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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中的公众参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是有法律保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物 ,管理社会事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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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环保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环保部门就必须出庭应诉。这种应诉,既是环保部门的法定权利,也是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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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当前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环保法的热潮中,有的人低估了该项规定的意义和作用,有的人对该项规定缺乏全面认识和理解。笔者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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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环境行政处理决定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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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石马河污染治理攻坚战,重点打击流域内企业涉违法排放含磷工业废水的行为,日前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试行涉违法排放含磷工业废水行为有奖举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针对塘厦、凤岗、清溪、樟木头四镇范围内的企业,阶段性试行涉违法排放含磷工业废水行为有奖举报政策。根据《公告》,举报一经查实,将对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并对举报人予以最高50万元奖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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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通过创新野生动物利用监管制度,弥补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有关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控制度的设计漏洞。全面落实《决定》精神,应当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野生动物利用监管制度入手,在全面保护和管理所有野生动物的基础上,准确界定和严格限制野生动物合法利用范围,明确野生动物的畜禽遗传资源、药用资源和观赏资源等法律特性,同时引入公共卫生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疫制度建设明显不足,应当整体纳入《动物防疫法》疫病防控体系,形成完整的监控、处置与预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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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公布了《关于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决定》(以下简称《环评法》),这一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对《环评法》进行的第二次修正。新《环评法》修正内容涉及四个条款,主要在取消建设项目环评技术单位资质管理,强化企业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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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许多环境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在环境监察中,相对人具有协助的义务,并对相对人的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如《环境保护法》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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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25条赋予了有权部门在必要时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这既是对打击环境污染行为的有力支持,也给环保部门正确实施该项措施带来挑战。结合工作实践,本文分析了实施该项措施的要件,包括实施条件、主体、裁量、文书、程序等,并从多样化培训、正确理解要件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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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长勇 《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09,(6):1-1
清理一下身边,你会发现循环经济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法律也已经对公民从事循环经济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公民对发展循环经济有控告权,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知情权和建议权,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民有义务形成节能、节水、节材的生活方式;尽量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和再生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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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条例》对珠海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覆盖面较广泛,并具有多处全国"首次"的创新亮点,如首次落实《决定》中"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求,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近日,珠海市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作用,率先在广东省立法出台首个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珠海市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紧密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时通过立法形式把相关部署和要求在珠海予以制度化和法制化。其中,以法规形式明确各类主体功能区管理要求、探索自然资源资产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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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对水资源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甚至滥用职权,导致破坏水资源犯罪行为的发生,因而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形.承担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环境监管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环境、破坏水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制止、处罚、追究不及时、不得力,这种危害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必然导致破坏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泛滥,造成环境污染、水资源破坏.同样,如果承担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顾环境保护的客观实际,超越职权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决定处理公务,也必将对环境保护、水资源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