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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主持人,你好:发生工伤事故,工伤的治疗和住院费由社保基金报销。那么职工所在单位承担什么费用?广东河源网友阳阳阳阳,你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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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受工伤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劳动者受工伤后又因违纪解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上述一次性待遇,法律未明确规定。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劳动者在受工伤后又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聘而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待遇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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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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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目前,在我国很多地方,工伤保险的运行方式是由经办机构将工伤(亡)职工的赔偿款项,支付给用人单位的对公账户,用人单位再转给工伤(亡)职工或其家属。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克扣、截留工伤(亡)职工待遇的问题。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克扣职工工伤待遇?工伤经办部门如何避免此类现象的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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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与存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一项重要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均将此项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发挥工伤保险的保障功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该项待遇,其标准和存在的必要性均值得进一步探讨。改进和完善工伤职工的后续医疗保障问题,有利于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待遇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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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员工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全额发放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后,肇事者是否应赔偿误工费损失?员工如果从肇事者那里取得误工费赔偿之后,是否还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本期以案说法通过都市白领阮某的一段事故经历为您详解其中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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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由此获得医疗救治等相应的工伤待遇,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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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职工在伤病治愈或医疗终结后,有可能伤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而且可能会在今后的求职中存在一定困难,可能会在工作岗位或工资待遇上受到影响。所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不再负担工伤职工再次病发的医疗费用。劳动合同解除后,工伤职工为了生活都会再次就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受伤部位需要再次治疗的补偿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再次就业遭遇困难的补偿费用。因此,无论什么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都应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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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关系到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和生存。本文就工伤保险争议的法律性质、处理工伤保险争议的依据、原则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工伤保险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法律适用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 ,在职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 ,职工及其亲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因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称为工伤保险争议。工伤保险争议反映的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因工伤事故所产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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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广大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国务院在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审议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加强工伤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党和政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又一具体体现。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因工伤残职工的生活保障。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对职工发生工伤及享受的待遇等作了较具体的规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探索工伤保险制度改革,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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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工伤保险的具体问题时,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有时会产生这样的疑惑:职工因工受伤后,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还能再要求民事赔偿吗?对此,我们举两个典型案例并加以具体分析,希望读者朋友能领悟其中的道理,切实掌握工伤职工能够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条件与依据,并做到举一反三。案例之一:2004年5月10日8时3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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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虽然未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调整。职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伤致残属工伤,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享受各项工伤待遇。用工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费用由用工单位负担。因此,用工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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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单位1名职工因工伤右小腿骨折,经治疗恢复拆除钢板后15日左右,在家活动时右脚不慎扭了一下,工伤处又被折断。请问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给予治疗。李浩李浩先生:来函收悉。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该职工第二次受伤是第一次工伤的延续,理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