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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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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保障公民环境权和推动法治浙江建设等方面无疑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施仍遇到许多阻碍,诉讼主体较为局限、程序之间衔接不合理以及证据裁判规则不完善,使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遇到困境与难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结合浙江省发展实际,保障相关主体的起诉权利,健全证据制度,做好程序之间的合理衔接,实现实体立法和程序立法,全面推进生态、绿色、美丽浙江建设。  相似文献   

2.
《河北环境保护》2007,(10):21-22
最近,省环保局、公安厅、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若干具体规定》,对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大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力度等,进行了规范、细化。[第一段]  相似文献   

3.
在生态环境犯罪立法中,存在大量的空白条款。空白罪状是一种模糊的描述,其自身所具有的不明确性使其缺乏具体的参照规范,给司法适用带来诸多难题。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运用方法论的解释方法对环境刑法空白条款进行解释。法律解释需要遵循特殊谦抑原则、双向预防原则、多维协调原则,并要根据司法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综合采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从而使环境刑法很好地与司法实践衔接,惩治生态环境犯罪,最终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本文以德司达公司偷排废酸案的若干不同诉讼判决为例,比较分析了同期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判例的共同点,并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关联诉讼衔接规则的建立提出如下建议:在环境违法案件查处部门间以及与赔偿权利人间建立案件通报程序和证据收集与保存规则;对同一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确立统一的行政处罚与索赔磋商规则以及诉讼管辖和证据适用规则;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和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数额既协调一致又独立计算的规则;应当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程序上优于一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  相似文献   

5.
环境犯罪近年来为司法机关所关注,完善环境刑事审判程序,有利于实现司法防控环境犯罪的目的。应当畅通环境刑事司法渠道;明确环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及案件管辖分工;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环境刑事诉讼应当以庭审为中心,提高司法公信力。证据审查是至关重要的,建立合理的审查机制才能使证据在庭审中发挥积极作用。应重视量刑工作,使审判结果更加公正、合理。  相似文献   

6.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本文通过回顾中国环境法治四十年的发展,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生态文明理论四个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其成效与经验。四十年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长出牙齿、利齿,生态环境执法随着法治建设的完善也在不断优化,环境行政、民事和刑事司法不断全面加强,并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法治各方面。  相似文献   

7.
郭威 《环境保护》2023,(16):44-47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发力。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的重要举措,其中,立案衔接又是这一机制得以运行的关键环节。本文结合当前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立案衔接的现状,分析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健全立案衔接法律体系、完善立案衔接配套机制、增强立案衔接意识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8.
正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一年多来,各级环保部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与此同时,逐步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执法新模式。但是在现实工作中,环保部门对于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应当通过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的案件,由于存在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9.
陈勇 《内蒙古环境科学》2006,18(2):17-20,38
面对日趋严峻的资源与环境危机,加强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实现环境刑事立法生态化,这是当今世界各国的共识。目前,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也有较大发展,但仍存在诸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阐述了刑法介入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并结合国外环境刑事立法现状,分析了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因应之策。  相似文献   

10.
面对日趋严峻的资源与环境危机,加强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实现环境刑事立法生态化,这是当今世界各国的共识。目前,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也有较大发展,但仍存在诸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阐述了刑法介入环:晓保护的必要性,并结合国外环境刑事立法现状,分析了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因应之策。  相似文献   

11.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的重要作用目前已获广泛认同,但是,对于该原则在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内涵和与其他机制的衔接和协调等问题,却存在不同的认识。明确这些问题,有助于为进一步的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提供理论支持,有利于应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种种问题。  相似文献   

12.
对环境资源犯罪不仅需要严厉的刑罚惩治,也需要采取综合预防措施。由于环境犯罪的潜伏性等特征,导致我国对环境犯罪的惩治不力。环境犯罪预防体系中存在许多问题,如环境犯罪刑法地位较低,执法不严,公众环境意识不强等。应通过完善环境刑事立法,加强环境刑事司法,严格环境执法,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国际合作,形成综合的、完善的环境犯罪预防体系。  相似文献   

