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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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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由于环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是指法官根据法律规定,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定环境加害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允许当事人提出证据予以推翻的规则.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实质上是直接将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加害人.受害人证明基础事实的方法有很多,但标准只有一个,即须达到高度盖然性.加害人对基础事实的反驳属于反证,而对推定事实的反驳则是本证.开展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讨论,对建立我国环境侵权诉讼理论体系以及实务操作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基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动态环境侵权救济体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定义和特点的总结,以及对其环境侵权救济功能的探讨,得出结论:社会从矫正的正义观到分配的正义观的转变,是推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根本原因;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补充。在此结论的基础上,以环境侵权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为出发点,构建了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动态侵权救济体系:民事救济作为第一层次,通过法律程序来确认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以及赔偿额度等事项;环境责任保险作为第二层次,用来分散被保险人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补偿受害者损失;公共补偿制度作为第三层次,用来补充民事救济和环境责任保险所未能覆盖到的受害者的人身、财产损失。三个层次联动配合、相互补充,从而在我国面临日益增多的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下,为受害者、企业和国家开辟了一条新的环境侵权救济之路。  相似文献   

3.
经济学语境下的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环境侵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在长期环境法学研究和环境司法实践中却没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从经济学视野透视该问题,把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和过失责任归责原则进行比较分析。并探讨了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提出分别在不同的环境侵权案件中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二元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社会问题。对于因环境污染所产生的环境侵权,通过保险制度来解决因环境污染所导致的损害,日益成为众多环境法学者关注的问题。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建立在侵权法和责任保险理论之上,成为解决环境侵权的有效途径之一。对于环境侵权责任保险问题,国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环境责任保险予以干预,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模式。我国应构建商业保险和强制保险并存的“二元化”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5.
由于环境污染所导致的纠纷呈现出上升和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环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并逐渐被人们所重视。本文从环境侵权救济的无奈与矛盾入手,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诉制度确立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环境侵权公诉制度的初步设计,希望从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角度对我国的环境侵救济寻找一条合适的出路。  相似文献   

6.
自新《民事诉讼法》和新《环境保护法》明确的在法条中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条款,标志着中国正式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路径打开了缺口。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在民法的逻辑下建构的,准确的说中国已经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而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依旧障碍重重,深陷困境。可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论是理论层面上的研究抑或是法律制度的构建上都出现了严重的不适应性。这使我们重新思考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与定位,回归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原命题的探讨。本文选取了美国与日本环境法较发达的国家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他们所选择的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路径,提出对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意图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未来发展路径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环境权是公民的法定权益,通过诉讼的途径和机制排除环境侵害是最为有效和可取的。本文正是在分析了环境侵权的种类及特点的基础上,对环境侵权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了研究,并指出建立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8.
环境公益诉讼是经1981年马骧聪先生从美国等西方国家介绍引入中国,到2005年对该制度的介绍评价仍在继续。很多学者赞同我国引鉴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用于环境公益诉讼。自1981至2005年,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主题的研究共有期刊论文80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40篇、会议交流论文12篇。在这些相关文作中,未见系统研究或专门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论文在法学权威刊物发表,也未见系统阐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或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门著作,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相关或有内容涉及的著作仅3部。这些作品讨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原告资格、受案范围等重大问题和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费用负担、受诉法院、原告培养和原告激励、环境鉴定等细节问题。不可否认,我国学界、政界以及其他关心环境保护事业的人们为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了有益的理论准备工作,但所做的理论准备却并不充分,表现为没有真正解决何谓环境公益这个基本认识问题,也即对何谓环境公益这个问题的回答模棱两可。正是因为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准备不充分,才有后来的制度建设实践中的一波三折。虽然人们对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倾注了无限的希望,但其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的"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实则同类。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近路线是仿照美国《清洁水法》等法律设置公民诉讼条款的方式,在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环境法时添加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  相似文献   

9.
随着生态环境压力的不断增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经成环境公共利益救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是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活动、正确解释适用法律的指引,准确把握其目的是人民法院做出公正判决的根本保障。"常州毒地"一审判决所暴露出的问题,反映了一审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把握的偏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二分结构下,对环境公共利益进行司法救济的具体制度形态,其在整体环境公共利益救济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救济方式,体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双重目的——第一重目的:消除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第二重目的:公平合理地配置因环境公共利益损害而产生的成本,双重目的之间密切相关、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为保证在未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法律解释适用的准确适当,须以环境公益诉讼二分论为逻辑起点;分别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定位的外部视角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手段的内部视角,厘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并最终阐释其对案件裁判中法律解释适用的影响,借助目的解释方法,根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环境公共利益的不同环节。以有效性为视角,构建具体的解释适用规则:第一,在评估损害状况环节以科学性为解释标准;第二,在确定救济方案环节以契合性和合理性为解释标准;第三,实施救济行为环节中以及时性为解释标准;第四,在核算损害成本环节以价值合理性为解释标准:第五,在配置损害成本环节以公平性为解释标准。  相似文献   

10.
随着海洋石油资源的不断开发及海上运输业的蓬勃发展,海上溢油污染的风险不断加大,2011年6月,我国发生的康菲溢油事故,其造成的海洋污染范围之广、程度之深不亚于甚至超过去年美国发生的墨西哥湾溢油事故。面对渤海湾生态系统的破坏和渔民、渔业的巨大经济损失,众多的受害人如果求告无门,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将把受害人推向绝境。本文通过对康菲漏油事件与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索赔处理过程的比较,分析了我国溢油污染索赔制度的建设在立法层面、司法层面均十分薄弱。通过对康菲索赔诉讼类型化分析,发现溢油污染的索赔往往是环境侵权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并存,对两种诉讼关系、运作特点和价值缺乏深入的研究,成为阻碍我国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共生的环境权益司法保护模式建立的深层原因。本文建议理论上明确环境侵权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异同的前提下,区分不同情况,确立环保行政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参加诉讼和环保部门和公民、法人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环境诉讼两种制度。同时,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借鉴美国和解集团诉讼制度,以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  相似文献   

