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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体系的连接可行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正在7个省市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但多数试点体系的企业纳入门槛较低、覆盖的排放量较小,不利于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降低实现减排目标的社会总成本的作用。连接可以扩大体系覆盖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降低连接区域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总社会成本,有利于解决"碳泄漏"问题,并减少碳指标价格的波动。本文分析了连接我国不同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体系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面临的主要障碍,认为试点体系连接有利于我国碳市场的长期和健康发展,但连接面临不同层面的障碍,包括国家层面配套政策的缺失以及各试点体系在关键规则设计中的不一致,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建议。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建成尚需时日,中央政府应鼓励试点体系进行连接探索,并制定与此相适应的对各省市GDP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办法;有连接意向的体系应该在配额分配方法、遵约机制、价格调控机制、存储与借贷规则、抵消机制等要素方面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2.
财税政策和碳排放权交易是国际上最常用的两类基于市场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选择其中的一类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市场政策工具,并将二者视为是不能兼容的。相比于碳排放权交易,财税政策影响范围更广,往往受到更多政治因素制约,政策设计也更加复杂。财税政策在英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产生了显著的减排效果,并且通过灵活和复杂的设计,与碳排放权交易共同实施。英国的实践说明,财税政策与碳排放权交易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中不仅可以共同实施,而且可以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本文重点分析了包括气候变化税、排放价格支持机制和气候变化协议在内的英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财税政策设计的特点、政策设计中的主要考虑因素,并分析了英国相关财税政策与碳排放权交易政策间的衔接与协调方式。英国在财税政策和碳排放权交易的衔接与协调中,综合考虑了不同政策的实际影响,既避免了单一政策对经济的影响过大,又降低了财税政策所面临的政治压力。此外,英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财税政策中还设计了一系列灵活机制,平衡了控排效果与政治影响,并使政府和排放企业获得了更大的灵活性,有利于利益相关方接受相关政策。英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实践对于我国以及考虑采用财税政策或碳排放权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3.
用能权是具有公私法双重属性的管制性财产权。用能权交易是我国推进绿色发展的一项制度创新,对实现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用能权交易制度旨在从供给侧实现节能降耗目标,与其并行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还包括节能量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节能量交易与用能权交易的规制对象、规制手段、制度设计目的和约束功能相近,故两者存在制度重复建设问题。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设计目的具有协同性、规制对象有交叉,但两者在用能权指标和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履约等方面存在制度衔接不畅问题。通过法学和制度经济学分析,对用能权交易、节能量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整合与重构提出了建议。中国应当取消目标节能量交易制度,并以核定用能权交易取代项目节能量交易。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衔接层面,应当打通用能权交易体系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立联合履约机制,即允许用能单位或排放单位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使用用能权指标、核定用能权、碳排放配额或核证减排量履约。用能权指标与碳排放配额在履约方面的衔接机制重点在于一级市场的对接。用能权的初始分配仅仅是为重点用能单位设定节能义务的过程,应当以公平为原则,并且采取免费分配的方式。相对于用能权交易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则是为了控制排放单位对碳排放空间这一资源的过度利用。因此,在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环节,政府应当通过有偿分配的方式以实现国家对碳排放空间这一稀缺资源的所有者权益。建立核定用能权和核证减排量的联合履约机制,既允许用能单位购买核证减排量抵消其超额耗能,也允许排放单位购买核定用能权以抵消其超额排放,并对抵消比例设定限制。  相似文献   

4.
广东和深圳是中国第一批碳交易试点地区,具有全国碳交易机制试验田的属性,研究粤深碳交易试点机制运行经验对全国碳市场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对广东和深圳碳交易机制的关键要素进行剖析与比较发现,两地碳交易机制在覆盖范围、配额总量、分配方案、MRV机制等方面有较大的不同。这些差异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碳交易机制的排放管理设计特点(覆盖范围、配额总量、分配方案、MRV机制)取决于地方的区位条件和政策目标。粤深经济规模和结构差异较大,由此导致两地碳交易机制的管理对象不同,管理对象的行业特征又决定了其他管理要素必然随之发生变化。第二,碳市场运行状态受碳排放管理要素的影响:当配额总量较紧、允许使用的碳抵消比例低、惩罚严苛时,碳市场交易相对活跃,更容易催生碳金融等衍生品市场。在对粤深碳交易机制的运行情况和特点进行深入分析后,得到如下启示:1配额有偿分配制度应循序渐进地实施,收紧配额总量是关键。应根据碳交易机制对不同行业竞争力的影响程度确定免费配额的比例;2分配给企业的配额量与节能考核目标衔接,保持相关环境管理政策的一致性,减少制度摩擦;3正确处理由产量变化和经济波动对配额分配带来的影响,保持配额分配标准的公平与统一;4稳定公众预期是促进碳交易机制正常运行的关键要素之一;5对未纳入碳交易机制的碳排放行为进行约束,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6提高企业与第三方机构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增强碳排放数据可靠性。  相似文献   

