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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山东环境》杂志 2 0 0 1年第 1期发表了《论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有关法律问题》。本文就这一问题进一步与读者进行讨论。主要谈一谈环境民事纠纷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认识和实践工作中的体会。关于法学界对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两种不同观点 ,笔者一直是坚持第二种观点。(一 )从立法指导思想和对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规定的原意来看 ,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制定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在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中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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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性质、程序等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的过于原则、笼统,或者说有一定的立法不严谨,又无专门法规或规章进一步细化、明确,从而使法学理论界和环保工作者对此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近年来,法学界和环保实践工作者对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性质和环保行政处理的性质和环保行政部门是否应当被告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讨论,但一直未有取得理论上的共识和实践中的统一。自从我国《行政诉论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这一问题的争论日愈突出和重要。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加快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步代,并制定一些专门法规,以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新形势和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把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有关法律属性等原则问题在理论上讨论清楚,取得实践上的统一,以提高环保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1996年12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议通过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对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建立完善的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在全国具有先导作用。全目前就全国范围而言,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 存在很大的差异。笔者结合多年工作实践体会,对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性质等法律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供有关环境立法和法学理论研究及环保工作者的实践中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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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强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的工作蔡守秋目前存在着一种“轻视、削弱乃至取消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工作”的倾向,并且有的人认为这种倾向符合立法意图。笔者认为,应该重视、加强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的工作,不宜将“轻视、削弱乃至取消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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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作者鲍学杰在《论环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本刊 2 0 0 1年 1、3、4期 )一文中提出的建立环境仲裁制度的建议在读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 ,本文作者于言午、齐学坤在同意这一观点的基础上又对环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探讨。欢迎读者和作者继续来稿 ,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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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述了环境民事纠纷行政调解的必要性,分析了行政调解应把握的几项原则.进而提出了行政调解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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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立法问题与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完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迅速地解决环境纠纷,对受害人进行救济,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所面临的时代课题.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立法存在4个突出的问题:没有系统的专门的立法;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构的独立性没有保障;环境纠纷处理形式单一;行政处理决定没有强制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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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纠纷需要多元化的解决途径,可以考虑把仲裁作为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途径之一。可仲裁性标准是衡量各种纠纷是否可以提交仲裁的条件。依据可仲裁性标准对各种类型的环境民事纠纷进行分析,可以确定一部分环境民事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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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学理论及执法实践,分析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及不服该决定提出诉讼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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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中的环境行政行为,按其是否是主体主动作出,分为依职权环境行政行为和依请求环境行政行为。文章论述了二者的法律依据、特征,及其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同时,提出目前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实践和环境立法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即环保局在环境执法中的准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对此作出相应的立法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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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托不同于行政授权。它是行政机关把自己拥有的部分职能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受托组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委托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环境监洹机构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现场环境监督执法任务,其行政处罚权亟待法律,法规或规章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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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环境执法的重要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德奥模式而从法律上确立环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地位,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实行美法模式而以诉讼方式实现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日本则有更为严格、完善的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比较上述模式后认为:基于我国国情,法律应赋予环境行政机关一定的直接强制执行权,明确环境行政强制执行与司法强制执行的权限,确立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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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环境意识提高,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正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损害赔偿纠纷,如何正确处理和解决好这类纠纷已成为普遍关心的问题。大量实践表明,通过行政机关处理这类纠纷是一条便捷有效的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由此可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是一种法定程序,这一程序因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只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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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了在环境行政诉讼中出现的受案范围、跨区域案件的管辖权,行政补偿的界限,及诉讼举证等法律问题,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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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投诉是单位和个人环境维权的一种法定形式和参与体现,其“控告”类投诉属于法律范畴的环境纠纷,可按环境行政调解处理。环境行政调解是环保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应当事人请求处理污染纠纷的职能行为。环境行政调解无固定程序和时效要求,也无法律强制性质,因此在当前法律、法规有待健全、群众维权意识有待提高的情况下,通过提高环境行政调解的效能,对处理当前大量环境污染投诉的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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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琳璐 《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2013,(11):18-19
本论文从行政系统和行政环境的相互关系入手,紧密结合现阶段中国行政环境的重大变化,通过实践证明,认清行政环境,是正确认识行政管理的性质、职能、原则、行为、方法以及政府机构自身建设和运转规律的前提,也是进行行政改革、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前提。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总结出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良性行政环境与行政系统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