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山东省淄博市是一个老工业城市,矿山、重工、机械、化工企业多,职业病发病率高,职业病总人数一直占全省总职业病人数的1/3左右。全市于2000年10月启动工伤保险后,鉴于经办机构人员不足、业务量大的原因,工伤医疗费的管理采用了传统的企业垫付,事后到经办机构报销的“先垫后报”模式。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先垫后报”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工伤职工医疗需要,主要表现出有“四难”,即,一是企业工伤医疗费垫付难及时。很多企业受效益、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不能及时、足额地为职工垫付医疗费或者干脆拒绝垫付,给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带来困难,有的职工甚至不得不贷款治伤,使本已遭受工伤之苦的职工家庭“雪上加霜”,  相似文献   

2.
《现代职业安全》2008,(7):93-93
编辑同志:某职工2007年8月16日在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在8月20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从8月1日起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该受伤职工在缴费名单之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当时不知道该职工已经发生了“工伤”事故。  相似文献   

3.
正目前,在我国很多地方,工伤保险的运行方式是由经办机构将工伤(亡)职工的赔偿款项,支付给用人单位的对公账户,用人单位再转给工伤(亡)职工或其家属。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克扣、截留工伤(亡)职工待遇的问题。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克扣职工工伤待遇?工伤经办部门如何避免此类现象的出现?  相似文献   

4.
在工伤康复中心设置社会康复科,目的是根据每个工伤职工的个体康复需求,通过发现、动员和利用现有资源,沟通、协调与工伤职工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及适当的服务转介(即由其他的服务机构提供帮助),构建工伤职工社会支持网络,探索工伤职工重返工作的机会,帮助他们最大限度的恢复和重建功能,克服障碍,提高和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实现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和社会的目标。  相似文献   

5.
工伤职业康复是我国工伤康复服务中的重要一环,它以医院内的职业康复服务为基础,结合在企业内进行的外展性评估和现场治疗服务,提升及强化工伤职工受伤后的工作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并协助他们工作安置或重新就业。职业康复服务适用于受伤后有就业、再就业需求的广大工伤职工。工伤职工经临床诊治或医疗康复后,如伤情稳定,筛除职业治疗的禁忌证,可以参与符合其身体能力和工作需求的职业康复训练。  相似文献   

6.
《江苏劳动保护》2010,(7):22-22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相似文献   

7.
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职工在伤病治愈或医疗终结后,有可能伤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而且可能会在今后的求职中存在一定困难,可能会在工作岗位或工资待遇上受到影响。所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不再负担工伤职工再次病发的医疗费用。劳动合同解除后,工伤职工为了生活都会再次就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受伤部位需要再次治疗的补偿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再次就业遭遇困难的补偿费用。因此,无论什么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都应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似文献   

8.
案情简介 江苏某公司为其职工参加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3月以后,公司因经营困难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同年7月份,职工张某因工受伤并认定为工伤。9月,张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了5月至9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9.
<正>我国工伤康复工作在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的临床与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而工伤心理康复工作仍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工伤职工的心理健康教育、临床心理康复治疗与研究工作不尽人意,这方面的报道更是少见。工伤职工作为社会特殊的疾病群体,他们的康复尤其是心理康复对社会的发展、和谐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中国劳动科学》2007,(6):59-6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为其提供医疗服务保障,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服务的权益,有利于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利于规范医疗行为、促进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各地要从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2002年4月,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该市一家医院签订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该协议对医院如何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诊提供服务,加强诊疗项目管理、药品管理,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争议处理等内容作了规定。协议期为1年,期满双方可以续订。2004年,该医院成立了一个门诊部。医院与门诊部签订的协议中规定,门诊部的名称为某医院门诊部,独立开展医疗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济上独立核算,人员单独管理,并享有用人自主权,每年向医院缴纳20万元。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该医院结算医疗保险费用过程中,发现了门诊部以医院的名义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为此,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该医院没有完全履行协议义务为由,解除了与这家医院的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医院对此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方解除协议于法无据.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协议的行为无效,由原告继续履行服务协议。法院作出了维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医疗服务协议的判决。  相似文献   

12.
<正>不能因为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短、违章有过错而否认其工伤认定;无论伤轻伤重,都可以申报工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能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支出,想方设法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却又千方百计逃避责任,拒绝给予赔偿。遇到刻意规避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工伤职工该如何应对呢?  相似文献   

13.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相似文献   

14.
《安全》2014,35(6):60-61
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贯彻《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为工伤职工提供公平公正、方便快捷的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湖南省常德市从2013年12月1日起对市属改制企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门诊医疗管理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后将取消"双限"(限量、限额),实行首诊医疗制度和门诊医疗诊前审核机制,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用在最需要的工伤职工身上。调整涉及的门诊医疗管理对象包括:市属改制企业退休工伤人员、置换身份工伤人员、按常政办〔2004〕38号文件规定改发伤残抚恤金人员,以及原广福桥煤矿已纳入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  相似文献   

16.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由此可见,调查取证是工伤认定的关键环节。如何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呢?作为从事工伤保险工作的实践者,笔者认为,在接到企  相似文献   

17.
职工因工作受伤在医疗和休养期内依法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既是工伤职工的正当权利,又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相似文献   

18.
<正>主持人,你好:发生工伤事故,工伤的治疗和住院费由社保基金报销。那么职工所在单位承担什么费用?广东河源网友阳阳阳阳,你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  相似文献   

19.
施倚 《劳动保护》2011,(10):112-112
编辑同志: 我单位一职工在2010年年底一次事故中被烧伤,经过月余治疗后伤愈出院,面部未留下任何疤痕。至今该职工在家休息已超过6个月,单位和工伤部门多次通知他上班,但该职工以"过夏要注意"和等待工伤鉴定结果为借口拒绝上班。请问,单位应如何处理工伤职工出院后拒不上班问题?  相似文献   

20.
编辑同志: 我单位有一名职工于2004年5月18日下午驾驶个人摩托车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造成两腿胯骨多处骨折,该职工负主要责任。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并得到上级保险部门的审核批复,单位为其办理了工伤认定手续。在工伤治疗期间由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医保定点医院)进行了手术,安装了胯骨固定钢板,最后因骨髓炎久治不愈,由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办理了转院手续,转入河南省洛阳市正骨医院治疗。2005年9月13日伤者突然感觉胯骨疼痛,到医院检查,确定了钢板断裂,伤者家属因持有第一次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出具的转院证,便直接到河南洛阳正骨医院进行了手术,更换了钢板。伤者从河南洛阳正骨医院出院后,此次产生了第二次医疗费用,再次向上一级工伤保险部门报销医疗费时,得到答复是:伤者到外地医院治疗时,没有当地定点医院的转院手续,不能报销医疗费用。理由是:河南洛阳正骨医院不是医保定点医院。可伤者认为持有第一次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的转院证是有效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