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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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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习近平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宗旨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文共七章。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3.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习近平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4.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习近平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5.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习近平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6.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习近平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7.
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并以国家主席令第4号公布,该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立法背景 特种设备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备、设施,在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被广泛使用.特种设备数量多、分布广,一般在高温、高压、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因此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不落实,容易导致爆炸、坠落等生产和公共安全事故,严重危害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甚至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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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迅猛发展.交通安全形势严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的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的基本原则是:右侧通行、各行其道.遵守信号、优先通行。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挂图  相似文献   

10.
这是全国人大代表仇小乐同志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联合其他代表,提出的一份“关于加快制订《斗寺种设备安全法》的建议”案;国内一些媒体首次作了适时公开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的注意;本刊为了进一步宣传和推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发展,特在本杂志上全文发表,以便让广大读者深入了解议案内容和积极参与推动这项工作的发展。仇代表以极大的热情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十、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连续多次提出这样的议案,本次大会上提出的议案更为详细和完整,更能反映社会现实情况。 仇小乐同志现为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政协副主席、民建湖北省委主委、社会主义学院院长、高级工程师。  相似文献   

11.
《安全与健康》2007,(12):8-15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公告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己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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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2002,(5)
本片由直接参加《安全生产法》起草和审查、修改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卞耀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李适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闪淳昌亲自主讲。☆关于《安全生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卞耀武主讲(一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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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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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2014,(2):62-66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相似文献   

17.
晓讷 《劳动保护》2002,(6):14-16
今年,在安全生产领域,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件大事就是即将出台的<安全生产法>的进展情况.去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地、各部门、有关院校、科研机构及部分企业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了有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就草案有关问题邀请北京市部分企业负责人座谈,并到广东进行了调查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后,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提交了"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听取意见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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