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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为了强化环境管理,有效地促进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越来越注重并逐渐扩大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与此相适应,就势必存在着不服这种处罚决定的申诉,为了保障环境管理相对人(被  相似文献   

2.
环保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以下简称环境管理部门),在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常要求环境管理相对人(简称相对人)履行某些环境法律义务,或是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环境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对人行政处罚。在执行中,相对人如出现不履行法律义务或处罚决定内容,而环境管理部门的处理职权无法有效行使时,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予以实现。由于法律规定环境管理部门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因此,环境管理部门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迫使相对人履行应尽义务,以维护环境行政管理职能的严肃性、权威性,保障环境行政…  相似文献   

3.
自由裁量仅是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所不可缺少的一项自由权。如:当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某一环境违法行为需要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罚到什么程度时,如果没有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就很难保证行政处罚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诚然,如果行政机关滥用这种自由权会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这种自由权,不能根据复杂多变的情势灵活而适当地执法,则行政机关就会变成一部被动的、四化的机器,不仅会损害行政效率,而且会影响法律的公平和公正。这个问题在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执法中…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本条款有两层意思,一是对造成事故的单位的处罚;二是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的处罚。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一般对造成事故的单位的处罚较正常,而对责任者的处分甚少。这种“肇事者无忧现象”在基层相当普遍。一、现象案例一:某黄磷厂循环水外溢,使下游沿河数百名群众饮用  相似文献   

5.
在环境保护法的实践中,追究违法者行为的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是我国环境保护的—种法律制度。可是,到目前为止,在实践中对这项法律制度还没有很好认识和执行,使得某些目无法纪、严重破坏环境的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这种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对于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极为不利。本文仅就违反环境法的法律责任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追究环境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理由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仅仅是由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和任务所决定,而且还在于这种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其严重危害性。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引起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危  相似文献   

6.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环境保护走向法制化已成为必然。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作为环境管理的一种手段.目前正逐步得到加强,它的主体是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基本原则是以违法事实为依据.以环保法律为准绳。先调查取证,后作出处罚。环境管理部门或环境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依法讨政时,如果不能正确使用自由我最权,量罚有失公正或不当,不但会影响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环境纠纷和争议,而且还会直接影响环保执法机关的威信。因此,处罚的正确裁量.对于环境执法来说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环境执法的效果和管理水平…  相似文献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有关违反环保法规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在执行过程中,环保执法部门如果处理职权不能有效地行使时,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予以实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笔者结合实践,认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严格把住三关:一、把住环境事实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某些具体环境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申请复议或起诉的起因。…  相似文献   

8.
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其中包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6部环境资源法律和其他法律中的相关条款、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但是,我国的法治建设,远远不能适应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  相似文献   

9.
关于实行环境开发许可证制度的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目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设想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管理的过程中,实行环境开发许可证制度,作为全面、严格、灵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一种重要手段。环境开发许可证是环保部门根据环境法规的要求向某一建设项目提出保护环境的要求,而建设部门或建设单位则根据这些要求及该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向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带有协议或保证性质的承诺,也是双方对照执行和监督检查的并带有一定法律效应的依据。  相似文献   

10.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已经在环境执法中显示了巨大的威慑力,但"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模式不符合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在违法行为"先轻后重"或者"先重后轻"的情形下,都可能造成"过罚不当"的问题。对于初始违法情节类似,但复查时违法情节大相径庭的不同违法者,会出现"不同情节相同处罚"的不公平情形。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对于"先重后轻"的违法行为,可以考虑在违法者的改正行为已经取得显著成效的情形下不予按日连续处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将该已经显著减轻的违法排污行为视为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于"先轻后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在进行按日连续处罚时,视具体违法情节动用限产停产、查封扣押或者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理想状态下,应当摒弃"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计罚的规定,改为数据值式的按日计罚,即规定"……拒不改正的,处每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更好地实现"过罚相当"。为了避免持续性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更大的损害,按日计罚的最长期限不宜超过三十日。违法者超过三十日仍然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责令限产停产、查封扣押或责令关闭等措施。  相似文献   

11.
2016年9月30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新条例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从城镇扩展到农村地区,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2001年颁布施行的《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这部将于今年12月1日施行的新条例覆盖更全面、条款更完善、处罚力度更大,是一部真正武装到"牙齿"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这次法规升级版的出台实施,为保护全省人民"大水缸"的安全加了道"安全阀"。  相似文献   

12.
现场检查制度是一项被《环境保护法》确认了的法律制度。目的是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或依法具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深入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对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现场检查同监督管理有着密切的联系。监督管理是环境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能,而实施现场检查制度则是环境保护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在环境监督管理实践中一直发挥着积极  相似文献   

13.
环境保护法中的行政赔偿,即环境行政赌偿,是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实行这一制度,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促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下统称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一、环境行政赔偿的概念和作用  相似文献   

14.
正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经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属实的,根据举报的内容和性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网络、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对及时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适当提高奖励金额。环保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并报销其领取奖金的一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对违法行为的罚款规定,没有具体罚款标准和实施细则,因此随意性大,在执罚实践中遇到不少问题。为此,我们对违反“三同时”规定、“三废”排放、污染事故、噪声损害等违法行为,实行罚款的具体办法以及执罚程序进行了初步探讨。一、罚款标准的探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实施罚款处罚时如何“量罚”,实质上就是对那些违法行为该强制行为人(法人、自然人)支付多少“金钱”作出判断。如果这种方法由特定的机构颁布或统一掌握使用,就成为“量罚标准”。由于它的使用,关系到社会和被罚者的经济活动,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法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对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的处理,上述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居间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该承认这些法律规定,对污染事故、纠纷的处理曾经和正在起着很多积极的作用。但在工作实践中,涉及到有关举报责任、调处地位、制裁力度等方面的情况时,往往显得不够完善,或者说是不够清晰,不够明确。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举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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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相似文献   

18.
《中国环保产业》2001,(3):45-45
为实现江苏省跨世纪发展目标创造良好的环境,进一步加大对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贯彻执行,江苏省纪委、监察厅、环境保护厅于 2000年 10月 11日联合向各市纪委、监察局、环境保护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环保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按照各自职能范围,认真依…  相似文献   

19.
罚款是我国环境法中运用最为广泛的制裁方式,它对制止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起了较好的作用。然而,在环境管理工作中,笔者深感罚款的适用、权限、原则和数额的确定亟待研究解决。一、罚款的适用环境法中的罚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对违反环境法但尚不够给予刑事、民事处分的违法者,强制其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量金额的处罚。它与环境法制裁中法院强制缴纳一定数量金额的罚金、赔偿损失是不同的。罚金是刑罚方法,适用于严重污染、破坏环境而触犯刑律的人;赔偿损失是民事制裁方法,适用于因  相似文献   

20.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发展起来的,现已成为我国环境管理中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一项重要制度,1979年被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列为一项正式的法律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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