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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故调查中,询问笔录是确定证人证言和相关人员陈述的主要形式,是一种普通、常用的证据。因此,做好笔录,对于及时核实相关证据,查明事故原因,准确认定事故事实,找准事故的责任者,切实做到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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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中外的德阳“12.8”楼房倒塌特大事故,历时一年,终于结案。11名责任者受到应有的制裁。日前,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就德阳市人民政府对“12.8”事故处理的两次报告作出批复,肯定了他们对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的认定,同意了报告中对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批复指出:郭进生,德阳市凌云建筑勘测设计所(丁级)副所长,违反建筑管理的有关规定,越级设计且设计错误,是这起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者;凌云所总建筑师王建川,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并应负主要责任;事故直接责任者孙彰程,德阳市建筑公司三处副处长,该工程施工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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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中,引发事故的因素很多,但就其主要因素而言,不外乎人、物、环境和管理。大量资料表明,“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事故,要比“物”、“环境”、“管理”等的不安全因素引起的事故比例高得多。因此,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激发事故的主要因素中的主要方面。这里所指的人,包括领导者和操作者,本文只对操作者在生产中导致事故的诸种不安全行为加以重点分析。人的不安全行为,大体上可分为三大类:即有意识非理智行为;无意识非故意行为;心理机能失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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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厂矿企业中的伤亡事故,多数是违章违纪引起的责任事故。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除加强教育外,还必须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罚。对触犯刑律者,还必须绳之以法,以达到吸取教训、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目的。但在实践中一些责任事故却往往出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草率处理或无限拖延而成积案等现象。笔者认为,缺少全国统一的事故责任者行政处分度量标准,是出现以上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违规该怎样追究?对于触犯了刑律的,有刑法可循,有量刑标准可依,追究处理难度较小。对于不予起诉或够不上刑事处理,而必须进行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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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单位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事故责任者查出来了,并进行了严肃处理。处理了相关责任人,按说事故有了结论,应该画上一个句号。但是,笔者认为结论不是结果,也不是“句号”,而应该是反思的开始,是“问号”。比起处理结果来,人们更关心的还是事故的成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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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事故责任的划分及处理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如何划分事故责任和提出处理意见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事故责任的分析和划分必须存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进行。确定事故责任者之前,必须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分析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找出与这些原因相对应的人员及其与事故的关系,最后确定事故责任者和提出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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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6日,吉林省东辽县安恕粮库工人移动两用胶带输送机,在66千伏高压架空导线下通过时,顶端接近导线,引起电弧放电,当场电击致死5人,伤1人。经调查分析,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操作者未执行操作规程中“移动输送机时,必须降机身”的规定。 近几年来,一些粮库在架空导线防护区内作业,发生类似事故的已有多次。为了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笔者借此谈几点办法。 1.粮库内架空电力线路垂直下方,禁止建粮囤或堆积可燃物、资材垛等。 2.根据《电力线路防护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粮库实际情况,在最大计算风偏的情况下,导线边线与粮囤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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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认定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一项专门性、具体化的工作。目前,事故认定的依据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简称“一法一条例”)及交通、消防、电力等行业领域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还有各行业领域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务操作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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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事故处理批复。这是在事故调查阶段和事故处理阶段形成的重要法律文书。确认调查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批复的法律属性,对于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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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过程2006年3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淮安市某高级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宿舍楼工地,某建筑施工单位的木工陈某,在吊装脚手板到4层楼面时,因捆绑不牢,在起吊3m多高时,被坠落的脚手板砸中头部,经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13日下午3时死亡。事故原因经过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和事故有关人员的调查,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以下4个方面。1.操作者违章操作(1)根据《塔吊安全操作规程》,在起吊时重物应绑扎平稳和牢固,起吊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陈某在起吊脚手板时应绑扎牢固,且起吊时应迅速离开重物下方,避开物体坠落。(2)根据《塔吊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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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全国每年总有一二十起“土锅炉”爆炸,轻财影响生产、生活,重则造成厂毁人亡,一些责任者还曾受到党政纪律和国法的制裁。这些事故大多发生在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有的发生在县办企业、校办工厂,这是我们安全工作中的“死角”。 所谓“土锅炉”,是指依法律规定既未登记、又未经检验的锅炉。它的设计与制造不按承压元件的要求,结构不合理,质量低劣,毫无安全保障。在“大跃进”和“文革”时期,曾一度因制造和使用“土锅炉”而发生大量爆炸事故。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1982年国务院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