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双碳”目标提出之后,中国流域治理目标已经从单一的适应气候变化战略转向绿色低碳发展战略,这客观上要求将“双碳”目标融入流域治理之中。在流域治理中贯彻落实“双碳”目标,首先应当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理念进行更新,贯彻“适应性管理”理念。(1)尽可能确定多技术方案并提供额外的资源保障,允许实施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技术方案和方法。(2)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设定相应的修正程序,根据行动的效果和新获取的信息等对规划进行动态调适。(3)建立多中心行动网络,给予流域内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权。其次,应当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的具体措施进行相应调试,以适应贯彻落实“双碳”目标的需要。(1)推进流域能源开发利用低碳化,有序推进化石能源高效利用、谨慎开发利用水电资源、重点发展风光能源,并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消纳制度的保障作用。(2)推进流域高耗能产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充分发挥碳排放影响评价制度、清洁生产制度以及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保障作用。(3)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充分发挥生态补偿制度的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2.
目前环境刑事司法中的生态修复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修复措施与环境刑事司法割裂、生态修复碎片化、生态修复效果不佳等问题,原因在于:缺乏贯穿环境刑事司法全程的生态修复制度对于生态修复责任的全流程约束。因此,应当构建统一的生态修复制度以期问题的克服。生态修复制度立足于司法规律与生态规律的平衡,内含三种递进逻辑:“惩罚”与“修复”的权衡是其二元价值追求,即以生态修复责任的附加补强环境刑法威慑的不足,从而实现刑事司法与生态修复的良性互动;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及时调整是对二元价值的递进实现,即以轻刑结果的激励与程序回流的威慑倒逼犯罪人积极、持续地承担生态修复义务,保证修复结果的最优化;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全流程调整是对价值的再递进,即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循环检视对生态修复过程全程跟进,实现制度的动态优化与修复措施的及时调整。生态修复制度的内在逻辑生成了制度架构,具象为整体架构中的三个主要机制:类别化机制是在环境犯罪科学分类的基础上,确定生态修复措施的着力点,实现生态修复的优化功能;预防机制着眼于生态修复责任增加犯罪人义务的法律属性,以生态修复过程的展示减少环境犯罪的发生,扩充环境法益增量;匹配机...  相似文献   

3.
分析了国内外河流保护与修复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进展,指出开展河流保护与修复工作必须首先明确河流生态修复目标。为能够实际指导河流修复和管理,生态保护目标需要量化。介绍了国外以水流情势为核心的河流生态目标量化新方法(DRIFT法),以及对河流生态保护等级的标准划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议应用“生态支持配置”概念,尽快规划我国河流生态功能分区,设定不同区位的生态保护目标和等级,确定相应的保护水平,分区、分类、分级实施河流保护与修复。  相似文献   

4.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意味着在未来中长期范围内实现减碳乃至净零碳将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点内容。中国作为全球制造业大国,制造业产业链的发展对能源具有强依赖性。研究“双碳”目标下碳税政策对中国制造业产业链的作用传导机制,探索如何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做好统筹推进碳减排和产业链发展韧性,对于统筹中国经济安全与发展、推进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和确保“双碳”工作平稳、有序、可持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文章根据2017年中国多区域投入产出表,通过基于产业链总值核算法和产业链增加值核算法两类情形下的碳税政策进行反事实分析,研究发现:中国31个省份制造业的产业链呈现显著的本地关联,表明产业链关联对于贸易成本是敏感的。而基于总值核算的碳税政策和基于增加值核算的碳税政策均会导致中国制造业产业链的波动,但基于总值核算的碳税政策对中国制造业产业链波动的影响更大。反事实模拟分析的结果表明,基于总值核算的碳税政策无法避免政策成本沿着产业链积累和跨区域产业链的不对称减排问题,从而导致跨区域的碳转移现象,而基于增加值核算的碳税政策能够较为有效地克服跨区域跨行业的政策外部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产业链的“碳泄漏”,有利于政策上实现“碳公平”。进一步研究发现,在基于产业链增加值的碳税政策框架下,存在最优碳税税率使得碳税政策对中国制造业产业链的冲击最小。据此,研究提出完善“双碳”目标下碳排放核算方案、探索“双碳”政策背景下的全产业链系统治理方案、探索“双碳”目标下跨区域协同治理方案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5.
矿山废弃地的生态恢复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本文通过对矿山废弃地及其恢复情况调查,分析了我国矿山废弃地生态恢复的方向及蕴藏的产业机遇。  相似文献   