13.
世界各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中,《巴西环境犯罪法》在立法模式、罪名体系、法益保护、罪状设置及处罚等方面富有特色。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我国应重视环境的刑法保护,可通过借鉴《巴西环境犯罪法》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立法体例上可采用特别环境刑法立法模式,将环境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融合,实现环境刑事立法的一体化;整合、增设相关犯罪罪名,完善环境犯罪罪名体系;增设环境犯罪危险犯,加强环境犯罪的事先预防,并注重生态法益的保护;通过完善罚金刑、增设非刑罚措施、完善对犯罪法人的处罚等完善环境犯罪的处罚制度。  相似文献   

14.
[案件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案件点评人]蒋云飞 [案件类型]评价类 [案件名称]最高检挂牌督办4起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案 [主要污染类型]水污染 [主要污染行为]向腾格里沙漠排放工业废水 [所属行业]化工企业 [关键词]环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监督;环境污染 [案件概要]2014年9月,内豪古、宁夏、甘肃部分企业被曝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沙漠腹地,对腾格里沙漠造成严重污染.案发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迅速将其列为重点挂牌督办案件,并协同公安、环保、法院等部门合力侦办,目前部分案件已作出判决. [案件启示]检察监督缺位无疑是造成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案的关键因素之一.最高检在督办该案时采取的思路与策略,对完善当前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环境‘两法衔接’”)中的检察监督具有一定启示:一是将“移案监督”制度化与常态化;二是创建重特大污染环境案提前介入制度;三是完善环境“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四是健全不移送案件的刑事追究机制,为规范环境行政执法与强化环境司法保护提供助力.  相似文献   

15.
汪劲 《环境保护》2023,(16):18-22
青藏高原的特殊生态地位、价值和保护任务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下简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立法定位。该法将生态保护作为区域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刚性约束,确立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基本原则;在衔接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适用的基础上,针对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独特性和脆弱性,确立了生态安全布局、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风险防控基本制度;为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修复,实行了系统保护、协同保护、特殊保护等特别制度措施。该法是科学立法方法的具体体现,为今后制(修)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和开展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科学立法的范本。  相似文献   

16.
为助力“双碳”目标顺利实现,司法机关在环境刑事司法领域针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问题创设新的司法模式,鼓励被告人以认购碳汇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并将案件中具体的修复情况纳入裁量。其出现收获了较多积极评价,但由于其新颖性较强,相关法律依据不足,也受到了包括“以钱买刑”、蹭“双碳”目标热度等质疑。对此应首先明确碳汇补偿机制在环境刑事司法中适用的合理路径,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确定碳汇补偿在环境刑事案件裁判中量刑轻缓化事由的定位;在具体适用中不断完善程序设置,在充分引导当事人主观自愿的同时强化其执行效力;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创设相关规范和标准,推动碳汇补偿机制不断发展,以促进其优化适用,实现法律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7.
严肃查办和预防危害生态环境背后所涉的职务犯罪、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司法机关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本研究针对林业生态环境安全领域职务犯罪主要是渎职犯罪的主要类型,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和司法解释相对较少、环境保护领域渎职犯罪罪名细分度较低、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存在一定的争议等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梳理了相关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回应;指出惩治此类犯罪的关键是厘清法律规定、保证打击犯罪指向精准、掌握第一手证据材料,强化检警配合、固定损失后果,强化执法监督制约,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等.  相似文献   

18.
孙佑海 《环境保护》2020,48(1):33-40
长期以来,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数量为居高不下,严重影响全流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其特殊性,包括在上中游地区"抢占水资源"的行为、上游地区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妨碍防洪管控的行为、严重污染水体的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破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行为等。对黄河流域特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有特殊的规制措施。但限于以区域为主的管理体制,解决起来往往力不从心。应当坚持生态文明建设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加快构建科学的流域司法体制,为遏制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现全流域的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建议设立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法院,组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检察院,成立黄河流域统一的公安机构,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与行政之间的有机衔接,妥善处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与区域生态环境司法的关系,加快制定统一的"黄河保护法"。  相似文献   

19.
黄青鹏 《环境》2023,(1):75-77
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变“九龙治水”的难题。通过统一领导与统筹协调,不断深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整治,成效显著。然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对长江流域各地方在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中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的协作如何开展、保障的具体规定有待进一步健全与完善,由此导致治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通过贯彻落实整体性治理理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高位阶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司法协作,以此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订后,在环境犯罪的立法体例、犯罪主体、定罪处罚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刑法》在立法模式构成、犯罪客观要件、处罚和可操作性以及与环境资源法规中的刑法规范相协调等问题上还存有诸多缺陷。因此有必要从上述几方面入手,完善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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