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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旭升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3,(1)
1992年7月20日,郑州铁路局洛阳槽车压力容器检验站(以下称压检站)因不服洛阳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向省环保局提出了复议申请。该案是省环保局审理的首起行政复议案件。为使案件能依法得到妥善解决,省局以积极慎重的态度开展了复议审理工作,并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审理本案的基本作法是: 1、对复议申请进行认真审查,严格立案报批程序,慎重做好案件受理工作。在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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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有关违反环保法规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在执行过程中,环保执法部门如果处理职权不能有效地行使时,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予以实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笔者结合实践,认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严格把住三关:一、把住环境事实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某些具体环境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申请复议或起诉的起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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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该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原决定进行再次审查的活动。行政复议制度在环境保护领域内也得到了运用。例如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暂行规定》和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被处分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1个月,企业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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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强化了环境的监督管理,加强了法律责任,有很强的操作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必须实施法律制裁。该法针对不同性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相应规定了必须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一、行政责任在环保法中的行政责任,是指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规定拥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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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已经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成为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并已引起环境管理部门和理论界的广泛讨论。明确环保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至少有两个基本问题必须回答。其一是环保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被提起诉讼;其二是环保机关对污染赔偿纠纷所作的处理决定能否被起诉。一、环境机关的哪些行为可以被提起诉讼环境行政诉讼应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保机关为被告,这一点是肯定的。但环保机关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为被起诉的理由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的规定,除了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可以被起诉外,公民或组织不服环保机关对某种问题采取的一些强制措施,都可依法以环保机关为被告提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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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法人或公民实施的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环保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法和其它环境法律、法规,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和个人,有批评、警告、责令赔偿损失、停产治理、罚款直至关闭、行政处分等行政处罚权。这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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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光洙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
正确运用和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推进环保工作法制化、实现“十五”环保工作目标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论述了环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程序、注意的问题以及完善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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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环境保护》2003,25(4):39-39
关于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经研究 ,日前做出解释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与“排污费”是两种费用 ,以是否超过排放标准为界区分 ,二者只能收一种。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 ,缴纳污水处理费用 ,不再缴纳排污费。”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原国家环保局 1997- 0 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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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所知道的环境案件大多数都是污染受害者起诉排污企业,殊不知还有另一类环境案件,即企业或民众起诉行政机关。本刊进取了“天津蓟县新兴水泥加工厂起诉蓟县环保局行政不作为”和“武汉2227户梨农起诉湖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等七家行政机关环境侵权”这两个典型的“民告官”的案例,希望能为读者提供理解环境法的全新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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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环境保护》2003,25(4):50-50
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是否属于污染物处理设施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经研究 ,现做出解释 ,全文如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3号 )第四条规定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套的工程、设备、装备和监测手段 ,各项生态保护设施。”另据《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 0 0 0 - 0 2 -2 2印发 ,环发 [2 0 0 0 ]38号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试行 )》第一部分第三条的规定 ,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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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6)
目前学界对磋商行为之性质存在争议。行政行为说认为私法解释论会导致手段凌驾于目的之上的解释论扭曲及陷入行政控权困局;民事行为说认为行政机关与污染者并无行政法律关系,且以平等性替代命令性。考虑到环境损害的特性,结合实务中损害判定和追责的种种困境,基于效率与公平、实际可操作性、利益最大化等因素的考量,将磋商行为认定为民事行为,不仅符合法律规定,更能克服磋商过程中出现的难题,确保赔偿及时有效开展,不失为当前最为高效且兼具公平的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