5.
依据温室气体排放凭证种类的不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可分为碳排放配额和碳排放核证减排量两种。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日益活跃,以及交易机制的不断完善,不同产品价格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也日趋紧密。如何认识并利用产品价格的关联关系,对于及时掌握碳市场的价格信号,依据不同阶段合理选择交易产品的类型,稳定和调控市场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选取碳排放配额和碳排放核证减排量两种商品的现货价格以及期货价格作为研究对象,通过自回归模型和脉冲响应函数来分析比较上述商品价格之间的影响关系。研究结果发现,碳排放配额的价格在市场上处于主导作用,对碳排放核证减排量价格有引导作用,碳排放核证减排量的现货价格对碳排放配额的现货价格也具有较大的拉动作用,不同阶段的碳排放配额期货价格对碳排放配额现货价格的冲击作用存在差异。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在未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应重视碳排放配额现货价格,注重发挥不同的碳排放权产品在价格管理方面的作用,逐步形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内不同产品价格间相互促进的良性发展机制。  相似文献   

6.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合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背景下,各国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越来越关注,由此产生了诸多能源和气候政策。然而,这些政策之间的相互作用是高度不确定的,既有可能相互补充和加强,也有可能相互干扰甚至破坏各自的目标,因此亟需引起学者们关注。在大多数情况下,气候政策与能源政策并非完全冲突、重叠,也不是互相加强,而是介于两者之间;基于此,不同的气候与能源政策具有并存的合理性。本文对近年来国外相关研究进行文献梳理,尤其关注碳排放交易体系与能源政策的相互作用。本文从两个气候与能源政策的相互作用着手,主要分析碳排放交易体系与碳税/能源税、碳排放交易体系与能源补贴、碳排放交易体系与可交易绿色证书/可交易白色证书之间的相互作用,随后拓展到多个气候与能源政策相互作用。最后,本文对已有研究进行评述,并指出未来有待解决的问题:大部分定量研究主要关注某个国家或区域的电力部门而忽略了碳排放交易体系所涵盖的其他部门;一些研究主要采用静态模型,忽略了最优化模型的动态路径,即没有考虑经济增长、配额需求模式、碳价格波动、配额的储存等因素;大多数气候与能源相互作用的研究中,并没有将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具体政策设计考虑在内。  相似文献   

7.
驱动管理对象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一项重要功能。基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减排机理和倍差法原理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减排有效性评价方法,通过碳排放权配额总量松弛度计算、管理对象分别在对照期和实验期的相对减排率测算比较,建立起机制减排有效性充分必要条件的判断矩阵,对我国7个碳交易试点机制进行减排有效性的评价和分析,提炼出影响碳交易机制减排有效性的要素,为国家碳交易机制运行提供参考。研究表明:在管理对象具有减排潜力的情况下,如果配额总量供给低于碳排放需求,碳交易机制能有效地发挥促进减排的作用;当管理对象处于边际减排效应递减阶段时,配额总量的松紧程度对碳交易机制的减排有效性影响不大;碳交易机制所处经济体的整体碳排放水平和经济结构变化程度对减排有效性具有较大的影响。影响碳交易机制减排有效性有4个关键要素:碳交易机制管理对象的减排潜力大小、配额总量松紧度、碳价水平和经济波动幅度。建议:(1)优先选择减排潜力大的企业进入碳交易机制,对行业的减排潜力进行预评估,根据减排潜力大小设置合理的配额总量;(2)对配额总量设定采取定期评估与调整机制;(3)运用财政或金融手段将碳价维持在合理的价格水平区间内,使其发挥刺激企业采取主动减排行动;(4)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环境状态对碳交易机制的部分要素进行因地制宜的调整,以增强碳交易机制的减排有效性。  相似文献   