6.
制造业是中国的第二大碳排放源,其减排的成功与否是中国能否顺利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基于中国到2030年的碳强度降低目标,利用基于熵权的TOPSIS综合评价法,核算中国制造业2020—2030年碳减排责任,并进一步将制造业碳减排责任分配到中国30个省份、28个制造业细分行业、各省份的各细分行业。核算结果表明:(1)制造业需完成中国碳减排总量的35.52%。(2)各地区碳减排责任的差别较大,制造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大的省份,其碳减排责任也较大,碳减排责任居于前三的省份分别是江苏、山东、河北。(3)制造业碳排放主要来自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这四个行业,其年均排放量之和占制造业年均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80%以上。其中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的碳减排责任分别占制造业减排总量的31.65%、15.79%、9.12%。(4)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的碳减排责任在2/3的省份中占比都是最高的,尤其是在河北,其碳减排责任占河北制造业碳减排总量的71.73%。其次是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其在广西的占比最高,约为29.63%。鉴于制造业在地区间、行业间的减排责任差别较大,因此制定合理的碳减排责任分配方案有益于保证中国双碳目标的顺利实现。  相似文献   

7.
中国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期间提出了CO2排放力争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双碳"目标的确立提出了艰巨而紧迫的立法任务。由于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因此,中国未来气候变化立法的监管领域在关注国内监管空间和已有立法的同时,还应注意其国际面向的监管空间和衔接。气候变化法律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国际上还没有通过一部气候变化法即可解决全部碳排放问题的成功先例。气候变化法律监管空间宏大,涉及领域和问题复杂多样。所涉及的领域和问题都与应对气候变化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这决定了气候变化立法包含以实现气候政策目标为主要目的的直接立法和对气候目标实现具有支持、阻碍影响的间接立法两种类型。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应采用双阶体系构造模式,即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模式。直接立法包括气候变化的框架法和专项立法,间接立法包括所有间接影响气候政策目标实现的相关法律。直接立法解决应对气候应对的目标、碳预算、管理体制、实施机制等较为集中的问题。间接立法则因为气候变化监管措施跨领域、跨部门和行业,应拓展至能源法、经济法、农业法、环境法、民商法等领域。直接立法和间接立法的有关法律制度应密切配合,彼此呼应,构成一个完整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以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双阶模式构建中国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是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并以此从不同的路径实现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  相似文献   

8.
本文与时俱进地确立两型社会视角下新农村规划内容框架,指出应从建设两型社会的角度,合理确定村庄性质与发展主题,并以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赵村为例进行研究。本文提出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规划策略,包括应基于农业生产结构优化,进行村庄经济发展规划;尊重环境的工程管线规划;公建设施的按需配套;提供多样化的户型,满足村庄经济发展对公建设施的弹性需求等。本文还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规划策略,包括基于调整用地的空间发展策略;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的面积,建设节约型新农村;因地制宜地共享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等。  相似文献   

9.
厘清绿色低碳创新发展的时空分异及其成因对于实现重大国家战略区域协同推进“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该研究采用序关系分析法和熵值法相结合的LWM主客观组合赋权法,基于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创造活力、创新效益溢出三个维度对2010—2019年重大国家战略区域绿色低碳创新发展进行综合测度,在此基础上借助Dagum基尼系数、Kernel密度估计和QAP方法全面揭示和识别重大国家战略区域绿色低碳创新发展空间非均衡性及其成因。研究发现:(1)样本考察期内,重大国家战略区域绿色低碳创新发展均呈现波动上升态势,但各个区域及省域间存在显著差距,粤港澳处于绝对领先地位,黄河流域处于较低水平;(2)重大国家战略区域绿色低碳创新发展整体差异较大,总体差异随时间推移呈现上升的趋势,区域间差异是空间差异的主要来源;(3)重大国家战略区域绿色低碳创新发展总体离散程度呈扩大趋势,京津冀、长三角和长江经济带呈多级分化状态,黄河流域大体上分化为两极;(4)知识扩散是影响地区绿色低碳创新差异的主导力量,其次为技术转化、生态建设和人才支撑,创新载体与财政支持的影响较弱。在新时代实施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背景下,研究结...  相似文献   

10.
济南历史上是典型的“山水”城市 ,再现泉城特色 ,把济南建设成为“最适宜创业和最适宜居住”的现代化“山水生态城” ,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要科学把握现代城市发展的生态化、人文化趋势 ,顺时应势 ,发挥得天独厚的自然、人文优势 ,重建山水空间  相似文献   

11.
长江经济带肩负率先实现“双碳”目标的重大使命,亟待准确把握长江经济带城市减排增汇压力现状及其非均衡性。在计算2000~2019年中国33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碳排放和碳汇数据的基础上,构建城市碳足迹压力指数,在全国视野下识别长江经济带城市减排增汇压力,并分别采用Dagum基尼系数、核密度估计和局域莫兰指数考察其区域差异、分布动态和空间集聚特征,从多个维度探究其非均衡性。研究发现:(1)长江经济带城市碳足迹压力低于长江经济带以外区域及全国平均水平。上中下游差异明显,呈梯度递增空间格局。(2)从区域差异来看,总体差异水平较大,呈扩大趋势。差异分解表明,区域间净差异是总体差异的主要来源,且主要表现为上下游之间的差异。(3)从分布动态来看,绝对差异水平较大,同时存在明显的多极分化特征。(4)从空间集聚来看,同时存在4种空间集聚类型。上游和中游以低低集聚为主,下游以高高集聚为主。  相似文献   

