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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 ,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做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和因工负伤都是在工作中 ,并且大多是由于用人单位劳动条件不完善而给职工身体造成的损害 ,用人单位当然有责任、有义务对造成损害劳动者的生活和工作予以照顾 ,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工负伤的职工只有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 ,并被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才享有用人单位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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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健康》2001,(5)
马先生来电咨询 :我是某建筑公司工人 ,1995年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 10年的劳动合同。 1999年10月在一次施工中我被砸断小腿骨 ,造成工伤 ,经过 4个多月的治疗、休息 ,于2 0 0 0年 3月份重返岗位。最近公司称 :因经营困难 ,需改制调整 ,书面通知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因工负伤而且劳动合同期限未满 ,公司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 (三 )款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应当提前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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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原是朝阳机械厂职工,由厂方安排到下属的合资企业工作。陈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合资企业既没有与陈某终止劳动关系,也没有续订劳动合同。在事实劳动关系延续6个月后,陈某向某市劳动保障局举报,请其责令企业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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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虽然未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调整。职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伤致残属工伤,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享受各项工伤待遇。用工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费用由用工单位负担。因此,用工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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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应享受的医疗期、病假工资、医疗费用和医疗补助费等项待遇,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如职工因刑事案件、民事纠纷或交通事故发生非因工负伤;职工本身违法犯罪发生非因工负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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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健康》1995,(3)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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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个在中外合资企业工作的员工。劳动合同为每年续签一次。去年底因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突然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但又没有依据我省有关法规规定,给我终止劳动合同前六个月平均实得工资的经济补偿。我向厦门市劳动局提出仲裁。但厦门市劳动局是按劳动部文件执行,对我的要求不予理踩。请问闽劳法[1998]12号文件对劳动合同终止补偿的规定是否与劳动部文件相抵触? 知心读者小晏晏小姐: 一、按照我国法律,劳动部文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劳动部发文,属于部门行政规章,另一种是劳办发文,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限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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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应聘到某建筑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50元。小王等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第五条规定每月工资2000元(含社会保险费350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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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 10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为 5个月。张某在试用期间工作认真负责 ,工作成绩也比较出色 ,但试用期满后经考试成绩不合格。公司又决定延长试用期半年 ,并决定对张某进行培训 ,延长试用期不按原合同享受有关工资和其他待遇。张某认为试用期满后 ,公司应履行劳动合同 ,将其转为正式合同工 ,按合同约定给予自己应享受的有关待遇 ,但公司不同意 ,对此双方各执一词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 ,张某便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根据《劳动法》第 2 1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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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达 :我姐原系某国有企业工人 ,1992年 9月上班时右手被机器绞伤 ,后经鉴定为四级工残。今年 4月因患药物性肝炎、胸膜炎、肺结核医治无效去世。请问 :1 工伤住院期间和工伤后 ,除了工资之外 ,还有什么待遇 ?2 工伤后哪些病死亡才能享受“工伤后因病死亡”待遇 ?郭兴全郭兴全同志 :对你姐姐的不幸去世 ,深表哀悼。就你提出的问题 ,我现在根据《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来回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 ,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 ,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 ,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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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要认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而满1年仍未签订的,则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对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明确的,然而在现实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却大量存在.究其原因,从企业方面讲,无非是为避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风险、社会保险的缴纳等法律义务;从员工方面看,却是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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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因生活困难,15岁的我,拿我叔的身份证冒充我叔在一家工厂打工。老板没给我们上工伤保险,工作一年后我不慎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属八级伤残。工厂发现我冒名进厂后,以我有过错为由,只负担了我部分医疗费,其余工伤待遇拒不认付。请问,冒充他人打工,受工伤赔不赔?晓月晓月:你冒充他人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且你只有15岁,根据《劳动法》第18条等规定,应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可你因工负伤这是事实,因老板不知情可以不追究其非法使用童工的责任。但尽管合同无效,尽管签订合同时你假冒他人有过错,这些均不影响老板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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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编辑 :本人的父亲于1998年11月在上班时骑自行车送报表途中撞在墙上不幸身亡。对此 ,单位认定为比照工伤 ,按单位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付给丧葬补助费 ,按我父亲工资的50 %付给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3人) ,安排一人顶职。请问这样的做法对否?我现在还能不能要求企业补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上补助标准是否准确?和治国和治国同志 :来信收悉我们基本上了解了您介绍的情况。现在我们把关于职工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介绍给您 ,请自行对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 ,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 相似文献