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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为员工仅购买了商业人身保险,却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现象相当普遍。商业人身保险能否替代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获得商业人身保险赔偿后,能否再向单位讨要工伤赔偿?广东省江门市一起案件的终审结论认为,不可替代,可双赔。员工工伤致残只有商业保险赔偿现年46岁的董玉芹,来自贵州省一个贫瘠山区的普通农妇,与丈夫徐海坤生育了2个孩子。因丈夫是家中老大,董玉芹的公婆与他们一起生活。上要赡养两位老人,下要供2个孩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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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6年前,我与前夫郝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5岁的儿子由郝某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260元。今年春节期间,儿子燃放鞭炮时炸伤了邻居孩子的眼睛。为此邻居花了医药费15260元。领导要求郝某赔偿,可郝某刚刚下岗,一时无法拿出上万元的赔偿费。于是,邻居又找到我,要求我赔偿。可我认为,儿子未同我一起生活,我无法尽到监护职责,孩子致人受伤,是因郝某监护不周所致.与我没有关系。请问,不随我生活的儿子闯祸后,我要赔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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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厂一名汽车司机在执行工厂运输任务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死亡.交警部门已处理完,认定责任各50%同等承担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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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动是孩子的天性,他们喜欢东摸摸,西瞧瞧,什么事都想自己来试试.但由于他们缺乏生活经验和能力,好动常使他们处于危险之中,如独自到街上乱跑容易走失或被车撞伤等,父母可让孩子初步学会一些自卫本领,便可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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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双重赔偿权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后,除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外,还可向侵害人要求赔偿.这里的侵害人包括用人单位及其雇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劳动者是否享有双重赔偿权与一国的工伤保险性质有着直接联系.唐明法官在文中已介绍了国外四种模式,而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这一问题上是不明确的.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应肯定已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的双重赔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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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暑假,许多外来工的孩子像"候鸟"一样飞到石狮,过一个与亲人团聚的假期,但他们的暑期安全,值得关注.近几天.记者走访发现几家工厂都有"候鸟"的身影,他们都是随家长一起来到工厂的,甚至进入车间.在某服装厂车间,三个孩子玩得很开心,他们有时坐在放物料的塑料筐内,有时互相追逐.车间里的工人正埋头工作,任他们嬉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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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仅4岁的青青 ,她的在矿山打工的父亲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遇难身亡。矿山给遇难者家属赔偿应得的补偿费31000元。后经乡司法所对此补偿费进行了分割 ,其中给青青的生活补偿费由青青的奶奶代管。为此 ,青青的母亲不服 ,要求自己为孩子代管 ,可青青的奶奶却坚持要按司法所双方达成的协议办理。那么 ,青青的补偿费是由其母代管合法 ,还是由其奶奶代管合理 ,司法所白纸黑字的协议能否更改 ,请看来自法院的判决 :1999年6月8日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矿山赔偿死亡补偿纠纷案。年仅4岁的青青由其监护人、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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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一家单位雇佣的炊事员,夜晚在单位宿舍里用煤球炉取暖时,因煤气中毒死亡。他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他的家属能够得到所在单位的赔偿吗?经过一次仲裁、二进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上法院诉讼,历时3年半,死者的亲人终于通过法律,赢得了应该给予他们的赔偿。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盐城市某环保节能设备厂赔偿死者亲属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计人民币1万78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寒冷冬夜煤球炉取暖“CO”致炊事员不幸死亡2002年12月12日早晨,江苏省盐城市某环保节能设备厂(以下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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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地绿草茵茵,户户鲜花盈盈,和着四野飘荡(?)清新惬意的空气,构成了一幅幅活脱脱的色彩淡雅的油画.美丽的加拿大处处吸引着我们这一群异域来客.和谐、柔静的自然、人文景观,流畅地展示了北美风情,而这块土地所孕育的维护劳工权益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之成功经验,则给我们以诸多深刻的启示.加国方面关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有几个思想认识极为可取:诺沃斯高底亚省省长认为:“抓好职业安全卫生,就是创造生产力”.哥伦比亚省工人赔偿委员会的官员感到.“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是面临的主要挑战”.在职业安全宣传活动中,他们就指出:“职业安全教育和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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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大致分为:一、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二、驾驶员并非车主。而是在办私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暂时无力赔偿的,应由驾驶员所在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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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亡赔偿计算方法及理论依据新探 总被引:1,自引:2,他引:1
庞梦雨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5,15(7):11-15
全面、准确、合理的估算并给出因人身伤亡产生的赔偿金额,目前似乎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这主要由于人们受生命伦理观念的束缚而未曾深入探讨个体生命在社会生活中的经济学意义。笔者通过分析和总结现存赔偿方法的缺陷和理论认识的不足,参照一般性实物的损坏赔偿原则,引申提出了人身伤亡赔偿的新理论。该理论认为:对人的赔偿也应当遵循“损失有多大赔偿就应当有多少”的世界通行原则。因此,对由于受伤或死亡带来的工资收入、生命健康和精神创伤三大损失,应当逐项予以合理的估算和足额的赔偿。根据该观点,笔者设计整合了一套相对完整的赔偿计算公式,从而为解决人身伤亡的赔偿难题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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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民倪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自己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家里财物被盗,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小偷并没有采取撬锁的方式行窃,而是翻窗入室盗窃,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不应赔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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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双芹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5,1(3):38-42
目前我国关于死亡事故的赔偿标准一是太低,二是标准不一致.由此产生的后果不仅使私了现象增多,增加了社会隐患而且怂恿了极个别肇事者采取故意至受伤者死亡的手段来减少自身的赔偿损失,严重危害了基本的人性道德标准.本文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生命损失赔偿理论"的新思路,即针对死亡者因生命丧失带来的三大损失提出了科学的赔偿理论依据和计算方法,使死亡赔偿力求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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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8年第3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了伏某等诉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该案确定了双重劳动关系下工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的司法裁判规则。关于双重劳动关系下工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这一问题,素有争议。2018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一起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中,这样说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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