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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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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2.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和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游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改工作.每年制定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  相似文献   

3.
《江苏劳动保护》2006,(4):16-18
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相似文献   

4.
《江苏劳动保护》2006,(3):13-15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设备大修、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扰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  相似文献   

5.
《江苏劳动保护》2005,(1):10-13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相似文献   

6.
《江苏劳动保护》2005,(11):14-18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连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组织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复结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8.
《江苏劳动保护》2006,(2):11-14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相似文献   

9.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0.
《江苏劳动保护》2006,(11):14-16
第五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相似文献   

11.
《江苏劳动保护》2006,(10):12-13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相似文献   

12.
《江苏劳动保护》2005,(5):12-14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相似文献   

13.
《江苏劳动保护》2006,(6):16-17
第三十五条 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性较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相似文献   

14.
《江苏劳动保护》2006,(7):11-13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并派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调度。  相似文献   

15.
《江苏劳动保护》2005,(2):19-21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相似文献   

16.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17.
(上接2005年第7期)三、关于制定条例的依据 本条例是结合江苏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解决我省在安全生产及其监仔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而制定的,所以,本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是《安全乍产法》。本条例规定了一些禁止性的法律规范,并且设定了相应的处罚.设定和规定行政处罚.不能违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因此,《行政处罚法》也是本条例的立法依据之一。一些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许可证条例》等,也是本条例的立法依据。  相似文献   

18.
19.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相似文献   

20.
《江苏劳动保护》2005,(8):19-22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卢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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