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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果职工患了尘肺病等职业病,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应在申请主体、申请期限、申请材料等方面注意哪些问题?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对工伤认定的程序作出了新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了工伤认定制度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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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工伤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能否得到实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工伤认定实行有利于工伤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倒置,但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却发生改变,使得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最终由工伤劳动者承担,立法目的和实际运行发生巨大偏差。从要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重构工伤认定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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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1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涉及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等。由于篇幅所限,本刊2023年2期已经刊发2起案例,本文刊发剩余3起案件,介绍基本案情及其典型意义。案例三用人单位不交工伤认定材料致工伤认定逾期基本案情焦某某系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到山西某矿山装备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清洁服务工作的职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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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1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涉及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等。由于篇幅所限,本刊分两期刊发这5件案件,介绍基本案情及其典型意义。2021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维护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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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某县人社局在仅依据某医院矽肺叁期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作出的认定老张患职业病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是否应予以撤销的问题。律师认为:本案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程序有点急,未能顾及到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论的继续寻求救济程序的权利,因此,案涉工伤认定程序确实违法,理论上其所作工伤认定决定因存在事实调查不清而被撤销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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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李某是城区一家公司的职工,在一次出差过程中莫名昏迷,后经诊断为脑干、双侧大脑半球脱髓鞘改变、肺部感染等,但未确定昏迷原因。李某所在的公司随后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工伤认定行政机关却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无奈之下,李某的家人以李某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依据立法本意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撤销了工伤认定行政机关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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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对劳动主管部门工伤认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明显增多。铜山县人民法院2000年受理此类案件5件,2001年7件,2002年前三季度就达16件。其中,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诉讼的23件,占82.14%;认为工伤认定不作为的5件,占17.8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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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由于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后,都不会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30日内只受理工伤者所在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不受理来自职工的工伤认定的申请,这样,不利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时调查工伤事实,尽早将工伤事实的证据固定下来,为后期的工伤认定提供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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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灿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6,16(12):46-50
近因原则是商业保险中用于区分保险责任和非保险责任的一个被普遍认可的工作原则,工伤认定是确认是否进行工伤保险金给付的前提。针对目前中国工伤认定相关法律不健全的现状,笔者首次提出在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的列举法空白处,使用近因原则的建议。有益于完善工伤认定工作。通过分析我国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的历史沿革与现行做法,指出现行工伤认定规定不合理之处,如列举未尽的弹性处理不利于员工、严苛的免责条款不利于雇主、雇员野蛮操作零成本降低社会福利,应用近因原则处理过劳死、未经归类的职业病两个案例,弥补现行工伤认定立法缺陷,实践证明,工伤认定中使用近因原则是可行的、合理的、实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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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主持人:我于2009年7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6月,我在出差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事后,由于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只好自己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三级障碍。请问:公司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内怠于履行职责,个人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及鉴定,发生的各项费用、医疗费等工伤待遇,是否应公司承担?广西岳进岳进先生: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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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对于老条例共作了24处修改,主要体现在7个方面,即: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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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主要责任"是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限制性规定,在工伤认定实务中引发了许多问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认定与工伤认定之间可能存在冲突等原因,因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立法表述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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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是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如果申请人对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条例》对工伤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了司法救济,但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也就是复议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许多工伤认定结论是正确的,但也有一些由于认识的不同,有些工伤认定结论在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中被法院撤销。审判实践中法院始终坚持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条件应作宽泛的理解,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应严格掌握,在适用时应作适当的限制性解释。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一谈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条例》有关机动车事故伤害具体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看法。[编者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