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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效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伴生的多种类型生态环境风险,是保障可燃冰产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本文的主要目的即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规定的多元共治的环境法治理念和制度框架下,研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理论基础、现实必要性及其制度路径。文章主要运用类型化方法来梳理与归纳海底可燃冰开发引致环境风险的具体类型;运用理论分析与价值分析方法,论证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必要性;运用法教义学分析、比较分析与系统分析方法,检视与剖析我国传统行政管制模式下的制度体系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绩效与利弊,归纳与展开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制度路径。本文的基本结论是,传统环境管制模式难以有效治理海底可燃冰开发引致的新型环境风险,当前我国所创新的环境多元共治模式,可以矫正政府单维管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缺陷、弥补"监管之法"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疏漏、克服单一行政命令方式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困境,系统构建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治理体系。在完善行政监管和推进私人治理两个层面对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建议。在完善行政监管层面,我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经过拓展解释适用,仍然因为规制路径的间接性、零散性而产生内生弊端,亟待专门立法;在推进私人治理层面,多元共治机制分为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与诉讼机制,应重视通过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可燃冰行业协会与私人等多元主体采取多元参与和私益诉讼方式,以发挥其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综合效用。  相似文献   

2.
作为现代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重要方向,协商共治强调民主真实性、主体多元性及决策合法性等价值理念,在仅仅依靠政府管制的方式难以解决纷繁复杂的环境问题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协商共治理念融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契合"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定位,旨在构建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共担治理责任的大环保格局。作为善治的路径选择,协商共治理论框架包括主体多元性、客体确定性和权力多向性三个方面,旨在解决"谁来治理""治理什么"及"怎么治理"的问题。应用上述分析框架,审视制约长江流域治理有效性的瓶颈如下:客体层面的"边界失效"和"信息不对称"、主体层面"缺乏多元性"及权力层面的"运行单向性"。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基于环境管理"大部制"改革的要求,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建设推行协商共治模式势在必行。具体而言,制定《长江保护法》进行流域统一和专门立法,为多元共治的大环保格局提供法律保障,旨在以良法促善治;改革长江水利委员会为综合性管理机构,协调好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河长的关系,重塑以流域为核心的管理体制,旨在提供体制保障;借助自愿环境协议推动企业自治,辅之以信息充分披露,并提供经济激励手段促进企业自愿参与,旨在实现政企共担责任;明确社会公众参与的权利义务,注重培育环保组织以保证公众参与的组织性及有效性,实现流域治理过程的全景式监督,旨在实现决策民主;最终打造"绿色升级版"的长江经济带,实现主体共存、生态共享及利益共荣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3.
当前,我国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实现农村环境的有效治理,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无论学者如何强调PPP模式的意义、如何强调社会公众以及社会组织的作用,研究最后基本都会指向政府责任。本论文的创新之处就在于重新强调农村环境治理中的政府责任,特别是将其置于元治理视域下进行论析。元治理即治理的治理,元治理并不排斥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但更加重视和强调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根据元治理理论,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责任可以界定为:农村环境治理成本的承担者和多元治理体系的构建者,PPP模式的设计和监督者,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支持者和农民参与治理的引导者。当前,农村环境治理中政府责任担当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政府农村环境治理投入不足和治理体系不完善、PPP模式中政府监督责任弱化、对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支持不足以及对农民参与治理的引导不够。元治理视域下农村环境治理中政府责任的实现,不仅需要政府承担起最主要治理主体责任,而且需要政府积极引领其他主体参与到农村环境治理中来,形成治理合力。具体而言,应以财政投入增加和多元治理体系构建实现政府最主要主体责任,同时,政府应以监督责任强化为重点保障PPP模式实施,以发展能力提升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以环境意识和制度信任水平提高等引导农民参与。  相似文献   

