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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过失责任”就是当加害单位和加害人在客观上造成受害单位或受害人财产的损失时,即使在主观上并不是故意或过失,照例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实行的是无过失责任制。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是实行严格的过失责任制,这是罗马法留传下来的。赔偿责任即意味着过失责任,没有过失即没有责任。但在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时,却突破了这一原则而实行无过失责任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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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失责任原则是环境污染纠纷中普遍适用的一个归责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确立,“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 对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乃至最终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确实有其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无过失责任原则中免责条件的规定,使这一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却并不能充分发挥其上述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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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鉴中建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周立新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4):9-10,21
环境侵权责任的特殊性使建立在责任自负原则基础上的传统侵权救济模式在这一领域陷入困境。实践证明,解决此问题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社会化的赔偿方式,通过市场机制来分担风险。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可以避免承担巨额赔偿的风险,受害者又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在实践中存在保险范围过窄、保险费率过高、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可以在借鉴西方先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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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忠辉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3):1-4,26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并确立了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但是立法体系还不完善,法律规定之间还存在一些矛盾冲突,有些制度还未建立或健全,亟待完善。应通过专门立法完善立法体系和法律内容,确立赔偿原则,明确赔偿范围,扩大赔偿主体,建立社会化赔偿机制,拓宽赔偿途径,完善赔偿程序和诉讼保障机制等,以及时有效地救济受害人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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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请求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双轨”制度,以及免予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条件。对一条法律规定,特别是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的行政处理形式和性质,近年来法学界和环保工作者都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等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深刻的探讨。《中国环境报》第三版“法制园地”栏目和《中国环境管理》杂志等专业报刊都专门刊登了大量意见不同的文章。同时,这条法律在各地环保部门执法和人民法院审判的实践工作中也存在着较大的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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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借鉴国际经验.转基因生物安全损害赔偿国际法应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分担原则和国家责任原则,以及赔偿主体、索赔主体、索赔程序、责任限制、金融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机制。我国现行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损害赔偿立法尚不完善,一些条款失干空泛,应主要从归责原则、共同致损、免责条件、限额赔偿、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方面入手,完善转基因生物安全损害赔偿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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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甘肃徽县铅污染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案件,其处理过程中反映出的法律主体、损害赔偿处理程序以及具体赔偿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在法律主体方面,应明确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责任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以及作为受害者的儿童如何获得赔偿;在处理程序方面,应合理地确定检测程序,科学地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在赔偿措施方面,应明确环境健康赔偿数额标准,设立后续救助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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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功能定位模糊的问题,提出要确立惩罚性赔偿损害填补主功能定位的建议。研究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2条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条文,分析该制度的双重功能属性,通过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功能分析法,对于现有规定所导致的影响环境立法表达准确性、妨碍环境污染侵权人享有合法权利以及消解环境法治行为规范作用等问题,在确立损害填补的主功能导向、适度扩展环境赔偿的考量要素以及细化损害填补的对象和标准等方面进行完善。以期编制更严密的环境法律制度,发挥环境法治的行为规范作用,解决我国环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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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颁布的《民法典》规定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该制度在处罚环境侵权人、遏制损害发生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法学界关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范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认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应扩展到重大过失;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应只限定在“故意”的范畴内。在故意的侵权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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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了污染赔偿纠纷行政处理的基本原则,重点讨论赔偿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并对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理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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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经营企业应对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损害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污染损害可归责的程度应以医学观察的可证明性为界限,在违法性和损害事实考量中,环境标准均非所问。公路经营企业的责任形式主要包括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基于环境侵权的利益衡量原则,一般不宜直接判令采取公路关闭或改道等形式排除危害,而应适用设置隔声屏障、种植绿化林带、进行交通管制等调和性的"部分排除侵害"责任形式。在"先有路后有房"情景下,公路经营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因受害人迁入公害时主观方面的不同而不同。受害人明知或已经预见到有遭受噪声污染的危险,且无正当理由而自愿、故意承受危险致害者,公路经营企业得根据自甘冒险原则请求拒绝排除危害、免除赔偿或减少赔偿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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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让大学师生跪求污染企业撒离的悲剧不再重演,关键要完善我国的环保法律制度,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法责任入手,加大对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让一些不法企业不敢轻易以身犯法。湖北长江大学受违法钢厂污染,师生前往荆州区政府信访,有教授和学生向官员下跪。前日,长江大学西校区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向记者证实,污染、上访及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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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法中规定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原则为同质赔偿,这对于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来说,由于其特殊性质所决定,同质赔偿已不能满足适当补偿被侵权人以及保护环境、警示环境侵权人的现实司法需要,由此笔者提出了应在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原则中把补偿性和惩罚性原则相结合,恰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并对这一原则运用的合理性、适用范围等相关问题做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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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继文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2(2):12-14,27
以四川藏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为研究对象,一方面,从环境公害本土化的视角解读四川藏区的资源开发公害问题;另一方面,从法律的价值和应对的视角对资源开发公害问题进行法律规制,以期对四川藏区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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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对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的处理,上述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居间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该承认这些法律规定,对污染事故、纠纷的处理曾经和正在起着很多积极的作用。但在工作实践中,涉及到有关举报责任、调处地位、制裁力度等方面的情况时,往往显得不够完善,或者说是不够清晰,不够明确。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举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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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在侵权赔偿法律制度领域的重要成果。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本文将依据环境人格权理论和物质性人格权理论,并结合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尝试着探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及司法实务的应有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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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排污单位因为污染事故等原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有时可能巨大,甚至排污单位可能无力承担.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也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