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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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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最低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的劳动必须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最低工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 ;二是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直接制定的 ,而不是劳动关系双方自愿协商或者用人单位单方面在企业内部自己规定的 ;三是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单位时间的正常劳动 ,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有的公司以员工没有完成约定的任务而拒发工资 ,这其实是违反了我国关于最低工资方面的法律规定。有一个案例 :方某是一家医药公司的医药销售代表 ,根据公司规定 ,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  相似文献   

2.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障在职职工的生活而制定的企业职工最低生活保障线。《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有明确规定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等综合因素予以确定和调整 ,并报国务院备案。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 ,由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  相似文献   

3.
《江苏劳动保护》2010,(3):22-2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相似文献   

4.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工资问题的劳资纠纷日趋增多,一些职工一天工作8小时,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所得到的工资收入却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有一些职工认为,只要按时上、下班,起码能够拿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应该受最低工资制的保障。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上未严格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二是用人单位、职工对最低工资保障的具体规定了解得不够、理解得不深刻。2006年是各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各地政府都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针对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下面我就如何正确理解最低工资制谈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6.
《江苏劳动保护》2010,(4):42-42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相似文献   

7.
今年3月18日,华中某化工厂的72名职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所在单位每月只发给他们240元最低工资,不支付加班工资和夜班补助。 经调查,华中某化工厂系国有企业,年以后,由于产品滞销,企业效益一直不好。此时,当地已出台了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为235元。于是,厂里决定根据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发给工人工资240元,其中包括加班费和20元夜班补助。工人们认为,最低工资标准是工资发放的最低线,与加班工资和夜班补助无关。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  相似文献   

8.
《中国劳动科学》2009,(10):47-50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作为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工资总额是否包含用人单位以“佣金”名义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本期以案论法对于上述问题以及与二倍工资支付有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9.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之前的这段时间,劳动者的权利保障存在法律空白。该时间段仍应属于试用期的一部分,工资按试用期标准发放。建议用人单位在用工同时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使不能同时进行,也应在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时将已发生的劳动关系时间段覆盖。  相似文献   

10.
地方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地方的遵守和执行,对于补充国家立法以及因地制宜、自主解决地方事务有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山东省先后制定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劳动力市场管理、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劳动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相似文献   

11.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福建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强化劳动合同管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力度,取得一定成效。  相似文献   

12.
为配合《劳动法》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1994年12月6日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浙江省2002年以省政府令(第148号)的形式颁布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但实际上不少单位劳动者的工资不能及时发放,  相似文献   

13.
《江苏劳动保护》2008,(8):55-55
劳动者在高温季节的三大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侵犯:一是停工不能停薪,减工时不能减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二是高温作业中暑属于工伤。三是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根据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相似文献   

14.
2013年第3期《中国劳动》刊发了题为《劳务派遣退回解除确认违法后仲裁期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下称原文)的署名文章。原文分析了一起劳务派遣退回机制下的工资补偿纠纷案件,该案最终裁定以上海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为标准认定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补偿标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吴某仲裁期间的工资应以何标准支付7仲裁机构和原文认为,之所以没有以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仲裁期间工资是为了惩戒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以3万元标准支付仲裁期间工资是为了不有违常人的公平观念且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市平工资作为仲裁期间工资标准体现了公平原则。笔者不认同仲裁院的裁决结果和原文作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工资补偿应以最低工资额为支付标准。本文依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理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15.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相似文献   

16.
《中国劳动科学》2010,(11):47-49
劳动者同时为多家关联企业提供劳动,是否意味着多家企业均在同一期间内与该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些关联企业是否同时产生了向该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义务,应当如何确认这些关联企业中谁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本文认为,应当从实定法和社会现实存在两个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7.
职工专业技术培训是劳动者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是基于对产品质量和销售业绩的预期,因此,享有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权利,可就劳动者未履行服务期义务进行培训费用的追偿。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追究对方的法定和约定责任必须以己方无过错为前提,如果己方过错而造成对方被迫或违约将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同时,培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其工资,工资底线不能少于最低工资标准。专项技术培训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产生支付凭证的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参观考察费、考试考证费、差旅费、食宿费等。  相似文献   

18.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发展的特点在于"提低"、兼顾经济成果分享、缩小与社会平均工资差距。目前,最低工资制度实现了保障和分享的功能,但在公平功能上还需再采取其他手段。最低工资制度对宏观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也有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就业和企业利润的影响方面。在最低工资制度的宏观管理方面,存在最低工资标准不统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较少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最低工资执行情况的数据难以获取等一些问题。建议到2015年,争取大多数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占平均工资40%以上;建立地区最低工资调整模型;加强最低工资制度的宏观管理,综合考虑劳动者和企业的意愿,以其工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状况作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19.
《中国劳动》2005年第9期刊登胡旭东、王立祥的《解除劳动合同起纠纷,历时4年仍未了——这起劳动争议该不该受理》一文。该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后,劳动者又重新起诉,后又经再审,再审后劳动者又重新申请仲裁。这中间还经过信访。程序之复杂恐怕是无人质疑的。而其中涉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是否有效,劳动者在未工作期间究竟是支付工资还是生活费,经济补偿金是否要支付等实体问题更是复杂。笔者以为,之所以出现这样复杂的问题,无论是仲裁委还是法院,都在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上出现了错误。[编者按]  相似文献   

20.
一、员工要认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而满1年仍未签订的,则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对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明确的,然而在现实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却大量存在.究其原因,从企业方面讲,无非是为避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风险、社会保险的缴纳等法律义务;从员工方面看,却是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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