4.
法律政策文本是国家治理目标、价值、内容和影响的集中体现,其中,工具-过程-主体是三个重要的变量。湿地在中国具有独特的生态价值和生态地位,现有研究尚未对湿地法律政策文本和工具做出全面、立体和深入的研究。因此,该研究借助法律政策文本的内容分析和Nvivo12研究工具,构建“工具-过程-主体”三维框架模型,对国家层面颁布施行的100个湿地保护法律政策文本进行计量分析。研究发现,中国湿地法律政策经历了启蒙、发展可持续、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发展全面展开四个变迁阶段。根据三维框架和历时性分析得出,中国湿地法律政策呈现的稳定的知识结构在于:工具选择与多元共治模式均表现出依赖政府主导的特征,整体呈现出对更深层次的矛盾关注不足、湿地系统治理监管的全局性不够等问题。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国湿地保护实践和制度嵌入理论,提出了湿地保护工具策略组合和治理结构改善建议:(1)遵循湿地法律政策演变规律,通过推进自然资源确权、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和细化绿色金融工具制度设计,进一步优化湿地绿色发展市场机制;(2)均衡湿地工具使用,在坚持命令控制型工具主导的前提下,注重新型经济激励工具和社区共建型公众参与工具的运用,迈向多方...  相似文献   

5.
目前中国生态补偿实践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部分领域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其法理研究比较薄弱,主要表现为对政策和法律层面运行逻辑的混淆,公法原理与私法原理的杂糅。生态补偿政策与法律均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本文基于这一思路分析了政策和法律视角的生态补偿制度现状与原理,并以公法和私法原理解释其制度逻辑,从而探寻法理基础。生态补偿政策的异化根源于传统国家治理体制,目前以“项目制”行政拨款和治理方式为基础,地方将中央拨付的补偿资金用于环境治理后收到环境保护实效的同时,消解了中央拨付资金的意图。在法律层面,生态补偿并未产生规制行政权力以及调节私人利益的制度效果,导致法律调节长期被政策所主导,处于“失语”状态。生态补偿的法理探讨应当区分公法规制与私法调节的范围,在公法层面确定规制行政权力的基本理念,拓展行政补偿的理念与实体制度范围,并将其应用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中;私法层面,应当在遵守公法设立的管制性规范的前提下,承认一定良好程度的生态环境的经济价值和可交易性,进一步发掘合同法、物权法以调节个体环境利益的制度空间。在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方面,政策层面的生态补偿应在明确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掘地方或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空间,法律层面应以立法为核心,行政补偿进一步精细化,私法相关制度应体现“绿色”理念。政策与法律双重维度的生态补偿制度各自发挥功能,避免出现互相交织的局面,同时也为正在推进的《生态补偿条例》的制定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6.
目前中国生态补偿实践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部分领域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其法理研究比较薄弱,主要表现为对政策和法律层面运行逻辑的混淆,公法原理与私法原理的杂糅。生态补偿政策与法律均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本文基于这一思路分析了政策和法律视角的生态补偿制度现状与原理,并以公法和私法原理解释其制度逻辑,从而探寻法理基础。生态补偿政策的异化根源于传统国家治理体制,目前以"项目制"行政拨款和治理方式为基础,地方将中央拨付的补偿资金用于环境治理后收到环境保护实效的同时,消解了中央拨付资金的意图。在法律层面,生态补偿并未产生规制行政权力以及调节私人利益的制度效果,导致法律调节长期被政策所主导,处于"失语"状态。生态补偿的法理探讨应当区分公法规制与私法调节的范围,在公法层面确定规制行政权力的基本理念,拓展行政补偿的理念与实体制度范围,并将其应用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中;私法层面,应当在遵守公法设立的管制性规范的前提下,承认一定良好程度的生态环境的经济价值和可交易性,进一步发掘合同法、物权法以调节个体环境利益的制度空间。在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方面,政策层面的生态补偿应在明确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掘地方或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空间,法律层面应以立法为核心,行政补偿进一步精细化,私法相关制度应体现"绿色"理念。政策与法律双重维度的生态补偿制度各自发挥功能,避免出现互相交织的局面,同时也为正在推进的《生态补偿条例》的制定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7.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我国环境政策系统中首次提出了"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我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前所未有的理念与制度创新,其背后的政策选择与价值判断是要求环境污染治理的理念与路径从管制模式向互动模式的转换。本文的主要目的即在研究管制模式向互动模式转变的背景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理论基础、现实必要性及其制度路径。文章主要运用理论分析、规范分析、比较分析与价值判断的方法,辨析管制模式与互动模式下环境污染治理理念与路径的差异,归纳当前管制模式下环境污染治理制度的内生缺陷,证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必要性。本文的基本结论是,在管制模式下以行政赋权、"命令—服从"为特征的环境污染防治制度的内在逻辑体现为,制度目标围绕环境行政管理为主线,制度类型以"命令—服从"为重心,这导致了环保目标悬置与制度异化、运动式环境执法以及执法者与污染者合谋形成法律规避等诸多弊病。管制模式下的现行环境污染防治制度缺陷之原因在于,规制机制断裂与制度抵牾、制度结构的单向性和封闭性以及闭环逻辑导致的制度僵化与规制俘虏。当前的制度现状亟待秉持互动模式为理念进行矫正。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提出的"损害担责"原则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环境代执行制度已初具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雏形,我们应当从污染防治市场制度的体系化、环境代执行制度的改进、设立清洁水和清洁空气基金和引入环境污染治理等第三方机构等几个方面构建体系完整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相似文献   

