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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编辑部收到了浙江省富阳市的一名工友袁强的来信。信中,袁强向我们介绍了他的工伤索赔经历,并想通过我们杂志向广大工友们呼吁受到工伤后,一定要通过正规的渠道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要与老板私了。为此,我们专门请工伤保险专家周华中老师对工伤私了这一普遍问题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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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以至集体企业中,工伤私了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肯定是企业负责人的私利在作怪。出了工伤事故,于伤者,家属是不幸的事,对企业当然也是损失。但既然出了事故,就应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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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社会保险事故预防结合运作的思考辽宁省阜新市劳动局孙广文工伤社会保险的直接功能是对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给付抚恤补偿,促进康复医疗,增强再就业能力。但它又有隐含在深层的对于事故预防的激励作用。工伤社会保险与职业安全监察虽然运用的手段方式不同,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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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他们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等能否适用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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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是劳动者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不幸现象。一些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遭遇不幸,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常常手忙脚乱,不善于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主要是多数劳动者不知道自己在遭遇工伤后,到底拥有哪些合法权益。针对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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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的一天,某私营针织有限公司员工沈某在车间进行机械操作时,右手大拇指被同事不慎砸伤造成骨折.经市第二人民医院采用内固定术治疗和三个多月的养伤,在治疗终结后手指不能弯屈.功能明显受阻。他在等待劳动能力鉴定时方才得知。自己的拇指伤残被所在单位申报为轻伤事故。而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报为轻伤的,则不属于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和对象,这对要求进行伤残程度鉴定的沈某来说,无疑带来了麻烦。据笔者调查了解,目前尽管许多个私人企业普遍参加了工伤保险.但一旦职工遭受意外工伤事故伤害,在报告事故和申请工伤认定时,把重伤申报为轻伤的并非个别。这种“避重就轻”的现象,除了部分用人单位分不清轻、重伤事故的界限以外,多数是出于企业的自身利益考虑。生怕报了重伤事故会受到安监部门的处理和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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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退休后认定工伤,主要是职业病。在理论上也涉及事故伤害,如在职时遭受事故伤害,当时未发现伤害后果,退休后才确诊伤害后果,也可能成立工伤,其工伤成立后所涉及的工伤待遇问题与职业病基本相同。本文仅针对退休后因职业病所致工伤而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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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以来,职工上下班途中和工作期间交通事故伤害成为认定工伤的主要情形之一.约占全国工伤认定总量的十分之一,由此支去的工伤保险基金每年近30亿。如何减少职工道路交通事故伤害处理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影响.是摆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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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整地了解总的工伤发生率,探讨工伤发生的时间分布规律,在某厂调查了1988~91年工伤发生情况。用俘获——再俘获(C-M)方法估计总的工伤发生率。结果表明,若按安环科登记的工伤记录,四年共发生工伤200人次,粗发生率为10.0‰;但是,若用安环科和卫生科两个来源收集到的工伤人次数,以C-M的方法估计,总的工伤发生人次数为533,总估校正发生率为26.7‰。安环科工伤登记的工伤仅是全部工伤的50.7%,漏记率为49.3%。工伤发生率在年龄小于20岁和工龄小于5年的最高.工伤多发生在一年中的第三季度和三月份;一星期中,周一工伤最多;一天中工伤发生在早班最多,占58.2%,而发生在工作后1—2小时之间也最多,占23.7%,上午9—10点之间是工伤发生最多的时段(占17.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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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能人才由于职业、岗位、才技与众不同,其工伤保护也存在一些特殊性。实践中,并未专门针对高技能人才制定特别的工伤保护措施。为此,笔者分析高技能人才工作时段和场所较易变动、劳动强度较大等特点,提出风险和事故的高发生率是科技活动内在的客观规律等,提出应给予失败者和事故责任者必要的宽容。建议政府应结合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技术含量和风险特点,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及浮动费率核算几方面改进现有工伤保护政策,且应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伤预防和促进高技能人才职业康复。结合前文论述,笔者提出了相应政策和实用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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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是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如果申请人对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条例》对工伤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了司法救济,但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也就是复议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许多工伤认定结论是正确的,但也有一些由于认识的不同,有些工伤认定结论在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中被法院撤销。审判实践中法院始终坚持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条件应作宽泛的理解,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应严格掌握,在适用时应作适当的限制性解释。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一谈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条例》有关机动车事故伤害具体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看法。[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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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系山东省东营市某公司农民工,2004年7月15日在上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死亡。刘某父母早亡.无妻子、子女.近亲属中只有胞兄一人。刘某的后事全由其哥哥操办。2005年3月25日,刘某的哥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年5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刘某的受伤属工伤。其兄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刘某所在的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6万余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