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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环保局再次向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简称巴威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为60万元。这是大气条例实施后,北京开出的首张“二次违法加倍处罚”罚单,也是北京大气类违法行为处罚金额最高的一张罚单。对于污染环境屡禁不止的企业,以往环保部门显得束手无策,原因在于处罚太轻,以至企业肆无忌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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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保护法的实践中,追究违法者行为的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是我国环境保护的—种法律制度。可是,到目前为止,在实践中对这项法律制度还没有很好认识和执行,使得某些目无法纪、严重破坏环境的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这种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对于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极为不利。本文仅就违反环境法的法律责任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追究环境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理由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仅仅是由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和任务所决定,而且还在于这种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其严重危害性。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引起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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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强化环境管理,有效地促进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越来越注重并逐渐扩大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与此相适应,就势必存在着不服这种处罚决定的申诉,为了保障环境管理相对人(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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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环境保护》2015,(2):73
<正>(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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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逐步完善,在环境保护法领域引起的行政诉讼必将越来越多,其范围也将更加广泛。环境行政处罚无疑成为环境行政诉讼的重要内容。环境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环境保护法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当事人作出的一种惩戒性制裁。关于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些学者认为,缴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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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以下简称环境管理部门),在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常要求环境管理相对人(简称相对人)履行某些环境法律义务,或是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环境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对人行政处罚。在执行中,相对人如出现不履行法律义务或处罚决定内容,而环境管理部门的处理职权无法有效行使时,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予以实现。由于法律规定环境管理部门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因此,环境管理部门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迫使相对人履行应尽义务,以维护环境行政管理职能的严肃性、权威性,保障环境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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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看似“顶破天”的最高额罚款却使得法律陷入了“便宜责任企业”、“放纵污染”、“鼓励污染”的尴尬。面对频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行政罚款机制难以威慑和遏制违法行为。对此,应综合发挥行政处罚责任制度、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制度和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的作用.令责任人得不偿失。而在罚款行政处罚已经封顶、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可能但尚未被受理的情况下,探讨建立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以为补充.尤显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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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仅是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所不可缺少的一项自由权。如:当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某一环境违法行为需要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罚到什么程度时,如果没有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就很难保证行政处罚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诚然,如果行政机关滥用这种自由权会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这种自由权,不能根据复杂多变的情势灵活而适当地执法,则行政机关就会变成一部被动的、四化的机器,不仅会损害行政效率,而且会影响法律的公平和公正。这个问题在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执法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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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环境行政违法事实,恰当地对违法者予以行政处罚,是环境行政处罚主体(下称执法者)追究违法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要求。但是,实际工作中,违法不罚,合法受罚,畸轻畸重的现象时有发生,至于给违法者环境行政处罚偏轻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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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已经在环境执法中显示了巨大的威慑力,但"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模式不符合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在违法行为"先轻后重"或者"先重后轻"的情形下,都可能造成"过罚不当"的问题。对于初始违法情节类似,但复查时违法情节大相径庭的不同违法者,会出现"不同情节相同处罚"的不公平情形。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对于"先重后轻"的违法行为,可以考虑在违法者的改正行为已经取得显著成效的情形下不予按日连续处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将该已经显著减轻的违法排污行为视为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于"先轻后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在进行按日连续处罚时,视具体违法情节动用限产停产、查封扣押或者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理想状态下,应当摒弃"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计罚的规定,改为数据值式的按日计罚,即规定"……拒不改正的,处每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更好地实现"过罚相当"。为了避免持续性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更大的损害,按日计罚的最长期限不宜超过三十日。违法者超过三十日仍然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责令限产停产、查封扣押或责令关闭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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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创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公示制度、环境违法行为有浆举报制度和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是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制度的实践创新,这些制度的实施对维护公民的合法环境权益,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促进我国环境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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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并逐渐扩大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下称执法者),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同时在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中,执法者根据案情及违法者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的条款也大量增加。这势必存在着执法者如何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以及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等问题。自由裁量权就是执法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的条款,如“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此幅度内,根据案情、违法行为及违法者(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具体情况,视情节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处罚形式和处罚轻重程度的一种自由裁量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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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胡飞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1)
为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对基层环境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规范措施进行了研究。发现当前基层环境行政处罚主要存在程序不规范、查处未分离、制度不健全、证据不充分、后督察不及时、公开不全面等问题。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结合基层执法实践,从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完善行政处罚制度、建立完善联动机制、信息全面公开、提升执法能力、加大监督惩处力度等方面提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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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是国家环保行政机关依据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时使用的一种文书。从行政诉讼的观点来看,它既是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被监督管理单位某一项查处事项具体行政行为的终结,也可能是产生环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引发点。因此,本文想就此浅谈一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中行政诉讼观点的运用。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中运用行政诉讼观点的必要性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地位,要求必须运用行政诉讼观点。在环保行政处罚程序中,环保行政处罚决定既是查处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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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农业对生态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结合国内外法律在有关农业环境损害赔偿、事故调处、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论述了建立农业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事故调处制度、行政处罚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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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章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并分为下述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是由国家机关对犯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的一种制裁措施。这类违法行为通常较轻微,不足以构成刑事责任。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这种制裁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赔偿国家损失及其他行政限制措施,如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的费用等。民事责任是指肇事者应当负责赔偿因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而对集体或个人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