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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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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汪劲 《环境保护》2023,(16):18-22
青藏高原的特殊生态地位、价值和保护任务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下简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立法定位。该法将生态保护作为区域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刚性约束,确立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基本原则;在衔接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适用的基础上,针对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独特性和脆弱性,确立了生态安全布局、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风险防控基本制度;为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修复,实行了系统保护、协同保护、特殊保护等特别制度措施。该法是科学立法方法的具体体现,为今后制(修)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和开展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科学立法的范本。  相似文献   

2.
青藏高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立法工作。2023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下简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已于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本文分析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立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归纳了其法律定位和主要特点,梳理了立法基本思路和框架结构,并对法律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解读,以期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3.
王社坤 《环境保护》2023,(16):29-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下简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实施的首要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基于各地在生态环境状况、经济发展程度、民族文化习惯等方面的差异性,《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高质量的地方配套立法。地方配套立法应当遵循《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确立的生态保护第一基本理念。细化和补充《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已有规定是地方配套立法的首要任务;在细化和补充时,地方配套立法应当在准确区分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将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同时发挥地方立法的规则创制功能,弥补上位法的空白。地方配套立法还应当体现和回应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中各地方的特殊需求。  相似文献   

4.
因为现有关于江河洪水调蓄区的立法只是将调蓄洪水当作蓄滞洪区的唯一功能进行保护,而没有充分考虑生态安全问题。所以,本文从维护生态安全的角度论述对江河洪水调蓄区多元生态功能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并且,通过对生态安全属性的分析揭示了现有立法不能适应江河洪水调蓄区多元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法律理应通过保护对象、保护方法和保护主体的革新,从“单一蓄滞洪水功能保持”逐渐过渡到。多元生态功能保护”。  相似文献   

5.
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建议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者从国家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战略发生变化、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保护需要、与现行环境单项法律、法规冲突,立法过于原则和粗略等方面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分析,认为《环境保护法》亟待修改完善,并提出赋予《环境保护法》基本法律地位、增加环境权和生态保护内容、完善和创新环境管理制度及强化法律责任等立法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6.
我国饮用水资源保护的立法构想和制度创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蓝楠 《环境保护》2002,(3):14-16
本文着眼于饮用水资源的保护,在对现行饮用水资源保护的现状和法律规定不足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饮用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同时,深入分析了我国饮用水资源保护立法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制度,为我国饮用水资源法制建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7.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初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钱水苗  巩固 《环境保护》2004,(10):11-15
湿地是一种特殊生境,对人类有重要价值,其脆弱性需用法律加以特别保护。本文分析认为,现行立法不足以对湿地整体之生态功能进行有效保护,需要专门立法,并对立法中应注意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8.
刘长兴 《环境保护》2013,41(6):48-50
湿地保护法应坚持保存和维护湿地之自然状态的目标定位,遵循保留原则和合理使用原则,与其他环境法律相协调,通过政府管理机制、生态补偿机制和有偿使用机制实现其目标,并通过明确湿地保护的政府责任、管理者责任、破坏者责任和使用者责任来保障湿地保护法律机制的运行。湿地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我国现行环境立法体例下,应当开展与相关资源立法相并列的湿地保护专门立法,以明晰的湿地概念、明确的湿地保护范围与保护对象为核心完成湿地保护法律机制的设计。  相似文献   

9.
吕忠梅 《环境保护》2021,49(3):23-29
《长江保护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流域法律,是一部以解决“长江病”为导向、整合多类法律资源、综合多种法律机制的新型立法。《长江保护法》界定了法律上的长江流域是人类社会生态系统、是独立的流域空间;为长江大保护设定了生态安全、和谐共生、永续发展的价值目标;确立了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以及长江保护的“统筹协调、系统治理”原则;呈现出超越“部门”与“地方”的特别法、统筹“保护”与“利用”的综合法、整合“空间”与“平面”的立体法的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10.
海洋功能区划立法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海洋环境的诸多特点使得依据各涉海部门的单行法律法规难以进行有效的海洋管理,从而导致海域开发秩序混乱、局部海域用海矛盾突出及人力、财力的浪费等现象。要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必须对涉海法律进行整合并制定专门的综合性的海洋功能区划法律。针对目前海洋功能区划的立法缺陷,本文从符合海洋生态系统的规律和特点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立法的必要性,提出海洋功能区划立法应以生态安全和非社会秩序为价值取向,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以保持海洋生态健康原则、预警原则、以海定陆原则、资源定位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为立法原则。  相似文献   

11.
法律体系、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为使流域生态补偿有法可依,在实施中具有可操作性,就必须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体系,这种法律体系应当是法律与法规相结合,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配套,程序立法和实体立法相协调的体系.具体来说该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其一,在<环境保护法>中对生态补偿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包括规定生态补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种类等内容,以此来指导生态补偿实施.  相似文献   

