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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污染谁治理”一直是我国环境保护的“真理”之一,然而,这个真理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从中西部传来不绝于耳的环境消息:天然林禁而又伐,小造纸死灰复燃,污染厂逃难西部。更不用说西部送给北方城市的第廿五个节气——沙尘暴了。显然,“谁污染谁治理”是许多地方实现不了的“真理”,是在某些条件下才管用的“真理”。近年来,这个真理的修订版也出台了:“谁受益谁补偿”,其制度形式就是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这个机制为什么重要,为什么“谁污染谁治理”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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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污染谁治理”,这些年来已成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指出:“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实际上,这条“原则”目前不仅被应用到老污染源的治理上,作为编制老污染源治理规划的一条根本原则,同时,在新污染源控制方面,也可以看到它的影响;在大自然保护工作方面,已为某些同志发展成为“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但是,我认为,这个“原则”并不那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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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环境监测管理“破茧成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创新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是民族进步的灵魂。从环境质量监测“上收一级”、污染源监测“下放一级”,到监测数据“考核谁谁出数”变为“谁考核谁出数”,从小范围试点到144座空气站全部实行TO模式运营管理……这样一场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机制的大变革,正在齐鲁大地上风起云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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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读到一篇文章,是《环球》杂志刊载的中科院院士何祚庥先生的一篇访谈。我看到的文章标题是:“人类无须敬畏大自然”。何院士访谈的第一个小标题是“人与自然,以谁为本?”何院士在访谈中说:“在这里,我要尖锐地提出一个理论问题:我们在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时,奉行的应该是以人为本.还是以环境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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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0年代初,我国就开展了环境保护工作,并逐步制定了环保“三十二”字方针;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原则;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谁开发准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还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等一系列的政策或制度,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法规(本文须称为环境保护政策)。这些环境政策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初期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又有了新的突破,可是环境保护政策却没有得到进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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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凸现,有关生态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引起公众的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有人提出了所谓的“深层生态理念”,其核心大致就是生态保护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人,而是为了生态环境本身——一言以蔽之,就是“为了环保而环保”,也有人将其概括为“生物中心论”。“生物中心论”的提出,使得环境保护似乎具有了某种“绝对的正义性”,只要一祭出环保的“翻天印”,就必然真理在手,正义在手,不容别人质疑,谁要是质疑,谁就是道德败坏。在这里,我就要正面指出:事情不是这样的。环保不是绝对的真理,也不是绝对的正义。“生物中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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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6):89-90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并明确“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上海即将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也出现了鼓励第三方治理的内容。排污单位以合同委托的形式,通过付费,将其污染治理设施或产生的污染交给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运营或治理,这就是国际上市场经济发育较成熟的地区普遍采用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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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那么,企业治理污染的资金从何而来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