年10月26日,申诉人在工作中发生中毒。1996年8月20日,申诉入经烟台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确诊为混合性气体中毒后遗症。并在职业病医院住院治疗到1997年6月15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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