12.
该文论述了西部特殊生态区域环境即自然保护水、风景名胜和森林公园对于西部生态环境建设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指出保护这些具有特殊生态环境价值的特殊区域,就必须加强西部特殊生态区域环境保护立法、用法律的手段来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13.
孙佑海 《环境保护》2022,(23):39-43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以下简称《黄河保护法》)是我国第二部流域法律。这是继第一部流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后,我国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又一标志性立法成果。制定《黄河保护法》坚持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的总体思路,在立法内容上着力满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特殊需求,在明确适用范围、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完善规划与管控制度、健全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完善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制度、健全适合黄河流域的污染防治制度、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度、健全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制度、完善保障与监督制度、强化对违法行为的追责等方面作出了特殊的规定,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4.
中国土壤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在立法形式上存在分散立法、附属立法、立法层级较低等缺陷.在立法内容上存在重复立法较多、立法冲突、原则立法过多、可操作性差、基本法律制度没有建立等缺陷。现有的土壤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相关法律规定分散且不系统.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不能满足中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15.
孙佑海 《环境保护》2022,(16):39-44
《黑土地保护法》作为一部专门保护黑土地的重要法律,针对保护黑土地的特点构建了特别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对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的意义重大。文章分析《黑土地保护法》的立法背景、意义、起草过程、立法思路,指出该法的核心内容一是明确责任,构建政府主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公众参与的保护机制,建立共同负责、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二是坚持用养结合,促进形成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式;三是尊重自然规律和科技规律,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保护黑土地;四是注意保护农民权益。  相似文献   

16.
随着国家公园体制建设试点工作的开展,青海、福建、湖北、甘肃等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地方立法为其提供法律保障,生态补偿制度是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重要内容。通过分析地方立法文本中国家公园生态补偿的规定,概括了国家公园生态补偿地方立法的特点和不足,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国家公园生态补偿地方立法的对策。结果表明:我国国家公园生态补偿制度已初步建立,国家公园生态补偿呈现出政府主导补偿,资金补偿为主、其他方式为辅,补偿事项多元、因地制宜等特点;当前我国国家公园关于生态补偿的地方立法存在着生态补偿概念内涵不明确、生态补偿原则缺失、生态补偿标准难法定、生态补偿资金保障机制不健全等不足;未来国家公园生态补偿的地方立法应明确生态补偿概念、确立生态补偿原则、规范补偿标准、建立健全生态补偿资金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7.
吕晓伟 《环境保护》2007,(24):59-61
运用刑法对水资源进行特殊保护在我国具有迫切的必要性.目前我国刑法对于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存在一些重大缺陷,建议针对于此进行相应的修改,予以完善:严密刑事法网,扩大保护范围;加大水资源刑法保护力度,追究水资源犯罪危险犯的刑事责任;在部分水资源犯罪案件中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增设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  相似文献   

18.
面对复杂的跨流域调水系统工程,协调调水沿线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焦点问题是生态补偿。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的完善,应从以下方面予以着手:强化生态补偿在环境保护法中的地位,修改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的单行法,尤其是要出台跨流域调水工程专门立法,并针对特定工程规定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具体内容;对国家兴建的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可以由国务院出台跨流域调水专门立法,对省际之间区域性调水工程、省内跨市县小型调水工程可以采用区域性立法的方式,并有效解决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难点问题;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法律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有关内容和任务亦有不同,但从整体上看,必然形成一个相互联系、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9.
我国的环境立法整体上是以环境保护观、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的,若以生态文明观审视之,发现尚存在如下突出问题:环境、资源、生态三大支柱的制度发展不平衡,"尊环境,重资源,轻生态"的问题较为突出;社会、文化"发展生态化"的制度建设不足,"生态资本化"和"环保产业化"方面的制度发展缓慢;缺乏国土空间利用格局的理念,对生态空间的保护不力;未按照利益衡平的原则妥善处理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未对环境权进行确认,对资源权的规定还不够健全;立法体系上缺乏龙头法和基本法,法律生态化建设尚不充分等。今后,应全面树立生态文明观的指导地位,系统推进我国"第三代环境法"的形成和发展。  相似文献   

20.
世界各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中,《巴西环境犯罪法》在立法模式、罪名体系、法益保护、罪状设置及处罚等方面富有特色。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我国应重视环境的刑法保护,可通过借鉴《巴西环境犯罪法》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立法体例上可采用特别环境刑法立法模式,将环境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融合,实现环境刑事立法的一体化;整合、增设相关犯罪罪名,完善环境犯罪罪名体系;增设环境犯罪危险犯,加强环境犯罪的事先预防,并注重生态法益的保护;通过完善罚金刑、增设非刑罚措施、完善对犯罪法人的处罚等完善环境犯罪的处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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