8.
消费问题:环境问题的另一种解读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通过对消费问题的理论透视,提出人类要摆脱环境问题就必须首先变革传统消费理念,消除和解脱不良消费模式。所谓消费问题乃是人类的消费行为存在问题,其最大特征就是消费大大超过了人类自身的实际需要,诸如高消费、过度消费、炫耀性消费等消费理念进入了大众的生活认知和心理层次。消费问题是环境问题的核心,受消费欲望驱使的不当消费行为,是造成资源危机和环境恶化的深层次原因。消费问题缘由于对消费者主权观片面曲解下的消费至上主义。消费者主权理论的偏颇在于其与生态伦理观是相悖的,它助长了人类对大自然的骄横,实际上是对人们贪欲的一种默许和肯定。因此,人类应当根除消费至上的价值目标,用生态文明理念引导和塑造消费行为,理性地实现自身的消费需求,这是人类解除消费问题并进而摆脱环境问题困扰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9.
针对当今社会提出的解决复杂性问题的需求,元治理理论主张简化模式和实践,以减少处理问题的复杂性,重视各种治理模式的相互协调配合;同时,要重视稳定关键角色的取向、期望以及行为准则。政府、市场、社会网络由于参与的身份和角度不同,必然会倾向于各自的偏好,但是对于环境治理这一复杂性问题,单一的治理模式均不足以解决环境问题。我国环境治理在传统模式下,政府以"统领"而非"治理"的姿态出现,各种治理模式、市场和社会网络机制无法有效运作。发展元治理理论,强化自治理,强调与政府权力相对应的责任,即政府运用手中的权力,承担起有效选择和协调各种治理模式"共振",防止治理模式之间的互相倾轧,通过保持必要的多样性增加治理的弹性以应对环境治理这个复杂系统的责任。首先,将政府定位在"同辈中的长者",意指政府的层级治理与市场治理和社会网络治理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政府不能也不可能介入环境治理的全部环节;在平等的基础上政府要起到带头作用,运用法律法规,通过强制力达成环境治理模式的共振。其次,强调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政府要加强制度建设,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促进竞争,使市场的成本-收益机制得以有效运行,以此引导资源和技术在市场中的流向。第三,政府在促进公众参与的同时要适当鉴别和明确利益相关者,避免参与对象缺乏代表性和广泛性,同时注意杜绝环境相关政策的利益集团主导以及"一言堂"现象,畅通诉求表达机制和完善矛盾化解调处机制。第四,环境治理的政策制定要科学、明确、具体、细化。  相似文献   

10.
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环境风险治理成为新课题,这是包括法律、公共机构、社会等使权力具体化的决策过程,且以整合的方式,通过广泛的行动者和利害关系人处理各种环境问题。论文认为在经济与科技理性独大和公众风险感知对专家知识提出质疑之后,信息扭曲、隐匿和程序参与及正当性不足正成为传统环境风险管制的最大挑战。制度逻辑正促使环境风险治理模式发生变革,应充分阐释环境风险治理的行政权正当性基础,基于合作国家的行政法治理念,以参与为基础的公私协力正成为环境风险治理的新模式,新模式是通过广泛的行动者与利益关系人处理环境问题的协同机制。在治理模式转型之下,通过提升国家立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政策制定能力、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社会主体参与的知识与能力等来形塑环境风险治理的结构。在制度建构上,应当反省长期以来技术与行政官僚的风险治理权威决策体系,在突破公私藩篱的基础上,推动科学民主化与扩大科学知识审查社群,以"生态现代化"为进路,就各种不同公私协力的类型来做不同的制度设计,通过风险交流与信息透明提升决策效能。其要旨在于,政府、产业和社会基于合作的参与,达成法律与政策目的。总之,在社会转型及风险多发的时代背景下,环境风险治理应当由传统的官僚、阶层、修补式、个别式、中央集权的命令控制路线,转变成强调预防、整合、参与、协商与弹性的公私协力模式。  相似文献   