12.
为有力保障“双碳”目标的实现,中国电力行业需要在2045年前后实现净零碳排放,因此,长期看常规煤电将逐步退出。然而煤电逐步退出会使相关从业人员面临失业风险,加剧中国区域间的发展不平衡。评估省级煤电退出的就业影响可以为各省制定科学能源转型政策提供决策支撑,对于推进电力行业转型具有重要意义。该研究基于2020年后煤电不再新增和2030年煤电装机增至1 300GW这两种典型煤电发展情景,结合微观层面的燃煤电厂数据,通过自下而上的表格分析方法评估燃煤电厂退出对不同省份带来的就业影响,并通过构建脆弱性评估框架识别煤电转型中的就业脆弱地区,进而针对性地提出公正转型措施。研究发现:(1)2020年煤电行业直接相关就业人数达到168.63万人,若不再新增煤电,2045年实现电力零碳时,约16.76%的煤电相关就业人员将面临失业,而继续新增煤电将会使该比例提高至36.90%;(2)基于两种情景下的脆弱性框架计算结果,大部分省份属于低就业脆弱区域,因此,不会因煤电退出引发较大的失业风险集聚,高就业脆弱省份主要集中在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宁夏等煤炭资源型省份,继续新增煤电将导致整体的就业脆弱性提高;(3...  相似文献   

13.
该研究采用环境政策分析的一般模式,对"双碳"目标下碳排放控制政策进行了初步设计。在完成碳达峰目标过程中,已有的碳排放源主要通过采用较先进的技术,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方式控制碳排放;新排放源则需要采用最先进的减少碳排放的技术才能被准许进入市场。在实现碳中和目标过程中,可再生能源产业逐渐成熟,开始规模化地替代化石能源;但只要使用化石能源的碳排放源的减碳成本仍然低于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成本,碳排放源就需要继续减排。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础政策主要是固定源基于技术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制度等。分行业制定碳排放绩效标准是可行的,但仅依靠单独的政策手段实现碳减排目标是有局限的,将碳排放纳入排污许可证则是有必要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管理可完全忽略传统空气污染物的时空分异性。碳减排是国家尺度的政策,不需要将国家尺度的目标分解为区域目标,具体减排目标是分行业制定的。碳排放源本身的减排贡献可能并不是最主要的,在边际减碳的同时为国家能源转型提供动力和资金应当是主要目标,碳税具有实现上述目标的天然优势;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由于其具有更好地刺激先进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和减少碳排放的特点,也有其应用的必要性。建议两项政策并行实施,对于选择碳交易政策的企业,可以豁免碳税政策。  相似文献   

14.
中国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创新机制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发展,实质上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进行的反复博弈,是规划制度从平衡,到不平衡,再到平衡的过程,体现了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创新机制。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保护耕地和限制建设用地,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但从短期看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经济增长速度的降低;本文通过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博弈模型,结果证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行为在理论上可以达到平衡,但实际情况是中央政府对违反规划的惩罚措施并不具有实质的危险,造成中央政府强化监督的力度和地方政府违法规划的力度都将大大超过理论值。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创新,纠正土地用途管制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为此中央政府必须积极营造鼓励地方政府创新的环境,调整两者在创新收益上的分成比例,降低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成本,达到地方政府积极创新、中央政府支持创新的双赢局面。  相似文献   

15.
中国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期间提出了CO2排放力争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双碳"目标的确立提出了艰巨而紧迫的立法任务。由于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因此,中国未来气候变化立法的监管领域在关注国内监管空间和已有立法的同时,还应注意其国际面向的监管空间和衔接。气候变化法律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国际上还没有通过一部气候变化法即可解决全部碳排放问题的成功先例。气候变化法律监管空间宏大,涉及领域和问题复杂多样。所涉及的领域和问题都与应对气候变化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这决定了气候变化立法包含以实现气候政策目标为主要目的的直接立法和对气候目标实现具有支持、阻碍影响的间接立法两种类型。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应采用双阶体系构造模式,即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模式。直接立法包括气候变化的框架法和专项立法,间接立法包括所有间接影响气候政策目标实现的相关法律。直接立法解决应对气候应对的目标、碳预算、管理体制、实施机制等较为集中的问题。间接立法则因为气候变化监管措施跨领域、跨部门和行业,应拓展至能源法、经济法、农业法、环境法、民商法等领域。直接立法和间接立法的有关法律制度应密切配合,彼此呼应,构成一个完整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以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双阶模式构建中国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是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并以此从不同的路径实现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  相似文献   