8.
个人碳排放交易是一种将碳排放权分配给个人的总量交易政策工具。不同于上游的总量交易以及碳税等政策工具,个人碳排放交易因其能够推动个人直接参与碳减排而受到关注。鉴于碳排放总量覆盖范围、碳排放权分配以及清缴方式的差异,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个人碳排放交易方案。个人碳排放交易在政策公平、效率和效果方面有不同表现,而不同的个人碳排放交易方案在上述三方面也有很大差异。一般认为,基于人均排放进行配额分配的个人碳排放交易,更能体现个人在碳排放权方面的平等性。另一方面,研究发现,即使考虑不确定性,个人碳排放交易系统的建立和运行成本远高于上游的总量交易系统。如果仅仅考虑减排本身的收益,可能不足以覆盖其成本。因此,个人碳排放交易激励公众参与减排行动所能带来的其他政策效果的探索和评估就显得非常重要。但是,通过对个人碳排放交易执行方式的细致研究发现,个人碳排放交易并不必然激励公众直接参与减排,公众的参与是与方案的具体设计直接相关的。因此,更为具体的方案设计,包括考虑各种市场主体潜在反应基础上的政策设计是未来个人碳排放交易系统评估的研究基础。而政策设计需要在激励公众参与和成本控制、效率与公平间不断权衡。此外,对于个人碳排放交易系统的成本边界的设定、对不同个人碳排放交易方案累退性的比较、对个人碳排放交易方案与其他能源或环境政策交叉性的评价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9.
市场导向的流域生态补偿措施是政府补偿机制下的对流域水资源进行生态补偿的重要措施,市场导向的补偿措施之一是构建基于水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体系,目前这一体系的理论构架尚未建立。本文尝试通过借鉴碳排放交易体系来构建流域内水排污权交易市场,探讨对中国现阶段以政府补偿为主要内容的流域生态补偿进行补充。本文在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三阶段改革内容基础上,结合水污染排放特征,构建了流域内水排污权交易市场,并通过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模型,基于考察流域内上、下游排污企业进行水排污权交易的内在动因,从理论层面分析水排污权交易市场运行机制。研究表明,水排污权交易市场同样可采用"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其基本要素包括水污染排放上限、覆盖范围、配额分配方式、交易保障体系、法律基础等;水排污权交易市场是对现有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补充,形成了"政府宏观调控为主导、市场机制有效补充"的协同模式;上游地区企业获得的生态补偿主要源于分配得到的水排污权,市场机制能够激励上游地区污染减排。最后,本文提出水排污权交易市场体系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推进:制定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界定排放权的所有权和可交易性质;水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定位仅是对现有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补充,决不能忽视政府补偿在生态补偿中的主导作用;水排污权交易不局限于某个地区内部,而应该分流域建立水排污权交易,从而实现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需兼顾补偿与惩罚机制,通过制度设计激励污染减排。  相似文献   

10.
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不仅是当前国际应对气候变化体系当中的重要环节,还是保障我国顺利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本文在对国际现有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标准及其基本框架分析的基础上,识别了我国进行企业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未来我国强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政策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1.
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不仅是当前国际应对气候变化体系当中的重要环节,还是保障我国顺利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本文在对国际现有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标准及其基本框架分析的基础上,识别了我国进行企业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未来我国强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政策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2.
中国已于2017年启动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统一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实体法律制度也将随之出台。目前,中国已经提交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不过,不论是从送审稿的罚则设定还是从试点省市的地方法规中,由于惩罚力度受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限制,对惩罚数额的确定、惩罚方式都未作明确规定,这将赋予执法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滋生权力寻租与腐败等现象。基于此,本文采用法律经济学中卡洛尔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从惩罚严厉性成本与收益有效性组合的全新视角,构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未达履约目标的惩罚阈值分析框架。同时,运用国别法律的对比分析法,提出制定处罚条例的合理建议。为此,建议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在惩罚制度设计中:第一,应当明确惩罚数额的具体确定标准,惩罚性倍数的确定应依据企业超额排放的数额、监管机构的抽查密度、监管机构对企业超额排放的反应强度而定,同时也与控排企业历史年度履约率有直接关系。在确定惩罚倍数的适用与惩罚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过往排放量和该控排企业的历史履约率等因素。第二,在惩罚方式上,推行组合惩罚模式,将金钱惩罚与信用记录、财政补助以及业务受限、资格准入等方面结合起来,形成"行为罚则+资格罚则"的组合惩罚模式。第三,制定分级累进惩罚的制度。第四,将罚则与政府扶持政策相结合,具体可以通过投资、税收以及信贷规模等方面提供政策上的帮助,将"信用管理"与"扶持政策"有机结合,进而达到"梯度处罚,促进履约,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目标,最终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统一提供制度保证。  相似文献   