11.
完善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相关的法律规范,前提是准确识别绿证的基本法律属性和制度功能。绿证代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环境、社会和其他非电能属性,由于其独立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具有稀缺性、可控性及可交易性,故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同时,绿证具有证券的衍生性、要式性及文义性特点,但在表征内容、使用范围、效力、交易范围等方面与证券具有本质差异,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证券,而仅是属于一种证券化财产。绿证的复合性、风险性和便捷性特征,决定了绿证制度具有证明履行或替代履行功能、兑现环境价值与投融资功能、引导促进绿色电力消费以及助力绿色核算的功能。绿证专门性规范文件主要是《自愿认购通知》及其附件《认购规则》,其在规范理念、制度内容及形式效力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影响了绿证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应重点围绕绿证作为证券化财产的基本法律属性,相应完善《认购规则》的理念和框架体系,并从价格机制、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限制,完善纠纷解决及申诉机制等方面规则内容;待实施条件成熟后,逐步提升立法层级与效力。尽管《民法典》《证券法》等调整私主体间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为实施绿证制度提供一定的规范基...  相似文献   

12.
规制是各学科广泛运用的概念,法学层面的规制主要关注规制主体的法律架构、规制行为的合法性、规制程序的正当性以及规制裁量权的控制等。百余年来,规制内涵经历了由直接规制到激励性规制再到规制治理的变迁,这一变迁也影响到作为社会性规制之典型场域的环境规制与环境法,学界通常将建立在上述不同规制内涵基础上的环境规制和环境法用“代”进行表征,其所折射的是不同发展阶段对环境保护目的和手段的认知差异。各代环境法之间并非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基于社会变迁对既有规制手段进行的限制、修正和完善,从而更好地实现环境规制的目标。从形式上看,中国环境规制和环境法的发展历程同样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并且也呈现出由以命令控制为主的“监管之法”向强调多元共治的“治理之法”的演进趋势,并逐渐形成了具有自身独特性的理论和制度体系。但是,当前中国环境法仍然存在一些局限,主要表现为理念上仍受还原主义法律观的支配,目的上未确立环境规制的权利保障目标,体系上难以适应风险预防和规制的要求,适用上尚未厘清各种规制工具的适用条件,内容上还需实现多元规范的协同和衔接。要发挥环境法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就需要补齐上述环境法治的短板,以整体主义法律观作为推进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通过环境权入宪入法确立环境法的权益保障目标,推动环境法由危害防止向风险预防的转身,优化各种环境规制工具的衔接适用,健全各种规范类型之间的协同机制。  相似文献   

13.
农村环境自主治理模式的研究路径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日益严峻的农村环境污染成为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新重点和难点.农村污染具有污染源小而多,污染面广两散的特点,政府的大量投入相对于广大的农村来说实在有限,需要反思当前以完全信息为基本假设、以政府为主体的农村环境治理模式.农村自主治理组织具有信息的直接性和充分性以及自发秩序的有效性等方面的优势,农村环境自主治理模式研究成为当前农村环境治理政策研究的新方向.本文以自主治理理论为基础,立足于中国农村环境治理现状,构建了农村环境自主治理模式的研究路径和框架:研究自主治理的基本条件和博弈均衡结构,对应分析我国农村环境自主治理制度的假设条件、博弈关系和政策供给;将自主治理的经济分析和治理结构相结合,在典型调研和面上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农村环境自主治理制度运行的关键因素、治理层次,以及典型模式,提出可供我国农村环境自主治理制度借鉴的框架体系;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环境的自主治理提出建议,并对土地流转制度下的农村环境自主治理模式进行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14.
传统的环境治理是过程控制型的项目治理,其结果往往是只见树木不见树林,项目达标排放结果却是区域整体污染和环境破坏加重。对此,环境治理理念应当转向以结果为导向的区域性环境治理理念。结果导向的区域环境治理具有整体观,以整个区域为治理对象,通过整体制约个体的倒逼方式确保区域整体的环保结果目标的实现,这些倒逼机制有规划环评倒逼、环境容量倒逼、环境质量倒逼和区域限批倒逼机制等。而要最终实现这些倒逼机制,必须建立区别于传统行政区域的自然区域的环境绩效考核机制。结果导向的区域环境治理对环境法律制度、环境法律责任主体、环境法调整对象等产生重要的理论影响。其在环境治理实践中具有很大的范式意义,主要表现在:环境改善期的治理,环境容量超限,特定功能区域的环境治理等。总之,这种区域性的结果导向型治理对下位区域和单个的排放企业产生终极的制约和"倒逼"作用,其最终结果是迫使区域经济发展要依据区域环境承载力"量体裁衣"。  相似文献   

