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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事业基础法”:让特殊的《环保法》特殊起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环保法》虽有空心化趋势,但是在某些重要方面却是无法空心化的,这就是其特殊性所在:"基础性"——为中国环保事业和政府履行环保职能提供法律依据和基本制度安排。根据这个特殊性和特殊功能,可以将《环保法》定位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基础法律,简称"环保事业基础法"。《环保法》修订应侧重对政府的规范和制约,以强化其环境管理者身份并取消其"间接的环境污染者或生态破坏者"的身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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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年磨一剑。历经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整部法律只有两条一字未动;首次将按日计罚、持证排污等写入法律。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比较老的《环保法》仅六章四十七条,修改后的《环保法》扩容到七章七十条,立法理念新,监管机制广是新《环保法》的突出亮点。变化最为明显的是立法理念的创新。1989年的老《环保法》还是经济优先,促进经济发展。新《环保法》提出了生态文明,围绕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围绕生态文明采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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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应当在法律上明确环保职能及其履行不是环保部门一家的事,而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个部门的共同责任。在修订《环保法》时,应当吸取现实的经验和教训,将有名无实的"统一监督管理,分工负责"制改为"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制,让环保部门摆脱"说了不算’的尴尬境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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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环保法》贯彻了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共识,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环保法》。潘岳指出,新《环保法》具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对现实的针对性,二是对未来的前瞻性,三是权利义务的均衡性。这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体现了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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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环保法。至此,这部"环境保护的根本大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它能否满足公众对依法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能否拯救我们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近日记者就此专访了环保部副部长潘岳。"新修订的环保法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一部环保法"记者:您对新修订的环保法总体评价如何?有哪些亮点?潘岳:新修订的环保法是现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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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与生态破坏"的提出,新《环境保护法》凸显其生态价值观以及对生态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然而,通过立法推动环境资源领域实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学科的综合性行动方面,新《环保法》未能从整体上为环境资源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框架,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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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我国现行《环保法》的“空心化”问题日益突显.许多理念、制度和措施明显过时,其修订势在必行。修订《环保法》,一定要查明、保留、发展、突出《环保法》为其他法律所不能替代的特殊功能,加强规范和监督各级政府环保履职的制度建设,填补我国环境保护部门法在法律关系主体覆盖面上不平衡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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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环境保护》2014,(5):26-26
<正>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在9月22日召开的2014年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研讨会上强调,新修订的《环保法》贯彻了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以实施新《环保法》为抓手,加紧制度创新,推动国家绿色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潘岳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这就要求我们环保系统要进一步加快制度创新。环保系统要完善统一监管机制。新《环保法》明确赋予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等多项"统一"职能。目前,由于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等因素,环保部门在实行统一监管上存在较大困难。要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积极主动争取有关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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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履行环保职能的缺失,折射出环境保护法制度安排忽略对政府环保履职的规范、制约和监督,偏重于对企业等排污者、开发者的规制。修订《环境保护法》的方向和重点,应当是全面加强政府的环境保护公共职能,突出《环保法》的特殊功能,为我国环保事业主体的有效互动奠定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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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与1979年试行版和1989年版的环保法相比,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传统的环境教育的认识、地位、作用和途径都作出了与以往不同的法律表述。公开和参与取代了环境教育1979版的环保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环境教育工作进行了规定。如第八条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事业"作为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的一项重要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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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萝卜加大棒”,以制度规范政府环保履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环保法》在规范政府环保履职的激励约束机制方面几近空白。《环保法》的修订,应重视发挥现行国家体制的财政和考核机制对政府环保履职的激励功能,并根据已有的经验,规定明确的监督和问责制度,以建立政府环保履职的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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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端芝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89-91
《环保法》修订中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环境教育应从中学教育开始。实践证明,在化学课中嵌入环境教育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可以在观摩教学和课外活动中渗透环境保护内容,在实验课中让学生去践行环境保护,既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又改善了化学课教学效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