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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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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标准是技术法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判断排污者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我国现行的把污染物排放标准仅作为排污收费的起征点而忽略了其在污染控制目标管理上的作用。克服这些弊端,应规定排污者必须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应限期治理,应及早修订排放标准。  相似文献   

2.
安徽-读者问:某单位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常排放污染物,含有污染物的污水流入鱼塘后造成鱼大量死亡。这种未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文成律师答:我们知道,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一般民事法律责任的要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我国《环境保  相似文献   

3.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别涛  王彬 《环境保护》2006,(22):24-29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Enviromental Pollution liabillty Insurance)目前尚无统一定义.根据保险法基本原理,它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排污单位(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公司)和第三人.排污单位因为污染事故等原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有时可能巨大,甚至排污单位可能无力承担.  相似文献   

4.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间的行政责任并不能依据学界提出的“排污企业担责说”“治污企业担责说”与“多因素考量说”予以界定。建议以“污染者担责”原则为指引,按照“污染者乃污染源控制者与排放者”的标准明确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的“污染者”或者“非污染者”身份,首先,基于“污染者”与环境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法认定其行政责任;其次,立足“非污染者”与环境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非污染者”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环境行政义务来认定其行政责任的“有无”,以期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行政责任界定提供合理方案。  相似文献   

5.
中国法律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是以污染物排放标准界定一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值、通过对排污者的排污行为实施直接的控制措施进行的。鉴于中国经济的发展状况,作为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的核心——污染物排放标准有着与诸外国排污标准所不同的特征,围绕其建立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固然也有中国自己的特色。笔者拟以中国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出发点,简要  相似文献   

6.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由于引入第三方这一新兴主体而产生责任承担上的诸多问题,在传统模式的思维下继续认定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会导致责任承担间的冲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特殊性在于排污企业与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在治污过程中角色扮演上的不同,就会导致原责任承担主体上的变动与交叉,所以厘清排污企业与第三方在此模式下的定位是明晰相关责任主体的前提。因为第三方治理模式本身存在区分与差异,因此在不同的治理模式下分别探讨各个责任的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具体来说,在不同的第三方治理模式下,排污企业和第三方都会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排污者"。因此首先在明确作为第三方治理模式之基础的合同性质前提下,分别在不同的治理模式框架下,在确定谁是"排污者"的条件下探讨颇具争议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解决责任承担不明较为合理、系统的方式。  相似文献   

7.
企业事业单位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引起环境污染危害后果,就要依法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环境污染危害违法行为是产生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依据,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是环境污染危害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在处理民事侵权行为案件、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时,一般要具备四个要件、(一)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行为已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二)损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四)实施损害行为人要有过错。应当肯定,在处理环境污染损害案件、追究环境污染损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原则上也要适用上述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8.
李欣  黄志伟 《环境科技》1998,11(4):47-48
1问题的提出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实行十几年了,它是应用经济规律管理环境的一种手段,实践证实是一种较可行的环境污染损失的经济补偿方法。排污行为造成了外部的不经济性,即对环境外部造成损害,为此,对排污者按其污染状况征收排污费符合污染者支付的原则广PPP”原则)。但目前我国排污收费政策、标准不合理,单一浓度收费、单因子收费,收费标准偏低,按照现行物价的水平,我国排污收费标准仅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50%左右,有些项目的收费不到污染治理成本的10%,不利于污染治理、环境质量的控制和改善。2分析过程排污收费标准…  相似文献   

9.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北京地区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有关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北京市排放标准的改按北京市的排放标准执行。对超过上述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征收排污费;对其他排污单位,要征收锅炉烟尘排污费。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三条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表的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10.
通过介绍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并分析《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主管机关错误行政行为的责任承担的缺失,提出如果是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错误行政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环境损害,应在法律规定中明确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对此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承担赔偿责任等方式。  相似文献   

11.
通过介绍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并分析<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主管机关错误行政行为的责任承担的缺失,提出如果是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错误行政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环境损害,应在法律规定中明确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对此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承担赔偿责任等方式.  相似文献   

12.
李刚 《陕西环境》2003,10(4):44-44
按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都应向环保部门申报其排污状况。环保部门认真审核其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等申报内容,并予以公告,数据作为计征排污费的依据。一、核定工作主体。市、区县两级环保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核定及征收工作,省级机构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排污费的核定及征收工作。二、排污申报内容。排污者向环保机构申报其生产、经营、办公、服务及生活活动中的各类污染物排放状况,主要内容有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排放情况。其中:废水主要是排放量(或自来水、…  相似文献   

13.
环境责任保险的内涵排污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往往会给周围环境以及他人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排污企业常常需要支付巨额资金赔偿受害人。而如此巨大的赔偿金和治理费用对企业来说往往是难以承受的,于是环境责任保险应运而生。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它要求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按一定的保险费率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时,就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环境责任保险的意义重大环境责任保险对企业主要有三点意义…  相似文献   

14.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许多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已被证明是一种参与环境管理比较有效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15.
必要性、可行性 所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排污单位(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公司)和第三人。  相似文献   

16.
苏贤 《环境保护》1997,(5):44-44
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污染物排放超过,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性法律规范作并不相同,因而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也不相同。  相似文献   

17.
基于大气固定源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数据,从满足排污许可证关于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污许可量管理要求的角度,提出了大气固定源排放控制状况评估方法设计框架,包括污染物连续达标排放判定依据和最优排放控制量核查技术,并基于案例城市火电、钢铁行业企业大气固定源排放数据对上述大气固定源排放管理绩效评估方法进行实证分析,以期为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及行业、企业大气固定源排污许可证的编制提供技术指导和参考。  相似文献   

18.
陈刚宁 《环境》2003,(10):18-19
从2003年7月1日起,我国实施新的排污收费制度,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环保部门每月或每季根据排污申报登记表的内容和现场检查情况,核定排污量和征收排污费;环保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  相似文献   

19.
《环境》2017,(1)
正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环保基金会作为原告提起的天河柯木塱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焦云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416404.8元,并上交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同时,承担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支出评估费90000元、律师费26000元和全部诉讼费用。至此,广东首宗本地公益组织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案,历时10个月之后,终获圆满审结。  相似文献   

20.
刍议总量控制约束下排污收费费率的修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剑 《环境科学与管理》2006,31(2):13-15,21
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政策框架下,要实现社会生产最大化,就必须提高排污企业和行业的排放绩效.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只对污染物排放当量收费而没有考虑污染物排放绩效,这一政策在改善企业环境行为方面的作用尚未发挥到极致.将排放绩效指标引入排污收费制度,鼓励排放绩效高的企业发展,抑制排放绩效低的企业发展,将使排污收费政策的作用从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转变为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下对环境容量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在各生产者之间的有效分配实现社会生产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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