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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某于2007年11月4日入职于原告某物业公司,于2008年9月22日离职,每月工资为1800元。张某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书载明: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08年1月1日,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5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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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1992年7月被分配到某柴油机厂工作。1994年某柴油机厂安排张某到其下属某柴油机进出口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其工资以及各种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仍然由某柴油机厂发放。1995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51日,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中约定,职工在合同期限内擅自离职的,扣销其离职前合同期限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赔偿费用原则上按照违约期限和本人工资收入确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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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1995年8月参加工作,于2006年4月11日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年4月1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月工资标准为2200元。期限届满之后双方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张某工作至2008年7月15日,因个人原因向某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1月1日至4月15日张某工作期间,未向某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过年休假的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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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5年5月22日张某与一家制药公司签订了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5年12月4日止,合同上注明张某的工作岗位是SMR(高级医药代表)。其主要工作是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并向公司指定的客户传达信息。制药公司根据张某拜访客户的次数和频率对张某进行考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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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的法律定性和法律后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案例
张某自2000年进入某公司工作,任公司技术开发部副主任,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2001年,张某参与了公司的技术开发工作,9月12日与公司签订《技术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产品主要为公司已在生产和开发成功的各类浸渍手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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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职工张某于2010年6月进公司工作,并与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各为1年期的劳动合同。2012年5月15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第二期合同即将届满,公司愿与其再次续签合同,新合同为3年期;其工作岗位为车间主管(原合同为班长);工资为3500元(原合同为1310元);其他不变。并要求尽早答复和签订新合同。张某收到通知后一直未予置复。2012年7月19日,张某离职,同年8月5日,公司以张某无意与公司续签合同为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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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0年12月21日申请劳动仲裁,称2005年7月进入某纺织公司工作,任仓库管理员。2010年4月,公司宣布因经营发生困难,需要精简人员,将与一部分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4月12日,双方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公司于2010年5月1日前向张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但之后张某多次向公司索要,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辞。故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并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加付50%的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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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8年5月,张某经熟人介绍到某医院工作,该医院系民办非企业单位。期间,张某从事过勤杂、专家公寓楼建设质量负责人、分诊等工作。双方—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8月26日,该院口头提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自2011年9月1日起没再上班。2012年5月12日,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医院支付2008年2月至12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9年1月至2011年8月不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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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某2001年6月进入某集团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1月集团公司安排张某到其下属子公司某销售公司工作,张某与销售公司重新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1月,劳动合同期满,销售公司同意与张某续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张某要求销售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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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生于1985年10月,为外地来沪打工人员。2002年3月,原告与某铸造公司签订自2002年3月21日至2003年3月20日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张某的月工资低于上海市平均职工工资。2002年5月,原告在工作中右上肢不慎被钻床绞伤,2003年12月31日,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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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协商致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简介
张某自2001年12月起进入某公司担任驾驶员。双方于2006年11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于2007年8月31日届满,此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2008年4月,双方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数额较先前的劳动合同约定有所提高。但是考虑到生产经营状况,某公司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岗位定为“次核心员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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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于2002年9月应聘到甲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700元,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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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14,(3):43-48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3年7月I5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某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张某称:2012年5月1日进入某销售公司工作,根据公司要求,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明确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其至该销售公司工作。2015年6月11日,销售公司告知张某,由于国家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即将实施,原劳务派遣公司无法取得劳动部门的行政许可,故将另外选择一家劳务派遣公司。6月28日,根据销售公司安排,张某与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其在销售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均禾发生变化,但公司单方面先后迫使其与两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结束劳动合同并无正当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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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3日,申诉人某公司与其员工张某(被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2003年3月23日至2008年3月22日,工种为销售员。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合同,约定自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24个月内,张某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否则张某需支付违约金20万元。2005年6月14日.申诉人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一次性支付张某6个月竞业禁止补偿金3360元。张某离职后不久即到与该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某单位工作。现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张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20万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编者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