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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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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劳动科学》2006,(12):40-40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引发的违约赔偿争议。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一些关键问题产生了不同的意见。本刊将这些问题列出,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来稿参与讨论。[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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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动离职,也称擅自离职.是指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或未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随意或擅自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更加方便和自由,但仍有许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劳动者不能正确行使权利,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而采取自动离职方式来随意处置双方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3.
梁泠曦 《中国安防》2012,(3):109-112
员工离职是劳动关系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劳动关系最为敏感的时期,劳资双方在离职过程中免不了就劳动关系的若干问题产生争议,各执己见,因此而诉诸司法机关的也不在少数。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不少企业为减少人工成本,加之一些企业领导的  相似文献   

4.
《中国劳动科学》2004,(1):56-56
第三届四直辖市劳动争议仲裁研讨会于2003年10月28日在重庆召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四直辖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代表、重庆市部分区(市)县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同志以及重庆市高级法院、西南政法大学劳动法研究所的同志参加了这次研讨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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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日前,笔者处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情如下:吴某能力出众,得到A公司老板的赏识,A公司便与吴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次,吴某代表A公司参加投标,某竞标单位的代表与吴某相识,投诉称吴某是另一家公司的员工,无权作为A公司的代表。原来,吴某原供职于B公司,现在还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多年来一直处于休假状态,B公司每月依旧向吴某发放生活费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此,A公司对吴某是“想用而不敢用”,担心被原用人单位B公司追究责任,于是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吴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江苏省泰州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宗旨,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富民强市、快速崛起的目标,认真履行、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以公平和正义为价值取向,以质量和效率为主题,积极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处理了企业改革影响劳动关系的一系列问题,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了一大批劳动争议,树立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法律权威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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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中争议问题最大的莫过于申诉时效了。劳动争议申诉时效属消灭时效。消灭时效的性质决定了起算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劳动法律规范的不同规定和实务中人们对此的不同理解进一步引起了歧义,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有必要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0.
从一个劳动争议案例说起。张某于2007年2月15日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张某述称:本人于2000年1月1日进某机电公司工作,2007年2月15日被公司无故辞退。为此,要求公司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10010元。张某还提供了一份由用人单位出具落款时间为2007年2月15日并载有“合同解除”的“退工单”。对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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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解除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的纠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劳资双方不存在书面的辞职或者辞退通知,由此形成各执己见的冲突。当职工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时,用人单位则会反驳职工自动离职,由于双方均无确凿证据,法官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笔者以为,辞职与自动离职均属于离职行为,也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论从辞职与自动离职的程序上,还是从两者实体上所需要的手续,用人单位均难以免除其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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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2007年8月到某集团公司某事业群辖属A公司工作,并由A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今。2010年9月1日,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9月1日。2011年4月,根据事业群工作安排,张某的工作部门由运行调整为质检,工资支付方由A公司调整为同为某事业群辖属B公司。后因工作内容安排问题,张某与部门经理发生争执,并拒绝执行其工作安排。2012年4月13日,B公司以张某拒绝服从部门经理合理工作安排为由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同日,A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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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85条的解释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与“权利被侵害之日”在字义的理解上是不同的(参见拙作《关于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几个问题讨论》,《中国劳动》2004年第7期)。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造成人们对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起算存在不同的理解,以致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同审级的法院)出现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本文拟就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起算时间略作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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