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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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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相应的,我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都对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需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所谓的“休息权”之下到底是“带薪休假”还是“不带薪休假”,由于牵涉到加班工资的计算,成了各方争论的焦点。  相似文献   

3.
某大型超市需招聘一位采购部经理,经过多次面试决定录用陈某,并向其发出了一封Offer Letter(录用信)。其中载明了职位、月薪、工作地点、入职日期等内容,答复期为一个月。陈某接到通知后即表示同意,并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准备与超市签约。然而此后不久,公司了解到,陈某曾向客户索要好处,公司认为陈某不符合公司一贯的用人准则,更不符合采购部经理要求的职业素质,不愿再聘用陈某。可是,Offer Letter已经发出,公司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几种方案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1年2月到陈某投资经营的某电器制造公司(该公司未依法登记备案)从事操作工作,月工资2000元。2011年8月,王某在操作中致左手受伤,同年12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判定符合工伤情形,2012年1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王某因工伤待遇等与某电器制造公司协商未果,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电器制造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委支持了王某一次性赔偿金的请求,驳回了王某二倍工资的请求。  相似文献   

5.
2013年第3期《中国劳动》刊发了题为《劳务派遣退回解除确认违法后仲裁期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下称原文)的署名文章。原文分析了一起劳务派遣退回机制下的工资补偿纠纷案件,该案最终裁定以上海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为标准认定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补偿标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吴某仲裁期间的工资应以何标准支付7仲裁机构和原文认为,之所以没有以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仲裁期间工资是为了惩戒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以3万元标准支付仲裁期间工资是为了不有违常人的公平观念且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市平工资作为仲裁期间工资标准体现了公平原则。笔者不认同仲裁院的裁决结果和原文作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工资补偿应以最低工资额为支付标准。本文依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理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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