13.
对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TS)的政策效果进行及时和科学的评估,有助于政策制定者改善体系设计,从而确保ETS政策目标的实现。目前有大量的实证研究评估了国内外ETS的政策效果,但是几乎没有文章对这些研究所采用的方法进行系统的总结和分析。本文通过梳理针对ETS的碳减排效果、对低碳技术创新的影响、对经济产出和竞争力的影响、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以及对协同减少大气污染物的影响等五个方面的实证研究,系统总结分析了这些研究所采用的方法。目前,相关研究所采用的定量分析方法包括双重差分法、匹配倍差法、三重差分法等,定性研究的方法包括问卷调研、访谈、案例分析等。本文对这些方法进行总结和对比分析,指出其优势、不足以及存在的挑战,最后指出了对我国试点ETS的政策效果进行评估所面临的困难,包括数据难以获取、评估方法的应用需要改进、事后评估研究的体量不足等,进而对ETS的主管部门、企业和研究者等各方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为更好地评估试点ETS和即将正式运行的全国ETS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4.
碳排放交易机制作为国家实现“双碳”目标的核心政策工具,其减污降碳的政策效应引起广泛关注。文章将二氧化碳减排与环境污染治理纳入同一研究框架,基于2010—2019年中国30省份面板数据,以碳排放交易机制为政策背景,采用改进熵权-TOPSIS模型计算环境污染指数测度当地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程度,以碳排放量与环境污染指数的交乘项表征减污降碳水平,运用双重差分模型与合成控制法实证检验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减污降碳效应。研究结果发现:①与非试点省份相比,从政策的平均处理效应来看,碳排放交易机制降低了试点省份二氧化碳和环境污染物的排放,在加入相关控制变量后,试点省份的减污降碳水平提升了16%。从试点个体的政策效应来看,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表现较优即碳污排放呈显著下降趋势,广东表现次之,而湖北表现较差。②作用机制分析和异质性检验发现,碳排放交易机制通过能源消耗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水平的提升,同时,减污降碳水平呈现区域异质性,东部和西部地区表现最优,中部地区表现不佳。③进一步,以灰色关联模型探究各省份碳排放与环境污染物的减污降碳水平协同减排潜力,计算结果发现,上海、广东、广西、贵州、新疆等5个省份的平均关联度值大于其他省份,呈现较高的减污降碳潜力。因此,要加快推进并完善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发挥市场激励型的碳排放交易政策对二氧化碳排放和环境污染物的协同减排作用,通过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和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型升级、制定区域差异化的减污降碳政策,加快实现碳排放交易政策的协同效应。  相似文献   

15.
碳排放权交易政策是当前我国实现低碳经济转型的重要举措。以中国30个省级单位2007~2016年的面板数据为研究对象,从建设用地碳排放强度省际差异视角出发,运用双重差分法探究碳排放权交易政策有效性,并对该政策的作用机制进行分析。结果表明:(1)试点区与非试点区建设用地碳排放强度均值有相同的变化趋势,但试点区的碳排放强度值总体呈下降趋势,非试点区则略有上升,说明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的实施效果优于强制性减排政策;(2)双重差分法结果证实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碳排放权交易政策显著降低了建设用地碳排放强度,且地均GDP、能源强度和工业结构等控制变量对建设用地碳排放强度有显著的促进作用;(3)进一步对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的作用机制检验发现,碳排放权交易政策通过对能源强度的相对下降,最终起到抑制建设用地碳排放强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作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政策手段,碳排放权交易在实现碳减排目标的同时,也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起到了促进作用。通过匹配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重点控排企业数据与2010—2019年上市公司专利数据,首先运用多期PSM-DID方法实证检验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并采用全样本多期DID、反事实、安慰剂、改变时间窗宽、Tobit模型等方法检验结论的稳健性。然后手工搜集试点地区重点控排企业具体的配额分配方法数据,并基于企业层面的配额分配方法考察不同的配额分配方法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最后,将企业按早期绿色创新水平和规模大小分组,检验配额分配方法对不同组别企业绿色创新活动激励的异质性。实证结果显示:(1)碳排放权交易可以显著促进企业绿色创新。(2)基准法相对于历史法,对企业绿色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更强。(3)历史法会削弱早期绿色创新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绿色创新的动力,产生"鞭打快牛"的效应;而基准法则更有利于激励早期绿色创新积累较多的企业从事绿色创新活动,产生"激励先进"的效应。基准法分配还更有利于激励规模较大企业的绿色创新活动。研究表明,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绿色创新的激励效果受其核心制度设计——配额分配方法的影响,且对于不同特征的企业而言,其受到的影响存在异质性。基于此,应充分结合各行业、企业特征,权衡不同配额分配方法的优势与短板,建立科学合理、奖惩分明、兼具公平与效率的配额分配制度,强化对企业绿色创新的激励,进而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7.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之一,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减排压力。为了实现"十二五"规划的减排目标,我国积极探索建立排放权交易体系市场机制实现碳减排的有效方法。截至目前,7个省市的试点碳市场工作均已启动。本文详细分析了碳市场机制中免费配额发放的范围和比例对主要工业部门的影响。以我国工业部门2010年的产值、增加值、利润总额、进口额、出口额和二氧化碳排放量数据为基础,分别测算了各工业行业的经济指标和贸易指标,对免费配额发放政策之于各工业行业的影响进行了量化分析。研究发现工业二氧化碳排放在行业层面存在明显的集聚现象,指标测算结果显示免费配额发放政策对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和橡胶制造业等13个部门有显著影响,而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和石油加工及炼焦业等传统高耗能、高排放部门则因贸易指标较低而未入选。基于本文的研究,建议全国碳市场须合理设置免费配额政策适用范围及免费配额比例调整路线图,并尽快在更细致的行业层面开展工业部门受碳市场影响程度的评估研究。  相似文献   

