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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纳为证据,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渠道因此被阻隔,导致交通事故实践中,当事人合法权益主张的困难,与和谐社会构建原旨冲突颇多,因此,有必要设立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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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认定,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结论。鉴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起着证据的作用,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并不是行政行为,因而具有不可诉性。笔者就此阐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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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依法对当事人各方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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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交通事故处理行政裁决之定性,由此导致对原有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认定、申请复议之旧有程序模式的重构。但是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事故处理职责均无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之不确定性给交通事故处理实践带来许多新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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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种,交通事故责任亦然。对“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之说,笔者不能苟同。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行政、刑事责任,没有人提出异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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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颁布实施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但由于道路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比较复杂,很难对赔偿责任主体作出一致的认定。笔者对这一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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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来不及采取措施导致二次碰撞或二次辗压的事故,称为二次事故。由于此类交通事故形态多样、原因各异、痕迹复杂以及事故处理民警对法律法规不同的理解,加上至今全国对此类事故还没一个规范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的事故认定原则,对于同一起交通事故的认定,同一办案单位的民警就可能有不同的观点,引发相关争议。近期龙岩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处理的一起交通事故,就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下面将这起事故的认定争议提供给大家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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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厂职工韩某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由于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交警部门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没有认定事故责任。韩某亲属向当地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厂方提出无法认定韩某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不同意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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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王某于2009年3月应聘到某造纸公司做司机,负责拉料送货。2011年1月3日,王某在送货途中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左腿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受伤后,要求公司负担医疗费用,但公司称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不应认定为工伤,所以拒绝给付。请问王某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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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你好!我单位员工在上班期间,因私事请假回家一个小时,在返回单位上班的路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种情况算不算"上下班途中",该员工请假回家往返单位的过程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能否认定为工伤?易安网友易安网友,你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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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厂临时工杜国臣于2005年9月15日16时20分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肇事车辆逃逸,杜国臣当场死亡。具体情况是:杜国臣家住距我公司20多km的农村,正常上班时从家骑自行车到上班的必经之路——长清公路路口,然后在路口等公共汽车或方便车到公司上班。事发当日,由于杜国臣骑自行车到路口时没有碰上公共汽车和方便车,他寄存完自行后便在长清公路路西由北向南行走,边走边等车,行至长清公路70.5km处时,被后方同向行驶的1辆不明重型货车撞伤致死,不明重型货车驾驶员驾车逃逸。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阳区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事故后驾驶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