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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工伤事故处理实践中几个问题的认定王元庆工伤事故的认定与否,涉及伤亡人员及亲属权益以及事故单位法律责任的归属,本文就事故处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几个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一、工伤性质的认定不受当事人事故责任大小的影响工伤事故的认定取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  相似文献   

2.
《现代职业安全》2014,(9):87-87
<正>LBS4213定价:40元/本本刊对近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近两年出现的工伤事故保险典型案例,请专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解读,同时对工伤认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解析,以指导企业工伤预防工作。工伤保险问题解答选登出差在宾馆夜间上厕所摔伤是否认定工伤1977年在人民公社劳动时负伤能否按老公伤处理骑自行车上夜班发生车祸肇事车逃逸可以认定工伤吗  相似文献   

3.
我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两件事 ,原劳动部劳部发 ( 1996) 2 66号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 ,申请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那么 ,超过三十日的 ,工伤职工或亲属 ,因工伤事故死亡的职工亲属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或因工死亡认定的 ,劳动保障部门是否应予受理 (时效已确定 ) ?有一退休职工 ,被原单位返聘到火车站货场门房值班 ,值班室安装煤炉子一个用于取暖 ,单位在值班室留有通风道…  相似文献   

4.
正有时候,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因经营变化等因素出现了"关停并转撤",原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但这并不意味着工伤关系也一笔勾销。只要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存续、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就不影响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此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应的法律规定处理。我们来看一下不同阶段如何处理,以最常见的情况为例: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5.
施倚 《劳动保护》2006,(7):11-11
编辑同志:我单位于2004年5月参加职工工伤保险,2004年1月,我单位有1名职工作为职业病疑似病例入市职防院治疗,并于2005年11月2日确诊为职业病病人。我单位拿到职业病诊断书后,立即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呈报工伤事故报告表,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不能认定为工伤,其理由是:该员工离岗时我单位还未入保并交纳工伤保险费,不能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我单位有不少职工驾驶摩托车,有个别职工驾驶自己或他人的汽车上下班,办公事,请问,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按工伤事故处理。刘振华刘振华同志:来信收悉。现就您提的问题简答如下。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款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在是否认定为工伤时,需要核定的是时间、路线、责任、车种。这里未涉及机动车所有权问题,也未涉及机动车由谁驾驶。请斟酌,供参考。驾私车上下班出事故算不算工伤?@解士义  相似文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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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洗澡时烫伤能否定为工伤?编辑同志:我公司一位员工下班后在生产区内员工澡堂洗澡时,热水阀门突然冲脱,热水将其腹部及双下肢等处烫伤。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呈报工伤事故报告表,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不能认定为工伤,其理由是:该员工烫伤纯属个人行为不慎造成,澡堂内不存在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安全因素,事故既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地点,与工作没有必然和直接的联系,所以与《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要求不相符合,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我们认为这个员工应该认定为工伤,其理由是:我公司是从事危爆物品生…  相似文献   

8.
编辑同志 :我单位职工姜昭惠 ,为了抢摘单位的棉花 ,骑自行车去棉田劳动 ,在上下班必经路上被摔成重伤。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细则第八条第九款规定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 ,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企业在处理这起事故时说 :因为你骑自行车上班 ,不能算工伤。同时企业还因她丧失劳动能力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请问 :企业不算工伤合理吗?她骑自行车因道路、技术等原因摔伤不算工伤 ,国家是否有特殊规定 ,请贵刊给一答复。农师工会经保部孙洪章孙洪章同志 :姜昭惠同志不幸摔…  相似文献   

9.
《中国劳动科学》2005,(10):32-35
有这样两个案例,职工李某在工作过程中无证驾驶摩托车遇车祸身亡,职工张某上下班途中也是无证驾驶摩托车遇车祸身亡。两人的亲属均提出了工伤认定的要求。对这两起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事故,存在不同的意见。本期邀请劳动法学专家.法官和劳动仲裁员就此问题进行讨论。也欢迎广大读者参与讨论。  相似文献   

