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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环保》2005,26(3)
淮河太湖流域将全面推行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据国家环保总局网站消息,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5月18日表示,环保总局决定在淮河和太湖流域全面推行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要求2006年前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此次发证的具体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今年完成淮河太湖流域内所有已进行排污申报的5372家排污单位的总量核定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2006年前实现所有排污单位持证排污。《73/78防污公约》附则Ⅵ生效《73/78防污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RegulationsforthePreventionofAirPollutionfrom Ships)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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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问题研究》1983年第2期载劳辉同志《对73/78年防污公约和船舶管理有关问题的探讨》一文(以下称《劳文》),对《73年防污公约》及《78年议定书》作了较为广泛的联系实际的论述,很有参考价值。但文中某些观点,容有值得商榷之处。既然我国已决定参加《73/78年防污公约》,则对该公约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探讨自有必要。本文拟就《73年防污公约》签订的宗旨、背景等提出粗浅看法,与劳辉同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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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73/78防污公约(MARPOL73/78)附则Ⅱ于1987年4月6日开始实施。任何装有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必须备有由船旗国主管机关批准的程序和布置手册,是公约附则Ⅱ的要求之一。本文评述了该手册的标准格式,讨论了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货舱清舱试验及其试验成果的应用。 二、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的规定 经国际海事组织于1985年修正过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附则Ⅱ,由控制船舶作业过程中排放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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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提供充分接收设备,对于保障船舶执行73/78防污公约规定至关重要。随着公约附则Ⅰ和Ⅱ的实施,各缔约国政府对港口提供充分接收设备的必要性己引起普遍重视,尤其对附则Ⅱ要求的接收设备更为关注。国际海事组织根据附则Ⅱ修正案的规定,重新编写了“港口提供含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和混合物充分接收设备的指南”(下简称“指南”),以帮助各港口评估对接收设备的需求,满足到港船舶的需要,不致造成不当的迟延。现将上述“指南”及上海港实施情况概要介绍如下,以供同行们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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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主持制订的《港口提供充分接收设备指南》提出了73/78防污公约中关于设置接收般舶产生的油污水、有毒液体物质,生活污水和垃圾等设施的原则和要求。对各国政府实施73/78防污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很有参考价值。 文末还辑录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73/78防污公约中有关设置接收设备的规定,以及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国关于接收设备方面的国内法规,以便对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外法规能有了比较全面和清晰的了解,从而更好地做好般舶防污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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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8防污公约》自1983年10月2日生效以来,至今已8年有余。随着情况的变化及防污技术的发展,国际海事组织不断地对公约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正,各国也随之调整其船舶防污部署。本文旨在简介国际船舶防污的一些新动向,同时结合我们自己对公约的研究,提出若干建议,供领导和有关人员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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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批准《73/78防污公约》的1997议定书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大会于1997年9月15日至9月26日在伦敦召开。这次缔约国大会批准了《73/78防污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该议定书为《73/78防污公约》新增了一个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73/78防污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增加的新附则,主要包括有关船舶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发动机产生的氮氧化物质和硫氧化物质的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蒸汽回收处理。船用焚烧炉的使用以及船用燃油质量的控制等方面的规定;为实施上述规定而对船舶的检验、发证和控制等方面的规定。1997年议定书还包括了该议定书的批准、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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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在其1997年9月召开的缔约国大会上,已批准了《73/78防污公约》新增加的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与此同时,一些发达国家在船舶产生的有害气体对大气污染方面的限制也越来越严格。美国沿岸各州政府已经陆续开始要求挂靠其境内码头装货的油轮使用货油舱油汽回收(VapourRecovery)系统。美国海岸警备队、港口油轮码头对此系统提出了要求。我国各油轮公司及其所属进出美国港口的油轮应知晓这些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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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的MARPOL73/78,全称为《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或称《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简称《73/78防污公约》。按照该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第1条第2款规定:“防污公约和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应作为一个整体文件来理解和解释”。这里的“一个整体文件”,应包括:《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共二十条法律条款,“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和“仲裁”两个议定书,以及公约附则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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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联邦德国汉堡环境保护局K·HOCHREITER先生于1987年5月,在伦敦国际海事组织(IMO)有关实施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的讨论会上,对“散装液体有毒物质的岸上接收设施”这一专题所撰写的论文。文章就建立岸上接收设施、处理地点选择、规划及处理方法:废水处理的法律、合同、认证、收费等作了介绍。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已于1987年4月6日对我国生效。本文可供有关部门和同志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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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73/78公约》已于1983年10月2日并对我国生效。为进一步论证鲇鱼湾新港油二期工程单点系泊码头污水上岸设施的依据和规模,我们受大连港建港指挥部的委托,以船舶动态卡为依据,对十年来到港的3千多条油轮进行了统计分析。统计结果表明,73/78防污公约实施以来油轮压舱水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压舱水量逐年减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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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MARPOL73/78公约附则V的体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贯彻附则V的现状几年来IMO及各缔约因为了有效地贯彻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V,做了不少工作。主要有下列几方面:①对船员进行贯彻附则v的培训。使船员了解附则V的内容及船舶垃圾在不同海域的排放要求;②督促各航运单位在船上增加一些为执行附则V的设备。如焚烧炉、粉碎机、自碎机、压缩机等,通过使用这些设备使船舶坟极对海洋的污染尽可能地减少;③督促各港口设立接收船舶垃圾的接收单位、接收设备及专业队伍,④加强了对各国到港船舶的检查及监督管理;⑤制定和颁发了《船舶垃圾记录簿》。要求船舶将船上垃圾处理情况逐条记在记录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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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的环保委员会在1992年3月2日至6日召开的第32届会议上通过了一系列的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的修正案。这些修正案主要有:(l)增添了附则Ⅰ的第13F和13G条规则以及由此所引起的对其它规则的修正;(2)对有关船舶油污水排放控制和船舶所应具备的防止油污染的设备规则的修正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对其它规则的修正。前者固然对防止船舶油污染带来很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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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的现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及其1985年修正案,于1987年4月6日生效,同时对我国生效。关于附则Ⅱ的执行,根据交通部“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的通知”的精神和该公约的有关规定,现在执行的具体管理是:《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