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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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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倚 《劳动保护》2011,(12):108-108
编辑同志: 我们公司新招不久的一名女职工在2011年9月份的一次事故中受伤,受伤较重,右小腿骨骨折。在治疗期间,该职工曾经发作癫痫病,导致治疗手术被迫延期。现该职工手术后回家养伤。我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文规定:职工若有隐瞒病情等其它情况的,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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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顺全工伤之后单位两次通知其上班,但他未上班,也未向所属公司报告病况及出示相关的医疗证明,后公司以长期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邹顺全以职工在医疗期内,除非有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主张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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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于2002年9月应聘到甲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700元,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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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倚 《劳动保护》2006,(9):11-11
编辑同志: 2006年5月15日下午,我公司一位陈姓职工,在生产车间里,且为上班时间,上厕所为抄捷径,不是从正规过道通行,而从抓帮工作台上翻越,在最后跳下时,不小心被自己使用的手钻刺伤大腿,目前仍在医院接受治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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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为国工伤残五到十级的职工,企业能否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暂行办法》给予开除、除名或辞退处理,处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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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倚 《劳动保护》2011,(9):114-114
编辑同志 :我公司一职工在今年6月18日上班途中,逆向骑自行车,与另一自行车相撞,致我公司职工摔倒,并磕掉两颗门牙。现该职工在家休息恢复后上班,要求单位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请问:两自行车相撞受伤,职工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北京王曼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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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倚 《劳动保护》2008,(3):118-118
编辑同志: 我企业厂规明确规定,职工当班时不能串岗。今年1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我厂三车间职工丁某在当班时听说另一职工钱某的机台发生故障,在没有任何领导指派的情况下,自己跑到钱某处,帮助钱某修理故障机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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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公司一名合同工在一年合同期内发生工伤,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现劳动合同到期,该职工要求和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准备将他派驻其他公司。离开公司前,该职工提出,我公司要给予他一定的工伤补偿,请问:因为是我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将其派驻其他公司,我公司还要给他工伤补偿吗?都有哪些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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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职业安全》2009,(11):101-101
编辑同志: 某山庄在本单位院内搭建蒙古包,责成山庄主管基建的负责人通过承揽该项工程的领班找来木工王某。当时口头约定由王某自带工具负责做蒙古包工程的木工活,山庄每天给付40元劳动报酬。一天下着小雨,工程负责人指派王某去干活。王某在往蒙古包上上铁板时,因下雨板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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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国家有关法律、劳动法规及劳动规章 ,阐述了工伤的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工伤评残的合法权益及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与给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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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倚 《劳动保护》2011,(9):114-114
编辑同志: 我公司一职工2008年4月16日因事故造成高位截瘫,一直住院至今。现该职工已出院,为今后生活考虑,申请工伤康复治疗。请问,工伤职工申请康复治疗的条件是什么? 浙江马俊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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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07,(12):50-52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14日,付某在某橡胶厂工作时被炼胶机挤伤左手,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由某橡胶厂承钽了所有治疗费用。2004年1月7日,付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告知某橡胶厂未经工商登记,其系非法用工,不能认定工伤。5月10日,付某的伤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六级,无护理依赖。6月22日,付某持上述结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橡胶厂按非法用工标准一次性支付其相应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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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从2013年12月1日起对市属改制企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门诊医疗管理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后将取消"双限"(限量、限额),实行首诊医疗制度和门诊医疗诊前审核机制,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用在最需要的工伤职工身上。调整涉及的门诊医疗管理对象包括:市属改制企业退休工伤人员、置换身份工伤人员、按常政办〔2004〕38号文件规定改发伤残抚恤金人员,以及原广福桥煤矿已纳入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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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朱某某,女,32岁,淮安市金湖县某化工有限公司一名包板配胶工。该职工从2004年1月进入公司从事包板配胶工种,每天工作10小时左右。2005年4月开始,朱某某身体常常出现腹痛、腹涨、便秘等症状,经当地医院医生提议,朱某某于2005年12月到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院诊治。2006年2月,朱某某经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中度铅中毒。2006年4月,朱某某携带职业病诊断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到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6年5月,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朱某某受伤属因工受伤的行政决定。几天后,该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称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仅仅根据朱某某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在未到公司作任何调查了解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朱某某受伤属因工受伤.剥夺了企业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提出异议及重新鉴定的权利,属于无效认定。提请当地政府撤销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经金湖县人民政府裁定,认为朱某某因工受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维持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对朱某某受伤属因工受伤的行政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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