16.
基于2017年安徽省土地覆被现状,结合文献调研设定碳密度参数。在三条控制线的框架下,构建5种2035年可能的土地覆被情景,据此评估碳储量变化的响应。结果表明:(1)2017年,安徽省陆地生态系统总碳储量为1 005.4 Tg。皖西、皖南山地林区碳储量较高,皖北平原、江淮丘陵的农田和城镇区较低,沿淮、沿江河流湖泊最低;(2)5种情景下,由于建设用地(碳密度较低)的扩张对周边农田和林地(碳密度较高)的占用,总碳储量出现了16~50 Tg的下降,下降幅度取决于建设用地占用类型碳密度的高低。生态修复力度的增强对皖北、江淮和沿江区碳储量损失的减缓效果相对较好;(3)建议国土空间规划中应关注绿色低碳导向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提升城市更新质量,减少碳储量损失。  相似文献   

17.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有效手段,为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如何实现集约节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目标提供了新的思路,而挂钩规划的科学编制是挂钩工作开展的前提与保障。本文引入生态位适宜度模型构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供给和需求区域的评价指标体系,测算其生态位适宜度,并据此划分挂钩供给和需求区域,制定联动规划方案。同时,以武汉市新洲区为实证,通过测算研究区域挂钩供给和需求潜力,利用MapGIS中叠加分析功能,修正基于生态位适宜度的挂钩供给和需求区域的划分结果,最终确定挂钩供给和需求区域,并制定联动规划方案。研究表明,规划期内应优先将挂钩供给高度适宜区(双柳)与挂钩需求高度适宜区(阳逻和旧街)联动。  相似文献   

18.
"双碳"目标自提出以来在中国迅速推进。文章系统梳理了中国实现"双碳"目标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并提出了中国可重点开展行动的领域和方向。研究认为,现阶段中国实现"双碳"目标面临着碳减排压力大、时间紧、代价高、技术储备不足、发展不平衡、摆脱"碳锁定"成本高、碳定价机制不成熟、利益调整复杂等挑战。同时,"双碳"目标的提出为新冠疫情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传统产业的低碳转型创造了绿色复苏的机遇,拓展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并为其难点问题提供了系统性解决方案。未来中国应在推动科技进步、发挥好碳市场作用、扩大绿色投资等方面持续发力以强化创新驱动与绿色金融发展,并通过坚持合作共赢理念、掌握竞争话语权、全方位和多角度参与全球治理与合作等方式深化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确保"双碳"目标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19.
碳氧平衡约束下武汉市土地利用结构优化情景模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碳氧平衡法可通过比较人类活动引起的释碳耗氧量与生态用地的固碳释氧能力之间的平衡关系来测算碳氧平衡标准下生态用地需求量。以武汉市为例,遵循"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两型社会建设原则构建了土地利用综合效益最优的多目标函数,以2013年为基期年且2020年为目标年,探索了碳氧平衡约束条件下武汉市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方向。研究结果表明: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后2020年较2013年增加了40 908hm2标准生态用地,产生431亿元的综合效益,年固碳能力和释氧能力分别达到532.03万t和1 418.33万t,分别占武汉市释碳耗氧量的43.25%和30.29%,能完成区域内的固碳任务且有盈余,但不能实现区域内的氧平衡。研究结果表明仅通过增加生态用地来维持碳氧平衡将难以为继,长期来看,必须转变发展方式来维持碳氧平衡状态。  相似文献   

20.
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重要专项规划,其中保护修复区识别和划定是该项规划编制的关键内容。针对当前省域尺度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与修复研究开展较少的状况,以江苏省为研究区,通过构建多级指标体系对全省生态重要区域和敏感区域及其等级层次进行了评价识别,然后整合二者成果,对江苏省各类各级生态保护修复区进行了划定。结果表明:(1)江苏省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区可划分为生态保护重点区、生态修复关键区和生态修复一般区,面积分别为17 548、4 688、16 981 km2,比例16.17%、4.32%、15.65%。(2)生态保护重点区主要包括太湖、洪泽湖等湖泊地区、长江过境段下游以及东部沿海湿地等,生态修复关键区主要分布在苏南的太湖流域、长江沿岸以及苏北的沂沭泗流域,生态修复一般区则主要集中在沂沭泗流域北部、苏中的淮河-里下河流域、长江过境段上游沿岸和东部沿海地区,其余大多在苏北地区零散分布。(3)生态保护重点区主要由水域、湿地构成,生态修复关键区和一般区则分别以城市周边地区和农业生产用地为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