11.
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合近年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从环境权益的角度,深入剖析“环境损害”的现象与实质,兼与“环境侵权”、“环境侵害”辨析,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为制定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界定“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  相似文献   

12.
有效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伴生的多种类型生态环境风险,是保障可燃冰产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本文的主要目的即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规定的多元共治的环境法治理念和制度框架下,研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理论基础、现实必要性及其制度路径。文章主要运用类型化方法来梳理与归纳海底可燃冰开发引致环境风险的具体类型;运用理论分析与价值分析方法,论证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必要性;运用法教义学分析、比较分析与系统分析方法,检视与剖析我国传统行政管制模式下的制度体系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绩效与利弊,归纳与展开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制度路径。本文的基本结论是,传统环境管制模式难以有效治理海底可燃冰开发引致的新型环境风险,当前我国所创新的环境多元共治模式,可以矫正政府单维管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缺陷、弥补"监管之法"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疏漏、克服单一行政命令方式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困境,系统构建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治理体系。在完善行政监管和推进私人治理两个层面对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建议。在完善行政监管层面,我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经过拓展解释适用,仍然因为规制路径的间接性、零散性而产生内生弊端,亟待专门立法;在推进私人治理层面,多元共治机制分为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与诉讼机制,应重视通过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可燃冰行业协会与私人等多元主体采取多元参与和私益诉讼方式,以发挥其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综合效用。  相似文献   

13.
研究表明,经济发展与环境退化之间经常呈现倒U型曲线关系,许多学者将其定义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nvironmentalKuznets Curves,EKC),并将其运用到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的解释之中。但是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假说本身并不完善。在摒弃了传统计量模型指标后,以国家环境立法和国家环保投资作为目标研究EKC。结果表明,环境改善的重要条件是政府的支持,尤其是以环境法律的形式。  相似文献   

14.
This paper reports the results of a research carried out on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in companies with a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registered under the EMAS regulation. By applying an empirical approach, the article analyses the trend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of a sample of 64 Italian companies pertaining to 6 different industrial sectors, which have achieved EMAS registration for at least three years. The trends of the environmental indicators included in the environmental statements, officially validated by a third party and traceable to a period of time before and after the registration, were collected and evaluated. In particular, the influence of the EMAS registration on the improvement or the worsening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was analyzed and thus the ability of this instrument to pursu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a founding principle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certification schemes. Data obtained indicate that in some cases, EMAS leads to an actual improvement of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even in the short period.  相似文献   

15.
环境规制是实现农业面源污染减排的重要手段,而科学合理地划分环境管理权力是夯实环境规制减排绩效的制度基础。厘清环境分权、环境规制与农业面源污染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优化环境管理体制和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鉴于此,文章将环境规制、环境分权和农业面源污染纳入同一分析框架,基于2005—2017年省际面板数据,构建动态面板模型和面板门槛模型,实证考察了环境分权、环境规制与农业面源污染的内在联系。研究结果显示:①环境规制是抑制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要手段;环境分权、环境监察分权和环境监测分权对农业面源污染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环境行政分权对农业面源污染则表现为负向作用。②环境事务管理权力的下放将恶化环境规制的农业面源污染减排效应,引发“绿色悖论”效应,其中环境监察分权和环境监测分权的影响尤为突出。③从区域层面来看,中西部地区环境事务管理权力下放引发的“绿色悖论”效应显著,而东部地区则不显著。④环境规制对农业面源污染的影响随环境分权程度的变化呈现出门槛特征。伴随环境分权程度的提高,环境规制对农业面源污染的影响由“援助之手”转为“攫取之手”。因此,为解决日益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应制定差异化的环境分权策略。一方面,环境行政权力应适当下放,而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权力要逐步上移;另一方面,进一步压缩中西部地区环境政策自由裁量空间,加大农业环境考核与监督力度。同时,建立长期动态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形成联防联控治理格局。  相似文献   

16.
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人类的行为,引导个体实施环境友好行为是环境治理的基本思路。环境社会规范会对环境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是环境治理的重要路径。本研究在阐述社会规范的种类及其作用机制的基础上,借鉴环境社会规范激活的相关理论,阐明环境社会规范激活的影响因素及环境社会规范作用于环境行为的基本机理,分析中国环境社会规范激活存在的障碍,提出政府通过促进环境社会规范的激活来治理环境所应当采取的措施。研究结论表明,整体环境社会规范的激活水平决定着环境社会规范对环境行为的作用力,其取决于相互影响的环境描述性规范、环境命令性规范、环境个人规范的激活水平以及外部约束条件。由于受到客观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中国环境社会规范的激活存在一些障碍,导致环境社会规范激活处于较低的水平,这些主要的障碍包括环境消极描述性规范反向作用大、环境个人规范激活水平低和行为的成本、行为的技术障碍、行为的便利性等外部因素的制约突出。在此,提出的建议是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积极措施,通过提高环境社会规范的激活水平来达到环境治理的目标。政府相关部门可通过描述性规范信息的传递提高环境描述性规范激活水平。环境宣传教育中通过生态价值观确立、环境污染行为不利后果的明确认知、环境不利后果避免的正确归因来提高环境个人规范的激活水平。通过降低遵守环境社会规范的难度和成本消除环境社会规范激活的外部制约因素。通过完善环境立法并强化环境法的实施可有效提高环境描述性规范、环境命令性规范、环境个人规范的激活水平,从而提高整体环境社会规范的激活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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