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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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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费梦彦 《四川环境》2021,(2):225-229
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行政机关第一时间应清除损害并进行评估与修复,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立法规定相对粗糙,难以具有执行力。而《瑞典环境法典》则从本国国情出发制定其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制度,污染发生后环境监督机关迅速进入污染区域调查并制作报告,明确事后治理责任主体,并通过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损害修复应达到的水平并开展损害修复工作。瑞典经验启示我国应发挥行政机关在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明确损害修复的责任主体,同时根据不同的环境损害情况实施相应的修复方案,保证修复的顺利展开,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2.
周钰 《四川环境》2021,(2):214-219
补种树木是森林生态环境修复的有效途径,而我国立法对补种树木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未形成体系,亟待完善。在新《森林法》出台的背景下,运用比较分析法对新旧《森林法》的修订变化进行阐释和探析,可得出:补种树木责任承担方式在执法与司法领域适用的过程中,遇到原地与异地补种的适用顺位不明、补种树木执法主体的确立不明确、缺乏补种树木执法监督程序等问题。因此,应准确区分原地与异地补种树木的适用、确立补种树木执法主体、以及建立补种树木全过程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3.
环境犯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且包括国家,国家作为环境犯罪主体限于国际环境犯罪领域。环境犯罪的主体形象经历了由理性人到经验人再到生态人的变迁。生态人形象既尊重人,又尊重自然,不仅承认人的价值,而且承认环境的价值。风险需要、风险意识和风险决策分别从生理、心理和行为三个方面共同揭示环境犯罪的风险主体特征。环境犯罪主体应承担与复杂特殊的环境犯罪相适应的刑事责任方式,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设置与司法适用应综合考量主体类型、法益类型、环境能否修复等因素。  相似文献   

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   总被引:5,自引:5,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引发的区域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功能退化等重大不利改变,其实质是个体经济利益对公共环境利益的侵蚀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过程,需采用公法手段综合利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方式使责任者承担修复或赔偿相应修复费用的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核心在于赋予特定主体代表公共环境利益进行索赔的权利,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框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由本体与配套制度构成,本体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容与范围、索赔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协商与诉讼程序,配套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社会化责任分担机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众参与制度。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呈现出刑事立法对于预防与从严惩处犯罪理念的贯彻,在回应风险社会诉求的同时,立法价值观、犯罪观、刑罚观层面客观存在的二律背反现象,引发了学界对于刑罚介入边界的激烈争论。本文基于648份污染环境罪判决书,利用回归分析对污染环境罪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缓刑在内的多个判决结果与影响因素间的内在机理进行实证分析。研究表明,污染环境罪刑罚存在刑罚力度整体轻缓,金钱类环境责任序位混乱,将环境修复作为量刑情节考量指引效果较弱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一方面通过宽严相济纾解刑罚适用“轻刑化”之困,并重新区分以危险犯和实害犯为基准的刑罚结构;另一方面通过生态修复规范化建立积极的司法导向,并以此重构罚金刑体系。从而达到犯罪控制与生态恢复双重目的,为污染环境罪刑罚研究添砖加瓦,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犯罪刑罚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6.
为了更好地惩治环境犯罪,我国《刑法》在第六章第六节中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现有单位环境犯罪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主体范围不确定、是否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不足等问题。可通过确定"双罚制"中的责任人员,提高司法效率;引入严格责任原则,减少主观方面认定的困难;增加单位资格刑设置,完善非刑罚措施等解决上述问题,最大限度促进单位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实现。  相似文献   

7.
王宇浩 《四川环境》2022,(2):197-201
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技术是新时代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推进农村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手段.然而,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责任制度存在土地使用权人责任范围语焉不详、政府兜底责任立法缺位以及修复责任追究机制规定散乱的法律困境.对此,结合法学、环境管理学等相关学科内容,同时借鉴域外立法实践与理论经验,主张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8.
基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与恢复性司法的目标,以当前环境犯罪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现状为切入点,明确学界对在环境犯罪领域中适用恢复性司法在案件适用范围以及被害人确定问题上存在争议。为此,在理性分析当前环境犯罪的犯罪化与刑罚关系,同时对被害人进行理性划定的基础上,指出在环境犯罪领域中适用恢复性司法应当适当扩大案件适用范围、完善救济对象与方式。  相似文献   

9.
土壤污染法律责任的明确无论对于土壤生态环境的保护还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构建都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土壤污染形势严峻,现有的相关立法缺乏系统性和普遍性,关于土壤污染法律责任的规定十分有限。借鉴国外的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我国可以将责任主体界定为状态责任人和行为责任人两类,并以"治理为主,防治结合"的理念,确认"过错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并在一定范围内适用无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规定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及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10.
伴随《刑法修正案(八)》对生态环境犯罪法益的立法转向,有条件地承认了环境资源即是刑法所值得保护的利益.生态环境犯罪法益理论侧重法益恢复与轻缓刑罚的思想与恢复性司法的利益平衡、犯罪人再社会化具有目标一致性,因而相互契合.恢复性司法应用于生态环境犯罪的探索正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开展,然而实践中仍然存在适用方式法律依据不足、适用...  相似文献   