15.
跨行政区划环境问题的整体性决定了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更强调增强司法协作意愿,更需要整合各区域内的资源,加强合作、综合治理;跨行政区划环境问题的交互性决定了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更强调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司法协作体系,更需要加强立法层面的协调保障与司法层面的统一协作。基于此,该研究采取法规范分析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对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规范进行分析,对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改革实践进行总结,提炼出:由特定检察机关集中管辖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将“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公益损害制度化的北京模式;省内、省际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采取上级协调协同治理与同级省际之间协商并举的青海模式。这些改革实践提供了现代化的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智慧,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成熟制度参考。与此同时,因法律规范供给不足,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设立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层级设置不清的困难;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管辖权仍具属地性,与人民法院的管辖冲突不可避免;检察机关在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缺乏强制力、行使调查取证权的相关保障不足、调查取证存有环境困境;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  相似文献   

16.
《长江保护法》已列入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并已启动了立法工作。但各方面对《长江保护法》的性质定位、价值取向、制度架构等一些关键问题还缺乏基本共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长江经济带建设需要"中医"方案的理念,《长江保护法》的制定也需要通过对涉及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各项法律制度进行"体检",发现各种"风寒"症状、找到"经脉"淤堵点、研究"脏腑"调理方,确保出台一部以中医整体观为指引、以"治未病"为价值取向的高质量法律,为实现长江经济带建设的"良法善治"提供基础。本文认为:①已有涉及长江经济带建设的立法涉及多层级、多机关、多法律关系,各种规范的出台背景、价值取向、核心内容、制度体系缺乏协同性,所导致的权利冲突是造成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恶化的制度原因,必须妥善解决。②解决现存的权利冲突,需要为长江保护专门立法,而为长江立良法的前提是确定长江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应通过法律语言的转换,具体化流域安全、流域公平、流域可持续发展的立法价值取向。③长江保护立法是在一定价值取向指引下对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等立法资源的配置过程,从立法技术和方法上,应注重优化立法资源,厘清长江保护法的基本概念,合理借鉴国外经验,明确立法技术路径;按照发展与环境综合决策原则,合理配置政府事权,建立实现"绿色发展"决策体制;建立以实现绿色发展为目标的多元共治机制,广泛鼓励公众参与。  相似文献   

