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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唐某于2006年8月2日投诉某托运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没有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受理后,经查,唐某反映情况属实。遂于10月份作出了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937元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依法送达了托运公司。监察支队又电话通知了唐某,告知其去单位领加班工资,并缴纳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10月17日,支队向唐某送达了查处结果告知书。唐某坚持要一份行政处理决定书,支队没有提供。唐某则以此认为监察支队行政不作为,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