10.
《中国劳动》2005年第12期刊载了史友兴、屠小民所写的《18年后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时效》的文章(以下简称《文章》)。《文章》中提到的47岁的杨某,系某集团公司的职工,1986年因工左前臂截肢,公司从未否认杨某的工伤事实。2004年7月杨某向当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保障局以杨某的工伤事故距今18年,已超过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为由,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75号,以下简称《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杨某在7月申请工伤认定,并未超过1年的时效规定。因此判决撤销了区劳动保障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保障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最终区劳动保障局对杨某的工伤事故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相似文献   

11.
《中国劳动科学》2009,(4):64-64
津劳社局发[2009]4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工伤认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一般应向用人单位坐落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12.
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往往提交不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特别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更是如此。此时用人单位为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关系未确定的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而是告知劳动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而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否受理该类案件在实务中存在很大分歧。有观点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如需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中解决,即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附属职权。有观点则认为,当事人要求确认工伤认定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受理后,如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此属于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   

13.
我单位有位职工 ,1996年 10月与单位承包房屋修缮工程 ,今年 1月 19日在工作中不慎从 2米高的棚架上跌地 ,致第四、五腰椎压缩性骨折。单位认定他属于工伤 ,但应由谁负责支付其工伤待遇问题 ,我单位劳资、安技、工会等部门各持不同意见。请予指教是盼。穗兴建筑工程公司穗兴建筑工程公司 :你单位这位职工的工伤待遇问题 ,可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1995年 )来处理 ,即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是发包单位承担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保险责任的基础。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  相似文献   

14.
为使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83条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作出了相关规定。然而从以下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案件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职工建立的是否劳动关系问题;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中是否需要工伤认定问题;非法用工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等等。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更好地落实法规政策.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刊在此组织讨论。[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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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建波 《劳动保护》2000,(12):33-33
最近 ,连续遇到几起在工伤的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 ,上诉到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判决后劳动者享有的经济利益与劳动仲裁机构裁决的经济利益出现了较大的差异。这究竟是为什么?国家有关部门多次要求各地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出现上述差异 ,怎样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处理相同的案例法律是否是平等的?这些问题都摆在了我们的面前。工伤事故发生后 ,在一般的情况下当事人是有一定责任或过错的 ,在工伤赔偿方面 ,如何来认定责任或过错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 ,由于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系统所认定的依据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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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11年第9期、第10期分别刊登了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工伤的案例分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到的职业伤害能否认定工伤,在实务和理论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是否认定工伤的实质焦点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问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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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事故工伤认定规定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事故伤害”的正确法律解释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根据现实生活和具体情形,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发,“上下班途中”应界定为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通勤事故类型或范围是车辆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交通事故、火车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贡任,判断应以公安等法定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调查报告等对事故责任定性的证明材料为形式标准,以证明文书所载明的责任类型为实质标准。通勤行为违法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应以《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与排除之规定为判断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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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06,(10):30-3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丁晓华 劳动关系的认定属于工伤认定机构的附属职权 目前,许多企业存在用工不规范的情况,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者,在工作中没有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伤亡事故,由于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承担,双方便会围绕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执。上期“以案论法”中的案例正是这一典型现象的反映,究竟谁是用工单位成了工伤认定过程中的争议焦点。那么,工伤认定机构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是否有权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对于这一问题,在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施行以后,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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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条例》所规定的认定条件较为宽泛,不仅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实务操作带来一定难度,也由此引发了大量的劳动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有这样一个案例,去年4月,江苏省常州市某单位职工刘某和王某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合骑一辆摩托车离开工作岗位回家(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为19点半)。途中与另一辆摩托车发生相撞事故,刘某受伤住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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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单位一职工赴外地出差期间,晚上在宾馆上厕所时因为地滑摔伤,是否认定工伤?山西吕斌吕斌先生:《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章关于工伤的认定第五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贵单位职工夜间在宾馆上厕所己属于休息阶段,而不属于工作时间,因此受伤情形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相符,不应认定为工伤。如果属于宾馆设施问题,可与宾馆交涉进行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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