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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防产品信息》2005,(5X):67-70
电缆系统是针对楼主的便利而设计施工的,但楼主和设施管理人员通常都没有关于房间内部的专业知识或者措施来保证电缆系统合适的设计与安装。总承包商及建筑管理人员对电信电缆一般来说也不是专家,也不能兼顾楼主及各种相关团体的最大利益,这些团体包括:终端用户、信息系统部门、电缆系统的设计者以及建筑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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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李某是某电器销售公司财务处的出纳,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02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03年12月,李某怀孕(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由于其有习惯性流产史,医生建议其卧床保胎。从当月20日起,李某开始请病假休息,电器销售公司准予其享受病假待遇。2004年3月22日,电器销售公司书面通知李某:“按照规定你只能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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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行业是近年来非常兴盛且有着广阔前景的行业。然而装饰企业的安全管理现状和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着实令人担忧。笔者通过对某地区上百家装饰企业和大小工地包括家庭装修业的调查和考察,发现多数企业存在着严重的安全管理问题,大部分施工场地存在着多种事故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缺少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没有成套的安全管理资料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的企业的主要领导也不十分了解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多数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不能履行正常职责,做不到定期检查和及时处理事故和隐患。 二、在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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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校安全管理及启示 总被引:11,自引:2,他引:9
余宏明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4,14(8):47-50
我国高校安全管理存在着没有执法权、防范措施薄弱、管理人员理念落后以及没有从业资格要求等问题。笔者通过对美国高校社会化的安全管理体制、现代化的安全防范措施、人性化的安全管理理念、专业化的安全管理队伍等特点的论述 ;提出公安机关在高校设驻派出所 (或警务站 ) ;政府对从事高校安全管理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同时 ,也提出高校建立技术防范系统 ,实行人性化管理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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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一些生产单位,在发生事故没有造成很大影响或者没有发生伤亡后,便绞尽脑汁地向上级管理人员展开“软”攻势,采用攻心的方法、妄图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使事故处理不了了之,这为今后的安全生产埋下了重大隐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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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石油化工企业组织了一次大规模的安全检查,抽调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参与检查。安监科长在带队出发前,发现了几名新面孔,当他得知这几位新面孔是基层临时抽调人员,不是安全管理人员,也没有安全检查经验。他当即决定"打发"了几位新面孔,并要求基层单位重新安排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参与检查。安全检查是企业的常规和例行工作,是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影响正常生产的各种物与人的因素如机械、设备、流程、人员等,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和研究,发现不安全因素,以求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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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责任的加大并没有与安全管理权力的增强成正比,实际工作的责任与权力形成很大反差。一是安全管理机构头重脚轻,基础不稳。中央政府也设置了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但省级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不是独立的职能部门或专门工作部门:省直属各部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大都被精简合并。县级政府基本上没有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原有的安全管理人员被精简了大多数。县级以下政府基本上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乡(镇)政府虽明确了安全管理员,但绝大多数是兼职的。村级既无安全管理机构,也无安全员。这种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队伍不齐的状况,导致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能独立自主开展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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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某2001年6月进入某集团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1月集团公司安排张某到其下属子公司某销售公司工作,张某与销售公司重新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1月,劳动合同期满,销售公司同意与张某续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张某要求销售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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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厂是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沈阳分公司所属的全民企业,主要生产石油包装钢桶和输油泵等产品。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连续7年没有发生死亡事故,重伤、轻伤事故也逐年下降。1986年1~11月,轻伤事故比上年同期下降40%。工人生产积极性高涨。企业经济效益也逐年增加。 实践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与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保护工人在生产中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是工厂领导者义不容辞的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事故隐患时,要及时果断,敢下决心,需要停产就停产,不能优柔寡断,否则,工人没有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人身安全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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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14,(3):43-48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3年7月I5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某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张某称:2012年5月1日进入某销售公司工作,根据公司要求,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明确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其至该销售公司工作。2015年6月11日,销售公司告知张某,由于国家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即将实施,原劳务派遣公司无法取得劳动部门的行政许可,故将另外选择一家劳务派遣公司。6月28日,根据销售公司安排,张某与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其在销售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均禾发生变化,但公司单方面先后迫使其与两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结束劳动合同并无正当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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