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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40 毫秒
1.
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新型诉讼形式,准确把握其定义和定位至关重要。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按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化路径进行制度构建,其现行定义为特殊私益诉讼,现行定位为环境行政替代工具。这种定义与定位导致其与环境公益诉讼割裂,运行序位上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国家机关角色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救济和保护的利益均为环境公益,其定义应回归公益诉讼本位;政府在环境公益保护上有着广泛的职权和手段,是环境公共治理的优先主体,仅在少数行政不能的情形下才有借助司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在定位上应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补充机制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据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制度体系上应与既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置于同一诉讼系属统筹立法,在诉讼序位上应让位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2.
李晓 《四川环境》2023,(5):221-226
我国环境标准在生态环境责任认定中的效力问题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而《民法典》在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时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实则是从立法层面肯定了环境标准作为国家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的法律效力,但对于其效力边界的判断,仍需要结合传统侵权法的理论和环境标准的设立逻辑进行分析。因此,按照污染类型和效力层级的角度对环境标准进行分类讨论,得出以下司法使用规则:强制性环境标准及推荐性标准及行业标准中的污染控制要求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应当被认定为“国家规定”;地方强制性标准作为执行标准时,也应被视为“国家规定”。  相似文献   

3.
2007年,德国制定《环境损害预防及恢复法》,扩大了自然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强化了义务人的预防责任,完善了公民参与制度。通过建立公益诉讼程序,赋予了环保组织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权利。我国破坏和污染自然环境的现象非常严重,在完善自然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时,确有必要借鉴德国的相关立法经验,通过立法建立自然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4.
林煜 《中国环境管理》2019,11(4):124-131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归属,我国实践中有环保部门主管、纳入国库、纳入法院指定账户、纳入专项账户等不同归属模式,但在其管理与使用方面,我国尚且存在诸如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名称不统一、资金使用系统不透明、社会公众査询难、地方行政机关干预过多、资金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本文拟建议设立"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对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损害赔偿金以及各地方未统一管理的环境保护资金等相关资金进行统筹与规范,以期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制度的完善。为此,需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使用、监督机制,明确环保部门的监督职责,构建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环保组织的监督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以规范并指导基金的有效运作。  相似文献   

5.
费梦彦 《四川环境》2021,(2):225-229
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行政机关第一时间应清除损害并进行评估与修复,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立法规定相对粗糙,难以具有执行力。而《瑞典环境法典》则从本国国情出发制定其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制度,污染发生后环境监督机关迅速进入污染区域调查并制作报告,明确事后治理责任主体,并通过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损害修复应达到的水平并开展损害修复工作。瑞典经验启示我国应发挥行政机关在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明确损害修复的责任主体,同时根据不同的环境损害情况实施相应的修复方案,保证修复的顺利展开,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6.
伏创宇 《绿叶》2013,(3):101-108
基于核能风险的特点,核能规制的公法基础已经发生转变,其呼唤行政法范式从传统警察法上的危险防止型行政向风险预防型行政进行转换。这迫使对传统行政法进行理论革新,也对国家权力的配置模式因应核能规制提出了要求。相应地,核能规制中的立法调控方式、行政规则的功能和效力、法院在解决核能争议中的立场以及核能损害赔偿的原则及方式都需要得到新的解读。  相似文献   

7.
船舶漏油事故等导致海洋环境污染的案例推动了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管理和立法的发展。2011年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确立了以下机制:行政主体依民事侵权程序向责任人请求返还应急费用;应急产业经营者依强制缔约合同请求支付应急处置费用;以责任社会化的方式保障应急费用的资金来源。为应对海洋石油开发等其他类型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我国应借鉴船舶污染海洋应急管理中的强制清污协议制度、强制保险制度、油污基金制度等,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8.
高玙维  杨翠柏  古剑 《中国环境管理》2023,15(3):126-131,12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从试点到全国推行,其地位愈加重要。当前,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性质有颇多争议,其性质决定了是否需要第三力以及需要何种第三力,而在公法说、私法说、双阶构造说、三阶进阶说之上构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虽不相同,但建立磋商监督制度与磋商共同参与制度是其共同指向的完善路径,即检察院可作为第三力监督、参与磋商全过程。横向比较各省份对于检察院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立法规定,总体看来检察院在此制度中地位不明、存在边缘化倾向,而实践中检察院具有协调跨区域磋商与促进赔偿义务之履行的作用,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法律体系为检察院的监督与参与预留了空间,检察院可以法律监督者、公益代表者、社会治理者的身份参与,三种角色在不同阶段相互补充。  相似文献   

