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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原系某食品公司职工,1993年与该食品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由于生产经营困难该公司决定于1998年10月8日停产,该公司于停产前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关系并由车间口头通知张某,未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未给张某办理社会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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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8年8月22日,申诉人张某到被诉人处(东方机械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6年4月18日,被诉人口头通知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因被诉人未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诉人张某于2006年4月26日遂以东芳机械厂为被诉人申请劳动仲裁,并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供了被诉人的地址、联系电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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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自1997年起一直在某科技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工作。去年5月,由于公司的产品不符合市场需求,产品销售陷入困境,公司决定专门进行技术研发,暂时撤掉销售部门,与销售部门的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考虑到张某是公司的老职工,工作能力较强,在以前的工作中又为公司做出了很大贡献,原公司经过与同属于一个集团的阳光公司协商后,将张某推荐到阳光公司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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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不签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张某于2008年10月25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称其自进入某公司以来从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9月30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2倍月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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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3日,申诉人某公司与其员工张某(被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2003年3月23日至2008年3月22日,工种为销售员。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合同,约定自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24个月内,张某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否则张某需支付违约金20万元。2005年6月14日.申诉人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一次性支付张某6个月竞业禁止补偿金3360元。张某离职后不久即到与该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某单位工作。现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张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20万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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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0年12月21日申请劳动仲裁,称2005年7月进入某纺织公司工作,任仓库管理员。2010年4月,公司宣布因经营发生困难,需要精简人员,将与一部分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4月12日,双方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公司于2010年5月1日前向张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但之后张某多次向公司索要,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辞。故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并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加付50%的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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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8年5月,张某经熟人介绍到某医院工作,该医院系民办非企业单位。期间,张某从事过勤杂、专家公寓楼建设质量负责人、分诊等工作。双方—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8月26日,该院口头提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自2011年9月1日起没再上班。2012年5月12日,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医院支付2008年2月至12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9年1月至2011年8月不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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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企业在招聘员工之后,通过实际工作考核员工的阶段。在试用期内企业应全方位地对员工加以考核,以确保员工确实是符合岗位要求的。而一旦企业发现员工不能达到自己的要求时,可在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与在正式的劳动关系中的解除相比,试用期内的解除条件要稍低,企业应合理依法操作。但试用期内的解除也并非是企业随随便便就可以让员工走人的,必须做到程序和内容的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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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1995年8月参加工作,于2006年4月11日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年4月1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月工资标准为2200元。期限届满之后双方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张某工作至2008年7月15日,因个人原因向某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1月1日至4月15日张某工作期间,未向某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过年休假的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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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企业改组、转制、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企业为了减员增效,合理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有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但由于个别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意识淡薄,处理程序不合法,在理顺劳动关系时急于求成,滥用除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既违反劳动政策法律法规,也给企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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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某劳动就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李某到某商场担任电工。商场与服务公司签订的聘用劳务人员合同约定:李某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由商场转到服务公司账上.由服务公司支付李某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2004年6月.商场因企业改制被合并.未按约定将李某4个月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转到服务公司账上,服务公司因此未给李某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以服务公司是用人单位为由,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缴纳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服务公司认为.李某与商场有劳动关系并向商场提供劳动.本公司只是中介机构.不应由其支付李某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李某的请求经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已形成劳动关系,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支付李某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向商场提供劳动.受商场劳动纪律约束.表明与商场存在劳动关系;而李某与服务公司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委托关系。遂驳回李某对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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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交公司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批复的改制意见,对其资产进行重组,并调整了内部组织结构,解除了包括李某在内的20名员工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自己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1年,不应列入经济性裁员的对象,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同时也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了失业登记,告知自己对公司作出的解除决定不服,正在申请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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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企业内部各种劳资纠纷日益增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有资料显示,2005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1.4万件,是1995年《劳动法)实施当年的9.5倍,涉及劳动者74,4万人,10年间增加了近6倍。
为探索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新方式,去年4月,劳动保障部与美国劳工部合作进行的“中美劳动法合作改善劳动关系项目”在青岛正式启动。试点的主要内容就是引荐美国企业内部成立的用于劳资双方交流沟通的劳动关系委员会,指导部分企业成立类似组织,通过定期召开专门的会议,协调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项目实施1年多来取得了显著成效,15家试点企业均不同程度地建立起了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双方自我平等协商的机制,真正起到了改善劳动关系,预防劳动争议的目的。[编者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