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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采取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费政策
实行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我国经历了试行、实施和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过程。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我国从1982年开始实行排污收费制度,2003年又进行了重大改革,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向大气、海洋、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其中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要加倍缴纳排污费,对固体废弃物以及超标排放的噪声也要缴纳排污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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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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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7月1日起,我国实施新的排污收费制度,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环保部门每月或每季根据排污申报登记表的内容和现场检查情况,核定排污量和征收排污费;环保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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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是技术法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判断排污者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我国现行的把污染物排放标准仅作为排污收费的起征点而忽略了其在污染控制目标管理上的作用。克服这些弊端,应规定排污者必须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应限期治理,应及早修订排放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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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工作日益被重视。江苏省根据国家《“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了《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之后由江苏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又颁布了《江苏省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试点暂行办法》,确定六个城市先试行,提出对36种排放水污染物同时计征排污费(即多因子总量收费),对每种污染物,均按其污染当量数和单位污染当量收费值计算排污费,并按排污单位的行业及接纳排放废(污)水的水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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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试行)》第18条第3款规定:“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据此,各省,市先后制定了征收超标排污费的标准和办法。1982年2月,国务院颁发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此作出了统一的规定。这标志了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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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在一定数量某污染物的排放权的价值与排放等量污染物应缴纳的排污费总额在理论上一致的观点推出排污交易价格定位公式,并对之加以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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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是我国确立作为现行环境管理制度基础的排污收费制度30周年,也是苏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超标排污收费的原则性规定在全国首创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缴纳排污费制度30周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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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探讨了燃煤火电厂废气排污费的计算方法,确定燃煤火电厂需要缴纳排污费的废气污染物按照从多到少的次序依次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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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于1997年11月在全国率先推行了水污染物总量收费试点工作,经一年多的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此基础上,江苏省最近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水污染物总量收费,制定实施了《江苏省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省境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执行总量收费办法,按若干种主要污染物同时计征排污费。对新建、扩建、改建的超标排污项目,淮河、太湖流域的超标排污单位以及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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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模具厂铝型材氧化处理生产过程中外排废水经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未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为此,监理所对该厂先后下达“限期申报排污情况通知”和“征收排污费通知”,但厂方逾期不申报,也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监理所再次下达“催交排污费通知”,责令厂方在限期内缴纳排污费,并告知:如有异议可派员前来我所核实,也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否则,市环保局将依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