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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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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师信箱     
南京市民刘先生是一家电镀厂老板,他致函本刊询问: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有何区别?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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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采取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费政策 实行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我国经历了试行、实施和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过程.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我国从1982年开始实行排污收费制度,2003年又进行了重大改革,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向大气、海洋、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其中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要加倍缴纳排污费,对固体废弃物以及超标排放的噪声也要缴纳排污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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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采取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费政策 实行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我国经历了试行、实施和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过程。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我国从1982年开始实行排污收费制度,2003年又进行了重大改革,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向大气、海洋、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其中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要加倍缴纳排污费,对固体废弃物以及超标排放的噪声也要缴纳排污费。  相似文献   

4.
《环境导报》2003,(3):27-27
一、征收排污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具体征收依据如下:1、《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2、《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91)环监字第262号)3、《江苏省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苏环监理[1999]12号、苏价费[1999]69号、苏财综[1999]60号)4、《江苏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暂行办法》(苏环监理[…  相似文献   

5.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北京地区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有关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北京市排放标准的改按北京市的排放标准执行。对超过上述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征收排污费;对其他排污单位,要征收锅炉烟尘排污费。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三条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表的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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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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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县级以…  相似文献   

8.
陈刚宁 《环境》2003,(10):18-19
从2003年7月1日起,我国实施新的排污收费制度,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环保部门每月或每季根据排污申报登记表的内容和现场检查情况,核定排污量和征收排污费;环保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  相似文献   

9.
环境标准是技术法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判断排污者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我国现行的把污染物排放标准仅作为排污收费的起征点而忽略了其在污染控制目标管理上的作用。克服这些弊端,应规定排污者必须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应限期治理,应及早修订排放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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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工作日益被重视。江苏省根据国家《“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了《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之后由江苏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又颁布了《江苏省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试点暂行办法》,确定六个城市先试行,提出对36种排放水污染物同时计征排污费(即多因子总量收费),对每种污染物,均按其污染当量数和单位污染当量收费值计算排污费,并按排污单位的行业及接纳排放废(污)水的水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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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试行)》第18条第3款规定:“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据此,各省,市先后制定了征收超标排污费的标准和办法。1982年2月,国务院颁发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此作出了统一的规定。这标志了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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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北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通知,2016年1月1日起,本市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将调整为每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按要求,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值如超过本市规定排放标准,将按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排污费.如排放值低于本市  相似文献   

13.
蒋伟 《环境导报》1996,(5):27-28
根据在一定数量某污染物的排放权的价值与排放等量污染物应缴纳的排污费总额在理论上一致的观点推出排污交易价格定位公式,并对之加以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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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是我国确立作为现行环境管理制度基础的排污收费制度30周年,也是苏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超标排污收费的原则性规定在全国首创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缴纳排污费制度30周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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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联邦德国政府颁布《污水排放收费法》(下简称《收费法》).按照这一法律规定,从1981年开始每个向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都必须缴纳一定的费用——排污费,通过排污收费促使污水排放者改革生产工艺、减少或消除污染物质.由于污水处理费用分摊给每一个排水设施使用者,作为使用者也希望污水处理部门建造相应的处理设施并按国家规定标准处理污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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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探讨了燃煤火电厂废气排污费的计算方法,确定燃煤火电厂需要缴纳排污费的废气污染物按照从多到少的次序依次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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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于1997年11月在全国率先推行了水污染物总量收费试点工作,经一年多的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此基础上,江苏省最近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水污染物总量收费,制定实施了《江苏省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省境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执行总量收费办法,按若干种主要污染物同时计征排污费。对新建、扩建、改建的超标排污项目,淮河、太湖流域的超标排污单位以及长  相似文献   

18.
《环境工作通讯》2008,(12):I0033-I0033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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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模具厂铝型材氧化处理生产过程中外排废水经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未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为此,监理所对该厂先后下达“限期申报排污情况通知”和“征收排污费通知”,但厂方逾期不申报,也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监理所再次下达“催交排污费通知”,责令厂方在限期内缴纳排污费,并告知:如有异议可派员前来我所核实,也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否则,市环保局将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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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作通讯》2008,(2):69-69
从江苏省环保厅获悉,2007年江苏省排污费年度征收解缴入库额达17.2亿元,再创历史新高,连续7年获得全国第一。江苏省充分发挥排污费的价格杠杆作用,将高效能、高排放、高占地的工厂疏散出去,将占用环境资源少的产业置换进来,用更多的环境空间和容量保证城市和人居。该省还在全国率先将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2元/污染当量,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元/污染当量提高到0.9元/污染当量,进一步明确了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另外所需缴纳超标排污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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