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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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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闻     
《环境教育》2015,(Z1):66-67
<正>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污染诉讼立案受理难、证据收集难、判决执行难……环保公益诉讼有法可依但有法难依的窘境有望缓解。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个人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该司法解释6日起施行。《北京晨报》外来物种入侵我国形势严峻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已成为遭受生物入侵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国际上最具威胁性  相似文献   

2.
《绿叶》2015,(Z1):107
中国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2015年1月4日在北京启动"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在新《环保法》实施后,由该基金支持的第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获得立案。根据新《环保法》,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施行当天,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收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相似文献   

3.
周训芳 《绿叶》2014,(7):30-36
民事诉讼程序本质上以解决私权纠纷为目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实施将面临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难的问题,而环保法庭并不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有效途径。从技术层面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难的最基础原因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列举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案由。法院应当主动适应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新形势,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新类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纳入民事案件案由体系,并完善相应的立案机制,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实施扫清司法障碍。  相似文献   

4.
正这是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后,我国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判决的生态破坏类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此案对今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乃至对今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具有多重示范和启示意义。对草根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科学认可,有利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在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的大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备受关注。无论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还是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均首次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予以确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应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2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环境公益诉讼迎来新的篇章。但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虽优势明显,却任重道远,相关制度与机制仍在试点与完善之中。因此,本文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梳理,以对此问题做有益探索。  相似文献   

6.
正山西一家具有央企背景的大企业,因露天堆放百万吨赤泥(赤泥为冶炼氧化铝后的弃渣、具有强腐蚀性)近3年,给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于近日被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该案也是2015年新《环保法》及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实施后,山西省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相似文献   

7.
我国新环保法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符合特定资质的环保社会组织。但是我国环保组织发展历程和现状表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与域外环保组织不尽相同。我国"自上而下"发展的环保组织存在缺乏社会基础,组织活动受到行政因素影响,"社会性"不明显等问题。在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并赋予环保组织诉讼权利的同时,对我国本土环保组织的实际状况进行理性分析,是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8.
《绿叶》2016,(1)
新环保法第58条降低了环境公益诉讼可诉范围的门槛,助力环保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但环保组织仍面临一些困境。在新常态下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有关立法进一步明确并放宽环保组织原告资格、制定环境损害评估统一标准、完善环境诉讼专项基金与资金筹措机制、环保组织自身专业建设的加强,从而促进新环保法的有效施行及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能力的提升与自身发展。  相似文献   

9.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海洋环境问题较强的涉外属性决定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格主体、管辖法院等方面存在特殊的规定,此种特殊规定不宜废除。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的关系造成了海陆交叉污染案件存在适格主体、管辖等争议,且存在两诉协同上的挑战。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在地理概念上的海域,这割裂了同一污染行为下陆地与海洋的联系。陆海统筹理念要求打通陆地与海洋之间的联系,以陆海一体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可对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陆海一体化调整,以克服陆地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造成的协同问题。具体而言,在海陆交叉污染案件中可以损害发生地为判断标准,当损害发生地在海洋时,则以海统陆,属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当损害发生地在陆地时,则以陆统海,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0.
陈立彤 《绿叶》2011,(8):108-113
虽然新的《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优化举证责任由此成为环境诉讼的关键问题。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优化程序法,还需要在实体法、立法宗旨、执法理念上予以突破。综合现实案例和他国环保法的经验,"谁接近证据谁举证"和"谁反驳可能性谁举证"的原则、环境公益诉讼、举报人制度等对于完善环境污染举证责任有法律上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新型诉讼形式,准确把握其定义和定位至关重要。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按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化路径进行制度构建,其现行定义为特殊私益诉讼,现行定位为环境行政替代工具。这种定义与定位导致其与环境公益诉讼割裂,运行序位上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国家机关角色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救济和保护的利益均为环境公益,其定义应回归公益诉讼本位;政府在环境公益保护上有着广泛的职权和手段,是环境公共治理的优先主体,仅在少数行政不能的情形下才有借助司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在定位上应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补充机制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据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制度体系上应与既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置于同一诉讼系属统筹立法,在诉讼序位上应让位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2.
杨朝霞 《绿叶》2010,(9):38-44
从长远来看.让检察机关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不仅会造成司法体制上的混乱和实际运作上的困难.也不利于建构科学理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积极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作为”替补”性原告而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参与和辅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实现对环境公益的维护。在根本定位上,不是检察机关而是公众才是未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相似文献   

13.
葛枫 《绿叶》2014,(7):44-50
今年四审修订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界定下来,这将历时三年的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争论暂时画上了休止符。但该法条对于主体资格的规定过于笼统,仍需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范围。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有待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14.
正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对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诉讼。2015年《环境保护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一些法律依据,但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范围主要是环境民事  相似文献   

15.
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施行,环境民事诉讼的雏形已经基本搭建,但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问题也日益凸显。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机关和组织,在面临日益增多的环境污染事件和复杂的案情时,其缺乏天生的"动力",使得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的对抗减弱。此时,需要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增设对原告的奖励机制,完善法律援助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明确环境赔偿金的归属,以期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张珂萌 《四川环境》2023,(5):234-238
在我国,作为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制度之一,环境公益诉讼在实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立足于该制度整体框架和立法沿革的认知,采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进行专门探讨具有特殊性和必要性。当前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救济效果不佳的原因主要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公益起诉人”的职能定位不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权的界限模糊,以及制度的具体规则存在不足等。通过成因分析,继而提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建议,即应当坚持法律监督基本职能不变,明确公益起诉人的职能系“履行职责”;重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属性,加强内外制度衔接机制;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完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17.
<正>近几年一到秋冬季,"雾霾"便不定时成为人们头顶挥之不去的阴影,空气污染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由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以水污染为主,涉及大气污染的不多,其难点在于,大气污染证据难固定,且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不好确定。本案是一家具有央企背景、同时也是国家重点监控排放废气的企业因空气污染问题,被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8.
王德新  安秀伟 《绿叶》2013,(10):52-57
我国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公益诉讼条款,允许“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简单。今后,需要在环境单行法中作出配套规定,为环境NGO提起公益诉讼设置适当的资质条件和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19.
徐煊 《绿叶》2014,(8):89-91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和城市日益扩张,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日趋严重。而作为替环境代言的环保组织,因为自身的研究成果基本建立在微薄资源之上并且缺乏数据支撑,在发展还是保护的抗争中,始终未能拥有更好的话语权。为此,环保组织需要探索新形势下的话语资格,更需要提升自身的能力与专业度,借助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的实施,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之于环境保护的价值。  相似文献   

20.
维权动态     
<正>1.环保部门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地位据《中国环境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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