18.
区域碳排放权价格的差异制约了中国全国性碳市场的建立,亟需寻求价格调控方式。本文通过Phillips and Sul模型分析了北京、深圳、上海等碳排放权价格收敛性,结果显示单纯市场作用无法形成统一价格,进而运用状态空间方法构建时变参变量模型,从能源价格、经济发展和政策制度等角度,分析了碳排放权价格差异的影响因素组成结构,提出了价格调控机制。认为降低焦炭价格、减缓经济发展速度、提升交易市场活跃程度以及加大违约处罚力度,是缩小中国区域碳排放权价格差异,形成统一价格的有效调控方式,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提供了决策支持。  相似文献   

19.
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碳交易的市场化在当前面临较多的瓶颈约束和政策风险。基于对我国碳交易发展基本态势和制约因素的考察,分析了碳交易标的的法律属性、交易环节,以及构建碳交易法律促导机制的价值和作用,揭示碳交易市场运行机制与碳交易法律促导机制的内在统一性;指出:顺应我国节能减排政策与策略实施对碳交易市场化的法律需求,发挥法律在碳交易市场创建、交易规则形成、市场规模扩张、交易平台构建、交易形式创新等方面的制度优势,是构建我国碳交易促导的法律机制、突破碳交易市场化瓶颈约束和降低政策风险的有效途径。在此基础上,提出迎合碳减排交易机制对市场创造、技术保障、物质保障、制度保障、配额登记与交易注册平台建设和碳权保护的立法需求,构建我国促进和引导碳交易市场化发展的法律机制的建议和思考。  相似文献   

20.
2015年9月《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宣布中国将于2017年启动全国性碳排放交易体系以来,中国碳市场的筹建及7大试点的运行备受国内外媒体和学术界的关注。相关预测显示,中国碳市场届时将一举超过目前全球最大的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成为世界第一大碳交易市场,但由于7个试点运行时间较短、试点地区重视程度以及建设侧重点不统一等原因,目前中国碳市场存在着监管机构职责不清、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政策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本研究从监管机构、监管政策、技术支持平台、监管内容等方面梳理和分析了中国7个试点碳市场的监管体系,并将其与EU ETS、RGGI等国际上发展较为成熟的碳市场监管体系进行了对比分析后发现:1在监管手段方面,EU ETS与RGGI均侧重于依靠法律手段,而中国碳市场的监管手段则主要以地方性规范文件为主;2在监管机构职能方面,EU ETS的二级管理体系有效划分了监管范畴,保证了各级监管力度。RGGI的第三方独立监管模式则很好的保证了监管的公平性,充分发挥了碳市场事中监管作用,而中国碳市场则主要依赖于地方发改委来进行监管,存在职责划分不明晰等问题;3在监管重心方面,EU ETS侧重于对市场运行中的操作性风险和交易性风险进行防范,RGGI则更加关注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而中国碳市场目前主要针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进行了防范。由此对中国即将建立的全国性碳市场监管机制设计提出了如下建议:1提高碳市场立法效力,完善监管政策体系;2平衡监管权力,成立专职监管机构;3加强过程监管,完善电子平台安全建设;4加大碳市场信息披露力度,鼓励公众及行业协会参与,形成外部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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