11.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党和政府顺应时代发展提出的治污新模式,这为我国水污染的治理指明了新方向。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不仅在制度上是个创新,在法律层面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在规制第三方的刑事责任方面。要明确第三方成为新的责任主体,在认定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适用相对严格责任原则,在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上适用"双罚制"和罚金刑,为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的引入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12.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是我国核安全规制的基本法,确立了安全保护优先的原则。其不仅涵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传统的规制方式,还重视信息披露、核安全文化建设等现代治理手段。该法的实施不仅需要处理核安全标准制定、监管主体职责划分、核安全责任适用等重要课题,还面临着完善核赔偿责任、约束核规制裁量以及协调与《原子能法》之间的关系等挑战。立法机关对相关事项的纲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环境也随之遭受严重的破坏,污染环境共同犯罪缺乏统一的司法认定标准。通过对2011年以来的污染环境共同犯罪案例进行实证分析,不难发现理论界对租赁等帮助行为是否可以成立生态环境共同犯罪、自然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可成立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生态环境单位犯罪中主体处罚范围如何进行界定等疑难问题缺乏研究。为此,尝试构建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生态环境共同犯罪的类型化规则,以期为我国生态环境的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智力支持。  相似文献   

14.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对完成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农业废水面源污染现状来看,畜禽养殖业排污在农业源中占绝对优势,且全国仍有90%以上的分散养殖畜禽未得到综合整治,整治力度亟需进一步加强;农业废气面源污染主要来源于秸秆焚烧,已成为重污染天气的帮凶之一,近年来秸秆综合利用率有所提升但仍存在秸秆焚烧现象。"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是生态环境部的新职能,新职能带来新挑战:由于农业源具有分布分散、受地域等因素影响较大、治理的责任主体不明确等特点,以工业污染治理为核心的环境管理体系"难以作为";另一方面,基层监管工作缺少数据、缺少人员,现有基层环保队伍承接新职能的能力明显不足。为此,提出应对建议:一是建立适应农业面源特点的环境管理体系,二是采取多种手段强化农业面源的环境监管,三是推动各级政府加大农业面源治理力度,通过规范农业生产的清洁化水平,从源头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产生量和排放量。  相似文献   

15.
采煤塌陷区的生态环境治理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采煤塌陷区所在的地方政府已经采取了相关的生态修复措施,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有了一定的法制建设进展。但与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相关的管理机制尚存在不足,诸如管理主体欠缺、管理体制不顺、法治不健全等问题普遍存在。因此,需要在环境管理转型的要求下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6.
林煜 《中国环境管理》2019,11(4):124-131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归属,我国实践中有环保部门主管、纳入国库、纳入法院指定账户、纳入专项账户等不同归属模式,但在其管理与使用方面,我国尚且存在诸如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名称不统一、资金使用系统不透明、社会公众査询难、地方行政机关干预过多、资金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本文拟建议设立"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对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损害赔偿金以及各地方未统一管理的环境保护资金等相关资金进行统筹与规范,以期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制度的完善。为此,需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使用、监督机制,明确环保部门的监督职责,构建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环保组织的监督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以规范并指导基金的有效运作。  相似文献   

17.
四个方面的情况表明,我国必须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体系建设问题:一是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在向纵深推进过程中,地方政府"不会管"、企业"不会治"的问题比较普遍,且日益突出;二是目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特别是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技术支持力量薄弱、专业化能力不足,难以支撑当地政府和企业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术需求;三是目前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市场尚满足不了实际需求;四是无论是从结构还是从作用看,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体系已成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短板。因此,构建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体系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其作用是,在要求环境责任主体做什么的同时,帮助和指导他们怎么做,解决"不会管"和"不会治"的问题。现阶段,政府推动构建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体系的重点任务:一是明确职能,系统谋划,做好顶层设计;二是强化相关能力建设;三是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标准和重大规划与行动计划的配套技术方案制度;四是培育、壮大和规范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市场;五是以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为抓手,牵引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18.
<正>生态环境是当前社会与经济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政府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主角,应认识政府与其他生态环境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自身在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中的角色,促进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谐可持续。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自然环境遭到破坏,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失衡问题凸现。政府在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和谐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上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政府在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为广  相似文献   

19.
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规则首次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确立。针对这项制度创新,本文梳理了惩罚性赔偿规则在不同法律制度中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的差异性,并进一步分析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中所具有的特殊规则和功能定位。在缺乏生态环境领域部门法配套的情况下,《民法典》中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应基于生态环境的公益性而适当扩大请求权主体范围,基于严格法定性而明确举证责任负担和证明标准,基于生态环境要素的特殊性而完善多样化的赔偿内容和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20.
<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的正式发布,确定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在我国的开展实施。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主体的加入,为环境污染法律责任的承担增加了障碍。为了明确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中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必须对其中的归责原则理论进行深入的分析,确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水污染侵权行为中的法律地位,从而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中的责任划分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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