17.
农村环境治理是中国当前面临的重要挑战。近年来,新型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逐渐被应用于农村环境治理领域。但是,农村环境治理具有典型的微利市场特征,且受快速城市化引发的空心化及老龄化等因素的影响,多种问题相互交织、错综复杂;而PPP模式本质上对市场机制和配套制度依赖性高,客观要求存在长期稳定的回报机制。PPP模式是否适用于农村环境治理,客观需要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基于生命周期视角,结合农村环境治理和PPP项目的特征,构建了农村环境治理的PPP模式生命周期成本的分析框架;并选择中国首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PPP项目,分别测算其生命周期综合成本及其不同情景下变动趋势。研究发现:(1)生命周期成本分析是PPP模式有效性研究的重要方法,适用于PPP项目周期较长的特征,能够避免以短期有效性代替长期有效性、以单一环节有效性代替整体有效性的问题,实现科学、全面的评价,为决策提供可靠支撑。(2)农村环境治理的微利市场特征对PPP模式的生命周期成本有效性影响较大。以全国首个农村生活垃圾处理PPP项目为例,理想状态下政府与社会资本的生命周期成本分别为660元/t和627元/t,社会资本的营利空间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3)农村环境治理PPP项目的生命周期成本变动较大,受项目设计、农村劳动力稀缺程度、快速城市化和农村空心化程度、治理政策和需求变化以及社会资本类型等诸多因素影响。(4)农村环境治理的PPP模式需要因地制宜,结合区域实际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从生命周期成本的角度进行科学合理的判断,审慎推进。这对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在激励社会资本进入、合理选择社会资本、健全谈判协商机制、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推动多元共治等方面深入制度创新,以保障项目稳定及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18.
从漠视环境污染到建设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增长与污染治理的共赢,公众对于环境生态问题的认知转变代表了国家生态文明程度的提升。将公众认知概括为两种:(1)清洁环境具有正外部性,个体无法因其社会贡献获得满意的经济回报,作为公共物品数量的接受者而导致政府是整治环境污染副产品的责任者;(2)清洁环境不再只是经济增长的副产品,个体既是环境公共物品的享用者,也是环境治理进程中的直接参与者和监督者,由公众联合提供环境公共物品,成为公共物品数量的决定者而导致合作治理是环境污染的一条有效解决之道。进而用个体偏好及效用函数的不同,来表征两种认知状态下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态度与行为差异,在可比场景中推导环境公共物品的治理均衡。结果表明:前一种公众认知状态下,环境治理效果与参与合作的公众相对规模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公众的环保认识和参与环保活动的总体水平较低,往往以环境公共物品数量接受者的身份观望,等待他人推进环境治理进程,政府此时发挥环境公共物品供给责任主体的作用,将有效提升环境治理的质量和效率。后一种公众认知状态下,环境治理效果与参与合作的公众绝对规模之间密切相关,一个适中比例的群体规模,就可以实现环境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群体规模不是制约环境治理效果的障碍,公众认知状态及环境治理的成本投入才是影响环境治理均衡的关键因素。基于此,提出加强环保相关科学知识传播,使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采取差异化的政策措施,使绿色发展投入与公众参与能力相契合;创新环境综合整治举措,使绿色发展制度体系得以健全和完善等对策建议,以期为中国实现绿色发展指明方向与路径。  相似文献   

19.
“生态银行”以特有的“分散-集中”理念、三方主体和“资源-资产-资本”三级交易流程为实现生态资源价值转化迈出创新之步,在符合保护优先原则的基础上,未超出立法边界,具备规范化的制度支撑。目前中国“生态银行”的发展总体上停留于地区之间的交流,多元化的试点运作模式致使称谓略显杂乱,依托于政策支持的试点推广方式导致其在制度与实施层面的规范性欠缺。尤其是模糊的法律定位为“生态银行”的规范化带来前提性障碍,在其影响下法律表达不清、法律依据不足、保障措施不力的三方面困境阻碍了这项有益经验的制度建构。“生态银行”不仅承载着利益衡平的使命,是在环境公平和环境效率有机结合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适宜制度,还符合环境立法体系化、精细化的阶段性要求,是以适应性立法实现环境法规范性与功能性动态平衡的理性选择。故应在正确认识“生态银行”法律属性的前提下,将“生态银行”优先纳入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归入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制度予以特色规定,作为一项制度化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与政策性绿色金融机构予以区分。在此基础上,“生态银行”的制度建构应采用“整体思路+路径展开”的方式,遵循“生态补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银行...  相似文献   

20.
黄河流域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经济地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基于黄河流域的自然生态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必须走流域协同治理之路。黄河流域协同治理面临现实挑战,现有管理体制和涉水法律,难以有效解决其面临的水资源短缺、水生态脆弱、水环境超载、水灾害严峻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等问题。建立黄河流域的协同治理体系,需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流域协同治理重要论述为指引,在治理架构上从涉水管理转向流域治理,构建主体功能与定位明确的协同治理体制;在治理模式上从科层管理转向多元共治,建立汇聚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的协同治理机制;在治理手段上从威权管制转向衡平治理,综合运用行政管控、市场调节和社会参与等多种措施。在立法保障上,应尽快制定"黄河法"以综合调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事务,修改完善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构建以"黄河法"为核心的协同治理法律体系,建立权责明晰的流域协同治理体制和各方参与的流域协同治理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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