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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环境保护》2003,25(4):39-39
关于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经研究 ,日前做出解释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与“排污费”是两种费用 ,以是否超过排放标准为界区分 ,二者只能收一种。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 ,缴纳污水处理费用 ,不再缴纳排污费。”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原国家环保局 1997- 0 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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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32条规定,对造成污染的单位,由环保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国务院关于《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排污单位要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规定,造成污染的单位要向受损失的单位“赔偿损失”,有关污染方面的纠纷“由环保部门处理”,当事人如果对处理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新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第36条)。以上这些规定可以归纳为三点: 1.造成污染的单位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2.污染引起的纠纷由环保部门处理; 3.污染纠纷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或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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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水费的征收是国家《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规定的具体体现。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改善水体环境。根据这个精神,我们杭州市结合本地区排污费水体环境受污染的具体情况,明确规定了环保征收排污费后要上缴财政统一管理,并专款用于因排放污水引起的死鱼、饮用水水源污染等损失性补偿以及城市水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实践证明,这项措施对控制污水排放,改善水体环境,提高城市综合治理的能力都起了很好的作用。几年来我们除了对市区的中河、东河、新开河、贴沙河环境用水工程和截污工程这一工作给予支持和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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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去年 ,我们村附近新建了一家糖厂 ,经常排放废水、废气污染农田 ,造成粮食减产。我们与厂方交涉 ,要求赔偿损失 ,可厂方说 ,他们也不是故意的 ,再说 ,已经向环保部门交纳了排污费 ,所以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 ,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宁夏石咀山市 :刘农刘农同志 :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4条规定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 41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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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8条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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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达标排放生产废水 ,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常排放污染物 ,含有污染物的污水流入鱼塘后 ,造成塘鱼大量死亡。这种未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知道 ,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一般民事法律责任的要件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4 1条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在这里 ,并未规定加害人只有从事了违法的行为 ,才承担赔偿责任 ,而只规定 ,引起污染危害的 ,不论其排污是合法还是非法 ,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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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 《新疆环境保护》2000,22(2):84
关于如何确认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罚款数额权限的问题 ,日前 ,国家环保总局作出解释 ,全文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分别规定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规定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 1 999年 8月 6日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7号 )。该办法第十七条对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实施罚款处罚的权限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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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环境》1992,(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湟水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湟水干流、支流及流域内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规划,分期治理,分级负责,分段管理。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湟水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水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搞好老污染源治理,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第五条湟水流域的排污单位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治理措施,排放各种有害物质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和标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有权对污染损害湟水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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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请求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双轨”制度,以及免予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条件。对一条法律规定,特别是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的行政处理形式和性质,近年来法学界和环保工作者都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等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深刻的探讨。《中国环境报》第三版“法制园地”栏目和《中国环境管理》杂志等专业报刊都专门刊登了大量意见不同的文章。同时,这条法律在各地环保部门执法和人民法院审判的实践工作中也存在着较大的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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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环境保护》2003,25(4):50-50
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是否属于污染物处理设施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经研究 ,现做出解释 ,全文如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3号 )第四条规定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套的工程、设备、装备和监测手段 ,各项生态保护设施。”另据《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 0 0 0 - 0 2 -2 2印发 ,环发 [2 0 0 0 ]38号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试行 )》第一部分第三条的规定 ,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