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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正>为规范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加快再制造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了《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日至12月11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填写意见反馈表,提出意见建议。  相似文献   

2.
<正>据悉,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2年内编制《再制造产业发展规划》。同时研究制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办法》,解决再制造企业资质管理、再制造发动机产品登记备案、再制造标识管理等问题。发改委还将同有关部门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消除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法律障碍。  相似文献   

3.
正日前,天津自贸区机场片区发布《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规范和指导企业适用保税维修再制造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对天津市保税维修再制造政策进行有益补充,保障企业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地开展有关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意见》不仅支持有意开展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的中外企业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  相似文献   

4.
正近日,工信部、商务部、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管理制度健全、技术装备先进、产业贡献突出、抵御风险能力强、健康有序发展的再生资源产业体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达到3.5亿t。针对报废机动车,意见指出,推动报废汽车拆解资源化利用装备制造,积极推进发动机及主要零部件再制造,实施再制造产品认定,发布再制造产品技术目录,制定汽车零部件循环使用标准规范,实现报废  相似文献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2008年,我委启动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全国范同内受到了广泛关注。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相似文献   

6.
<正>按照《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的要求,为支持再制造产品的推广使用,促进再制造旧件回收,扩大再制造产品市场份额,发改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开展了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日前,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质检总局质量监督司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向社会发布《再制造产品推广试点企业资格(再制造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公开征集公告》(见附件),公开征集符合要求的  相似文献   

7.
<正>为进一步促进内燃机再制造产业的发展,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内燃机再制造推进计划》的目标和任务,2015年11月3日,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在京组织召开2015再制造产业发展研讨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赛迪研究院有关负责同志,来自汽车、工程、农机、船舶等相关行业协会、再制造相关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单位代表100余人参加了会议。  相似文献   

8.
<正>2010年4—5月,循环经济、资源再生利用、再制造产业等相关政策密集出台,形成了一股强有力的绿色浪潮。4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5月4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相似文献   

9.
简讯     
<正>国家发改委提出推动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工作安排为推动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2010-2011年,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制造产业发展规划》  相似文献   

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各第二批再制造试点企业,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2013年,我委组织开展了第二批再制造试点,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28家基础较好的单位,探索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为建立再制造相关技术标准、市场准入条件、流通监管体系等提供经验。试点期为3年,目前已经到期。为总结试点经验,根据《关于确定第二批再制造试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3]506号)的要求,我委将组织开展第二批再制造试点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正为规范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加快再制造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8月11日至9月10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  相似文献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商务厅(委、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再制造试点单位,各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按照《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的要求,支持再制造产品的推广使用,促进再制造旧件回收,扩大再制造产品市场份额,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为规范推进有关工作,特制定《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相似文献   

13.
正近日,国家发改委就《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业重要的管理文件,《暂行办法》解决了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业发展的瓶颈难题,通过确保产品质量、创新管理模式、开展信息追溯、明确产品标识以及畅通旧件体系等多种举措,构建了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  相似文献   

14.
<正>为加快推进工业绿色发展,谋划"十三五"机电产品再制造产业发展思路,2015年9月25日,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在京组织召开了"十三五"机电产品再制造产业发展思路研讨会,装甲兵工程学院、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等有关高校、行业协会及部分再制造企业参加会议。会上,节能与综合利用司高云虎司长介绍了落实《中国制造2025》、推进绿色制造的有关工作情况。他强调,再制造产业是绿色制造的典型形式,对于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具有重要意义。他指出,"十三五"推  相似文献   

15.
2008年9月2日,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在湖北襄樊召开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工作座谈会。这次会议是为配合《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推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健康发展,在胡锦涛主席签署第四号主席令公布《循环经济促进法》后召开的。据专家介绍,虽然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起步较晚,社会认知度不广,市场占有率不高,但与欧美等国换件修理法和尺寸修理法的再制造技术相比,我国的再制造主要基于激光表面工程、纳米表面工程和自动化表面工程等高尖端技术与现代化军事技术融合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再制造工艺,参加座谈会的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认为,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甚至领先水平。  相似文献   

16.
2008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在济南召开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现场经验交流会。这次会议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523号)制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确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名单、启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后,应各省区市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各试点企业的要求,  相似文献   

17.
为推动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2010-2011年,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制造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十二五”时期我国促进再制造产业健康发展的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企业和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我们研究提出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方案》,并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近期,我委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选择确定了一批整车(机)生产企业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  相似文献   

19.
正《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实施方案》及3年滚动计划已经编制完成,并获省政府批复。2017年内,沈阳片区将采取一系列创新举措,如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试点开展再制造业务等,探索建立与国际规则相适应的投资管理体制、推进贸易便利化和发展方式转变。值得关注的是,沈阳片区将在发展再制造产业方面做出探索。再制造产业被誉为"隐形金矿",不仅市场空间巨大,具有可循环价值,其健康发展对于制造业基础厚重的沈阳乃  相似文献   

20.
<正>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4〕825号)要求,我部组织开展了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验收工作,经试点单位自评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验收评审及我部组织专家论证复核后,确定了拟通过验收的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名单(第一批)。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专家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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