9.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   总被引:5,自引:5,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引发的区域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功能退化等重大不利改变,其实质是个体经济利益对公共环境利益的侵蚀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过程,需采用公法手段综合利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方式使责任者承担修复或赔偿相应修复费用的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核心在于赋予特定主体代表公共环境利益进行索赔的权利,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框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由本体与配套制度构成,本体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容与范围、索赔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协商与诉讼程序,配套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社会化责任分担机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众参与制度。  相似文献   

10.
为解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中“权力—权利”主体间存在的结构性冲突,《长江保护法》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对流域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进行了统合性建构,创设出“环境公权机关统筹主导+环境私权主体竞相参与”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规制的新模式。该模式的塑造既有对构建我国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这一顶层设计的积极遵循,也适配于社会性规制力量蓬勃发展的客观趋向,符合“成本—效益分析”视野下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成本最小化的价值追求。以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法律秩序的高度统摄为依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规制模式一方面沿循从“宏观宣示”到“微观赋权”的渐进性立法表达路径,对国家权力统筹主导流域治理的地位进行了立法诠释;另一方面也对社会力量多元参与流域治理的功能配置与职责序构作了妥善且周延的法律安排。在学理上,可从形式、理念与要素三重维度内容出发,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规制模式的法律意涵予以明晰。  相似文献   

11.
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生态环境意识、环境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缺陷、法律政策等,同时生态文明建设中面临诸多的难题,如公众参与、生态补偿、环境责任及环境纠纷等,应通过完善立法、执法及司法建设,以及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保障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本文首先通过比较分析生态文明与环境法制的关系,结合我国生态法制建设困境,提出了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的环境法治保障措施,即从立法、执法、司法角度,从而实现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最终实现环境—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任务。  相似文献   

12.
政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是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实质是政府作为公共环境的管理者和控制者对维护公共环境利益所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政府的环境安全保障义务,政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以过错推定为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的核心是政府负有其职责范围内特定的环境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环境安全保障义务间接引发生态环境损害。由于政府未尽环境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并非直接也并不必然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所以政府一般仅根据自身行为的可责性及其程度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补充性的赔偿责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政府不负有特定环境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生态文明进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的十年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均对生态文明建设作了阐述。本文系统梳理了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推进工作的历程和成就,数据显示我国在水环境保护、大气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成绩。我国通过健全立法、调整结构、联防联控、专项督查等手段应对突出的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和生态保护等问题,其中健全党内法规和环保立法、实行党政同责与一岗双责、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与专项环保督查以及统筹优化区域资源是关键的手段。党的十九大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新的判断,提出两步走的战略,并作出行动部署,为美好中国的目标提供了体制和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4.
关于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救济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的现象日益严重。目前我国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方式包括两种,即行政处理和诉讼解决。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尚不完善。本文就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救济提出具体建议,即修改、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相关法律制度,使其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5.
环境民事责任是环境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是解决和处理环境损害赔偿中重要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6.
民事司法手段的局限性限制了司法手段在环境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事司法改革进程的深入发展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兴盛为环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途径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专业性、便捷性、可接近性决定了行政处理在环境纠纷解决中的独特作用和适用空间。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立法经验和灵活多样的纠纷解决途径的基础上,从环境纠纷行政处理专门立法、纠纷解决机构设置、纠纷解决方式、行政处理的纠纷范围、行政处理救济的程序保障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17.
我国宪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行政补偿,但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仍然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补偿立法.目前,有关的行政补偿决定散见于各个单行法律、法规当中,更没有针对环境行政补偿的法律、法规,而在现实中环境问题已经越来越影响到公民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规则首次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确立。针对这项制度创新,本文梳理了惩罚性赔偿规则在不同法律制度中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的差异性,并进一步分析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中所具有的特殊规则和功能定位。在缺乏生态环境领域部门法配套的情况下,《民法典》中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应基于生态环境的公益性而适当扩大请求权主体范围,基于严格法定性而明确举证责任负担和证明标准,基于生态环境要素的特殊性而完善多样化的赔偿内容和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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